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0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17刑初4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9年1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6日被抓獲,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曾夢華,上海創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某某(綽號“小杰”),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XX,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6日被抓獲,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趙某某(綽號“三哥”),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XX,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6日被抓獲,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志衛、張強,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在安徽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6日被抓獲,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戀,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石某某(綽號“小林”“林哥”),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XX,文盲,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6日被抓獲,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竹坤,上海匯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慧,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辯護人曾夢華,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惠娟,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強,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劉戀,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辯護人吳竹坤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陶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區新涇村江橋19號、XX鎮XX苑XX號XX室多次開設“二八杠”賭場,并從中牟利。其中,陶某某系賭場老板,負責提供本區新涇村江橋19號的住處作為賭博場所等;徐某某負責操莊、招攬胡某至賭場工作及結算工資等;趙某某負責操莊;胡某負責收窯花等;石某某負責招攬賭客及安排位于本區XX鎮XX苑XX號XX室的賭博場所。
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徐某某、趙某某、胡某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陶某某、石某某均對上述犯罪事實拒不供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邵某、曹某、聞某、貢某、朱某、盧某、陳某1、楊某、陳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賭具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及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某、胡某、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積極作用,是主犯,故對其辯護人所提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比被告人陶某某要輕,可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在庭審中供認系賭場老板,但不符合坦白情節的認定,但其庭審中的供述可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趙某某、胡某、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胡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及預繳了相應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尚未查證屬實,故不能認定為立功。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三、被告人趙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手機、賭具、賭資等物,予以沒收。
七、被告人徐某某、趙某某、胡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八、被告人陶某某、石某某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鄒寶平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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