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251號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管少民初字第251號
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委托代理人姬來(lái)松,河南麟格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楊云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shū)記員 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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