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18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6-14)
(2022)滬0106刑初1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男,1995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XX,大專文化程度,蕪湖馬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戈江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片)。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1日中止審理,于同年6月9日恢復審理,于同年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8月,被告人呂某租賃陜西省西安市XX廣場XX座XX室等場地,雇傭于某等多人(均另案處理)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以提供“析股、薦股信息”等為餌,采用撥打目標客戶電話、初步取信后添加微信,再進一步誘騙客戶加入微信群的漸進式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立大量通訊群組,待每個通訊群組達到一定人數后,即將群組轉賣給其他人員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致包括居住在本市靜安區的李某等人被騙受損。經核查,呂某等人涉及設立群組數達40余個。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呂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具有主犯、自首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呂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以上事實,被告人呂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龔某、吳某等人證言、同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朱某1、朱某2、侯某等人供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到案經過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并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鳳祥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麗娜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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