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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棣民初字第1499號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棣民初字第1499號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侯寶義,無棣秉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邱海泳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寶義,被告李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丁。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經常吵架,被告對家庭不管不問,雙方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和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乙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于××××年××月××日在無棣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丁。原告李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被告李某乙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由結婚證復印件、當事人陳述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登記結婚已經十五年,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雙方已經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如果雙方互諒互讓,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原告李某甲訴求離婚,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準許。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邱海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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