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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宛龍高民初字第482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宛龍高民初字第482號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

    原告馬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雙方已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馬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由原告馬某減半負擔150元。

    審判員 景 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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