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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宛民初字第244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宛民初字第2444號

    原告樊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三戶寨村。

    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負擔。

    審判員  王永興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趙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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