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805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8-2)
(2016)滬0115民初48055號
原告顧某甲,男,1974年3月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顧某乙,女,1945年3月1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
被告顧某丙,男,1947年6月1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顧某丁,女,1950年7月2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告顧某A,女,1954年9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顧某B,女,1957年1月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顧某甲訴被告顧某乙、顧某丙、顧某丁、顧某A、顧某B遺贈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顧某甲不預交訴訟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樹(shù)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書(shū) 記 員 龔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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