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25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6)黑0707民初25號
原告劉某某,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漢族,某某物業公司工人,現住伊春市新青區。
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0年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原住伊春市新青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現因被告庭下已將欠款還清,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15.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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