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130號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博民初字第1130號
原告董某,男,1983年10月7日生,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委托代理人朱玉磊,濱州濱城泰達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女,1988年4月13日生,漢族,住山東省博興縣。
委托代理人王保強,山東王保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董某與被告郝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F查明,被告郝某曾于2015年4月27日終止妊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gè)月內,男方不準提出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董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董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shū)記員 韓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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