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103號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鄂孝昌刑初字第00103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系被害人唐某丁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某。系被害人唐某丁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甲,戶籍同上。系被害人唐某丁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乙,戶籍同上。系被害人唐某丁次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丙,戶籍同上。系被害人唐某丁三子。
上述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華堂,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付某甲。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孝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孝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陳永勝,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曹縣萬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曹縣侯集回族鎮三聯村。
法定代表人趙愛蓮,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陳永勝,山東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澤市牡丹區道碑街139號。
代表人王保清。
訴訟代理人崔源。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澤市岳程辦事處岳樓社區東方沙發家具有限公司綜合樓。
代表人齊強。
訴訟代理人劉培。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孝昌檢公訴刑訴(2015)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某、唐某乙、唐某丙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華堂,被告人付某甲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陳永勝,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曹縣萬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稱萬國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陳永勝,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以下稱中華聯合)的訴訟代理人劉培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分公司(以下稱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被告人付某甲駕駛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乘坐其父親付某乙)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139KM+950M處時,因疲勞駕駛,車行駛至公路左側,與對向唐某丁駕駛的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副駕駛乘坐其妻彭某)相撞,造成駕駛人唐某丁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彭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付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丁、彭某無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檢驗死亡證明、尸檢報告、尸體處理通知書、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戶籍證明、賠償協議、諒解書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付某甲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付某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系自首;對被害人已經部分賠償,如全部賠償可適用非監禁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訴稱:被告人付某甲的交通肇事行為造成唐某丁死亡、彭某受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中華聯合投保商業三責險。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人賠償五原告人的各項損失共計843829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中華聯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原告人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的證據有:
證據一,戶籍材料、親屬關系證明;證據二,殘疾證、村委會與民政辦證明;證據三,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四,租房協議、社區居委會、派出所證明;證據五,病歷及醫療費發票、傷情鑒定意見及發票;證據六,物價鑒定意見及發票;證據七,交通費發票;證據七,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萬國公司工商信息;證據八,保險單復印件兩份。
被告人付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對附帶民事部分愿意盡力進行賠償。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對于量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節,被告人家庭困難,是過失犯罪,也是初犯,愿意賠償,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2、對于附帶民事部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計算,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依法駁回;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萬國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辯稱: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是被告人,萬國公司為掛靠公司,且已經投保,應該由兩家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萬國公司不承擔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的訴訟代理人辯稱:1.萬國公司沒有提交道路運輸證和駕駛人的從業資格證,依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被扶養人生活費中唐德賢不是被害人生前的法定被扶養人,不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不應賠償;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鑒定的后期治療費過高;財產損失中物價鑒定估價過高,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沒有申請,視為放棄;被害人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業人口標準計算,交通費過高。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過高,應按3人7天標準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被告人付某甲駕駛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乘坐其父親付某乙)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139KM+950M處時,因疲勞駕駛,車行駛至公路左側,與對向唐某丁駕駛的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副駕駛乘坐其妻彭某)相撞,造成駕駛人唐某丁受傷侯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彭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付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丁、彭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付某甲主動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被害人彭某在孝昌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用16023.62元。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付某甲通過其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就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達成補償協議,由被告人付某甲支付補償款100000元(已支付),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同時查明: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萬國公司,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中華聯合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又查明:被害人唐某丁、彭某戶籍資料登記為農業人口,其自2012年起即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肖港鎮居住生活,其收入來源于城鎮。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我駕駛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乘坐父親付某乙)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孝昌縣境內時,因有點疲勞,一恍神車行駛至公路左側,突然發現有一輛車對向駛來,結果來不及避讓兩車相撞了。相撞后我車沖到公路東邊路基下側翻,我與父親從駕駛室爬出來查看,發現那輛與我相撞的是一輛小型貨車,被撞到公路東邊路基下(在我車尾部),小貨車已整個車子已經變形,車內的兩個人也受了傷,我就打電話報了警。
(二)被害人彭某陳述證實: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我乘坐愛人唐某丁駕駛的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孝昌縣花園鎮武家河路段時,對向一輛燈光很強的車駛來,在兩車臨近時,那輛車突然向東邊駛來,我發現后叫愛人往旁邊讓,但還是來不及,那輛車直接駛來將我車撞了。我昏了幾分鐘,醒來發現我躺在公路上,然后第一反應把愛人從駕駛室拉出來,之后貨車上的兩個人過來,我讓他們打電話叫救護車,他們打了電話,等救護車趕到,其中一人與我們到醫院來了。
(三)證人付某乙證言證實: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我在付某甲駕駛的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睡覺,突然感覺劇烈的晃動,感覺車子側翻,之后我與付某甲從車里爬出來,車后方有人喊救命,跑過去發現公路邊有兩人躺著,我和兒子馬上打電話報警。
(四)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了交通事故現場情況。
(五)鑒定結論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5)孝公刑化字第629號乙醇檢驗報告證實了經檢驗,從送檢的付某甲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2.孝昌信威法醫司法鑒定所昌信威司鑒所(2015)法醫臨床370號法醫檢驗鑒定意見書證實了彭某2015年6月20日所受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六)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昌公交認字(2015)第02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了2015年6月20日3時30分許,被告人付某甲駕駛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副駕駛乘坐其父親付某乙)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139KM+950M處時,因疲勞駕駛,車行駛至公路左側,與對向唐某丁駕駛的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副駕駛乘坐其妻彭某)相撞,造成駕駛人唐某丁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彭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付某甲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丁、彭某無責任。
(七)書證
1.孝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檢驗死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尸檢報告、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尸表檢驗請示報告、被害人家屬尸表檢驗申請書、尸體處理通知書證實了被害人唐某丁因胸部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2.被告人付某甲的駕駛證、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證實了被告人付某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2,車輛的登記車主為萬國公司。
3.被害人唐某丁的駕駛證、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證證實了被害人唐某丁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1,車輛的登記車主為唐某丁。
4.被害人唐某丁、彭某身份證、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害人的身份。
5.補償協議及諒解書、收款憑證證實了經本院調解,被告人付某甲通過其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就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達成付某甲補償100000元的補償協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自愿放棄保險范圍外對付某甲和萬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并對被告人付某甲予以諒解。
(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提交的證據:證據一,戶籍材料、親屬關系證明,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體身份;證據二,殘疾證、村委會與民政辦證明,證明被害人生前被扶養的人;證據三,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證據四,租房協議、社區居委會、派出所證明證明被害人生前在城鎮居住生活,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五,病歷及醫療費發票、傷情鑒定意見及發票,證明彭某受傷傷情、住院所支付醫療費及經鑒定,后期醫療費2000元,誤工時間60日,康復護理時間11日,鑒定費用900元;證據六,物價鑒定意見及發票,證明經鑒定鄂K×××××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事故后車輛損失14312元,鑒定費用1000元;證據七,交通費發票,證明交通費用;證據七,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萬國公司工商信息,證明駕駛員駕駛資格與肇事車輛信息;證據八,保險單復印件兩份證明被告人駕駛的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中華聯合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上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甲犯罪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補償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肇事車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通過保險獲得賠償,具有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作參考。被告人辯護人有關上述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以被告人付某甲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實為量刑基準,以其應具有的量刑情節為調節幅度,依法對其綜合量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不影響本案的審理。被告人付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中華聯合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應在魯R×××××江淮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不足部分按照法律規定由中華聯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萬國公司沒有提交道路運輸證和駕駛人的從業資格證,依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項目、標準、計算方式,按照《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核定被害人的各項損失為:一、死亡賠償金24852元/年×20年=497040元;二、喪葬費21606元;三、被撫養人生活費湛某8681元/年×6年=52086元;四、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890元;五、醫療費18023元;六、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11天=550元;七、誤工費33148元/年×2月=5524元;八、護理費80元/天×11天=880元;九、交通費3000元;十、財產損失14000元;十一、鑒定費1900元;合計616499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財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賠償金122000元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賠償金494499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請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償的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189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賠償,請求的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5000元過高,應按3人7天計算的辯論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被害人弟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被害人弟弟不屬被害人生前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不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關于該項的辯論意見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業人口標準計算,因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害人生前自2012年起至今在城鎮居住、生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意見,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交通費過高,經查明被害人彭某受傷后住院治療11天及被害人唐某丁死亡辦理喪葬事宜均需支出交通費,原告人的請求并不明顯過高,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財產損失過高,對原告人提交的財產損失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經審理查明該鑒定意見是由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正式鑒定報告,中華聯合既沒有說明具體的異議理由及依據,也沒有在其自己承諾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辯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因中華聯合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對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12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共計49449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人付某甲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100000元(已全部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自愿放棄保險范圍外對被告人付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曹縣萬國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予以認可。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湛某、彭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胡火明
審 判 員 劉再華
人民陪審員 何青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曉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