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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新民初字第4503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新民初字第4503號

    原告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東昌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保全費152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鐵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高 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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