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5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13)
(2022)滬0118刑初3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2021年4月7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轉取保候審,2022年5月2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由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石某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在他人介紹下將其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778)及手機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吳某(被騙時位于上海市青浦區)、林某、韓某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吳某、林某、韓某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工作情況(案發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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