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律師的“處方”
律師常常把自己的職業和醫生相比。因為治病或預防疾病,人們會
去看醫生;解決糾紛或防范糾紛,人們也會找律師。醫生會開出藥方或給
出治療和保健方案;律師也會提供律師意見或解決方案。根據病情的需
要,醫生可能會操刀手術;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律師也會代理當事人出庭。
總之,無論醫生還是律師,都不可避免地要向病人或當事人發表自己對病
情或案情的意見和建議、給出處理方案。因此,如果借用醫生“處方’’這個
概念的話,我們會發現,律師執業時也要向當事人開處方。醫生的處方,
如同杰拉爾德;溫伯格(cerald M.wenherge)在《咨詢的奧秘》“咨詢師的
百寶箱”①一書中所說,“每一個處方都有兩個部分:藥物和確保藥物正確
服用的方法!痹诼蓭熃o當事人開出的“處方”中,同樣需要這兩部分。律
師處方中的“藥物”由各種法律專業知識組成,而“服用方法’’則體現了律
師處理問題的專業技能。
目前,國內的律師(包括社會執業律師和公司內部法律顧問)通過在
法學院或其他方式的學習,已經有獲取法律專業知識的途徑,但是,往往
缺乏獲得執業技能的渠道。與執業技能相比,法律教育更多的是傳授法
律專業知識,如對合同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知識的介紹和講授。
從對法律專業人員的考核內容上看,即使是從事律師執業必須通過的國
家司法考試,在客觀上也只能側重考察未來從業者對法律專業知識的掌
握情況。打算從事律師工作的人,一旦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只要在
律師事務所經過一定的實習期(現在是一年),便可以拿到律師執業證開
始執業。在作為實習律師的這段時間里,未來的執業律師往往被律師事
務所安排做輔助性的、事務性的工作,如案卷整理、歸檔,以及法律、法規、
案例的查詢等,有時甚至是行政事務工作。因此,我們不難看到,實習律
師在學校沒有學到從業的技能,在開始執業之前也沒有受到執業技能方
面的培訓(無論是否系統)。因此,事實上,許多人是在缺乏執業基本技能
的情況下就開始執業了。同時,由于法律服務市場細分和競爭的因素,為
了爭取到業務,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和強調法律服務的
專業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都喜歡給自己貼上這樣或那樣的專業標簽,
如證券專業律師、房地產專業律師、知識產權專業律師等。與林林總總的
法律專業門類相比,律師從業基本技能被認為是一種經驗,是一種非知識
性的、需要且也只能在實踐中摸索、感受而獲得的東西。這樣,從學習、實
習到執業的各階段看,律師從業技能這類基礎性的問題實際上被忽略了。
即使律師從業技能的重要性被大家意識到,也缺乏相應的獲取途徑。于
是出現這樣的現象,剛開始做律師的人會發現,自己系統地學習了法律,
獲得了法律學位,考取了律師資格,甚至已經經過相當長的實習期,可還
是不知道如何從業;而那些已經執業過一段時間的律師,在跌跌撞撞、摸
爬滾打的從業生涯中,可能摸索出一些經驗,但對于執業技能還是缺乏系
統性和規范性的了解?傊,應當能夠獨立執業的律師在需要開出“處
方,,時會感受到,自己只有“藥物”而缺乏“確保藥物正確服用的方法”。
并且,由于缺乏使用方法,直接導致不能把已有的“藥物”派上用場,或者
是“用藥不當”而產生副作用和惡果。
從現象上看,這些問題是因為不知道如何對現有知識進行轉化,即如
何用書本知識來解決現實問題。似乎癥結在于缺乏經驗。但是,如果更
深層次地分析這種不知所措,我們會發現,它實際上反映了不知道怎么
做,也就是不知道“在什么時候該干什么事”,這實際是一個技能問題。法
律服務具有極強的操作性,律師只有法律知識而缺乏相應的執業技能,是
無法給當事人開出解決問題的“處方”的。因此,本書將律師執業的基本
技能作為主要內容之一加以介紹,希望將作者在從業過程中學習、感受、
領悟、摸索、積累的“經驗型的知識”(當然也包括失敗的教訓)介紹出來供
大家分享或討論。
本書的另一部分內容是關于律師思維方式的。換句話說,執業技能
是關于律師應當“怎樣干”以及“為什么要這樣干”的,思維方式則是關于
律師應當“怎樣想”以及“為什么要這樣想”的。如果說執業技能這個問
題,因為種種原因被忽視了的話,比之更為抽象的思維方式這一問題就更
容易被忽略了。雖然說,從邏輯上講,似乎只有先知道“怎樣想”以及“為
什么要這樣想”,才能開始了解“怎樣干”以及“為什么要這樣干”。但是
有意思的是,對于那些剛開始從事律師工作的人,他們往往是考慮不到思
維方式這個話題的。思維方式往往是那些經過了一段時間執業之后的律
師才會思考的問題。換個角度理解,思維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
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①思維是從實踐中產生的。這樣
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只有具有執業體驗之后才會關注和理解律師的思維
方式。
總之,本書將討論法律專業知識以外的要求,即律師的思維方式和基
本技能。為了展開討論,書中不可避免地用到一些案例或樣本。雖然其
中某些例子來源于作者的律師業務活動(為保密起見已做過“技術處
理”)。但是,這些例子并不是在“以案說法”,或給讀者一個什么樣的“范
例”。引用它們只是為了舉例說明律師的思維方式和執業技能。讀者在
閱讀時也應以這個角度去讀,去想,而不應考慮其中的法律觀點、法律道
理,甚至作者的一冢之言。
上面有關從業技能和思維方式的話題都是以執業律師為例談的。但
是,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并不是閱讀本書的先決條件。因為,執業
律師的思維方式和執業技能對于從事類似律師工作的其他人員,如公司
內部法律顧問,同樣可以借鑒。而相對于缺乏專門、系統執業訓練的社會
律師而言,公司內部法律顧問等其他法律工作人員,在處理法律事務時缺
乏職業化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技能的現象可能會更突出一些。以公司內部
法律顧問為例,他們的角色類似本書中的執業律師,而公司的其他部門就
是他們的客戶或委托人。另外,在寫作本書時還考慮到,對于那些需要和
可能需要和律師打交道的當事人來說,對律師思維方式和執業技能的了
解,也有助于他們選擇律師、評價律師的工作,獲得更好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