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6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15)
(2022)滬0117刑初4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干某某,男,2000年8月21日出生,XX,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5月3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洋,被告人干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干某某通過互聯網發布能夠團購蔬菜、調料、香煙等物資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向某購物資,并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收取貨款,得款后將錢款用于網絡賭博。至案發,干某某騙得張某1、黃某、牛某等9名被害人貨款共計人民幣6,300元。
2022年5月3日,被告人干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干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1、黃某、牛某、張某2、周某、魏某、陳某、舒某、鄒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反詐平臺查詢記錄,支付寶及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賭博網站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案發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干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三百元,發還相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施建華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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