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5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自報),男,2001年11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福安市;2021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某經朋友介紹,使用自己的微信及興業銀行卡,幫助他人走賬,異常資金合計人民幣70余萬元。
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上家欲轉移犯罪所得,經與上家合謀后聯系林某,讓林某提供銀行卡、手機等協助上家轉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劉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3,300元。閆某等7名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流入林某中國銀行賬戶中(該賬戶中異常資金合計人民幣30余萬元)并轉出至其他賬戶。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抓獲,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本區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上游犯罪被害人閆某、魏某、陳某、李某、姜某、呂某、左某等人的陳述及閆某提供的手機截圖,證人林某的證言及辨認的聊天記錄等截圖,公安機關提供的接受證據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賬號信息查詢、林某相關賬戶的交易記錄、上海市XX中心金山分中心研判報告、受案登記表、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劉某某興業銀行交易明細、到案經過、偵破經過、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照片,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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