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431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9-14)
(2022)滬0109刑初431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內江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zhuān)文化程度,無(wú)業(yè),戶(hù)籍所在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未刑訴〔2022〕1號起訴書(shū)指控被告人洪新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guò)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本案在較長(cháng)時(shí)間內無(wú)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吳 鵬
書(shū) 記 員 王錚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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