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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惠民初字第2374號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2015-11-2)



    (2015)惠民初字第2374號

    原告高某,農民。

    被告楊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因原被告已于庭下協商解決,原告高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負擔。

    審判員  宋志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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