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4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7刑初3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XX,大學本科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慈,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胥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仇某某及其辯護人陸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對本案予以中止審理,同年6月17日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仇某某安排楊某(另案處理)辦理郵政儲蓄銀行等6張銀行卡及電話卡,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然在網上進行所謂“刷單”活動并牟利。經查,被告人仇某某使用楊某提供的卡號為XXXXXXXXXXXXXXX4479的郵政儲蓄銀行等6個銀行賬戶被用于接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贓款,至案發累計接收并轉移贓款金額達人民幣100余萬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仇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退賠表現。
上述事實,被告人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梁某的證言及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反詐平臺提供的反詐數據、情況說明、銀行流水,證人楊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材料及照片,支付寶轉賬記錄、刑事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抓獲經過、工作情況,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仇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出示的證據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仇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仇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五張,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練 斌
人民陪審員 陳麗群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