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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濱杜民初字第384號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濱杜民初字第384號

    原告王某。

    訴訟代理人尹振輝,山東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系濱州魏橋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其欲自行化解家庭矛盾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個人欲自行化解矛盾糾紛而提出的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對被告吳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忠誠

    人民陪審員  李建祥

    人民陪審員  劉緒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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