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262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惠民初字第2262號
原告張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杲建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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