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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夏民初字第02663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夏民初字第02663號

    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喬某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在2015年9月7日開庭時,原告何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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