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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犯罪論的比較與建構》

    張小虎 已閱144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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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我國1997年《刑法》第25條對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概念)作了明確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l款)‘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
    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2款)
    基于刑法理論對共犯概念的分析以及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構成共同犯罪必
    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就量而言,“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就質而言,“二人”以上,強調二個

    以上的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
    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
    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例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
    唆或幫助不滿14周歲的人犯盜竊罪,由于不滿14周歲的人不具有犯罪主體資
    格,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對于教唆者、幫助者按單獨犯盜竊罪處理。這一
    情形屬于間接正犯。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
    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這里的單位,是
    指法律上人格化了的合法組織,包括法人以及非法人資格的合法組織。我國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
    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狈欠ㄈ速Y格的合法組織,包括不具有
    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


    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例如,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共同犯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例如,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走
    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
    犯罪:例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高利轉貸罪(《刑法》第
    175條)。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
    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共同的犯罪故
    意不失為一種犯罪故意,具有“犯罪故意”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結構


    態上的認識要素、意志要素,內容成分上的事實認識、規范認識、可能性認識、


    然性認識、希望意志、放任意志等。對此,已由“犯罪故意”專題闡述。相對于


    獨犯罪故意而言,共同犯罪故意的典型特征在于犯罪故意的“共同性”。這種共
    同性,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一定形式的關聯下,大致構成一個整
    體,呈整合狀態。具體分析如下:
    (1)認識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三個方面來具體說明:其一,共同犯罪人認識
    到不是自己一人在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一起在實施同一的犯罪。這是強
    調共同犯罪人之間認識上的意思聯絡。這種意思聯絡的范圍,應當理解為包括
    同一犯罪故意的串聯。例如,甲與乙進行犯罪故意的溝通,乙又與丙進行同一犯
    罪故意的溝通,甲、乙、丙構成犯罪故意的意思聯絡。其二,共同犯罪人認識到
    己與其他人在實施同種類型性質的行為,也就是說,各個犯罪人犯罪故意所屬的
    犯罪類型具有一致性。在共犯界說上,本書原則上堅持完全犯罪共同說的基本
    立場。由此,甲以殺人的故意、乙以傷害的故意,同時對丙實施侵害,不能成立


    同故意。其三,共同犯罪人對于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既可以是可能性認
    識,也可以是必然性認識,還可以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持可能性認識,部分共同犯
    罪人持必然性認識。例如,甲與乙聯合對丙實施人身侵害,對于丙的死亡結果,
    甲持可能性認識,乙持必然性認識,甲、乙可以構成共同故意。
    (2)意志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二個方面來具體說明:其一,共同犯罪人意圖
    的不是自己一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與他人一起實施同一犯
    罪。這是強調共同犯罪人之間意志上的意思聯絡。這種意思聯絡的范圍,同樣-
    包括同一犯罪故意的串聯。其二,共同犯罪人對于危害結果發生的取向,既可以
    是均持希望態度,也可以是均持必然態度,還可以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持希望態
    度,部分共同犯罪人持放任態度。例如,甲與乙聯合對丙實施人身侵害,對于丙
    的死亡結果,甲持希望態度,乙持放任態度,甲、乙可以構成共同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
    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同樣,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不失為一種構
    成要件行為,從而具有“構成要件行為”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自然結


    要素上的心素與體素,價值蘊含上的法定性、危害性等。對此,已由“構成要件
    行為”專題闡述。相對于單獨構成要件行為而言,共同構成要件行為的典型特
    征在于構成要件行為的“共同性”。這種共同性,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的構成要
    件行為,在一定形式的關聯下,大致構成一個整體,呈整合狀態。具體分析如下


    (1)行為上的共同性:可以由三個方面來具體說明:其一,行為整合:各個共
    同犯罪人的行為相互聯系、彼此配合,形成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這是強調
    共同犯罪人之間行為上的有機整合,具體表現為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是共
    同構成要件行為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要件行為由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貫通
    融合而成。例如,甲、乙、丙共同實施盜竊犯罪,甲在現場望風,乙撬鎖,丙搬


    財物。望風行為、撬鎖行為、搬運財物行為聯成一體,構成共同盜竊行為。其二

    ,
    性質一致: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同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也就是

    ·
    各個犯罪人的行為所屬的犯罪類型具有一致性。這也是基于共犯界說上的完全
    犯罪共同說的基本立場。因此,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傷害行為,盡管同時針對丙
    而實施,但是不能成立共同構成要件行為。其三,行為形式:各個共同犯罪人的
    行為形式,可以有兩種表現:一是行為形式一致,或者均為作為,或者均為不作
    為。例如,甲、乙共同實施放火行為,甲澆灑汽油、乙點燃引火物,甲、乙的行

    為均
    為作為。對丙(年幼)具有扶養義務的甲、乙,互相配合,(故意)致使丙無法獲得
    食物而餓死,甲、乙的行為均為不作為。二是行為形式不一,部分作為部分不
    作為。例如,甲與銀行保安人員共謀搶劫銀行,屆時甲持槍搶劫,乙視而不見,
    甲、乙分別為作為與不作為。其四,行為階段: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階段,主


    有兩種表現:一是行為階段一致,或者均為預備行為,或者均為實行行為。例如

    ,
    甲、乙為了盜竊,共同準備實施犯罪所用的撬棒、電鉆、大力鉗、繩索等工具,

    甲、
    乙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的預備行為。甲、乙持刀,共同對丙的身體進行刺傷,甲

    、
    乙的行為均構成傷害罪的實行行為。二是行為階段不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實施
    預備行為,部分共同犯罪人實施實行行為。例如,甲、乙共同毒殺丙,甲提供毒
    藥,乙在丙的食物中下毒,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預備行為,乙的行為構成殺人
    罪的實行行為。其五,行為分工: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可以存在一定的分工

    ,
    也可以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在存在分工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可能表
    現為四種:組織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網羅成員、組建組織,糾集他人商討規
    劃、制訂方案,發號施令、調度人員;教唆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促使他人產


    具體犯罪意圖;幫助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使犯罪
    更易完成;實行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基本的、普通的
    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行為對構成要件結果的共同性:在發生構成要件結果②的場合,需要探
    討共同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形成以及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共同犯罪構成要
    件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一,結果形成: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結果,是指共


    配合所形成。例如,甲、乙、丙共同對丁住戶進行盜竊,甲撬門破鎖,乙搬運

    財物,
    ’丙望風報信,則丁的財產遭受侵害的結果,由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所協同形

    成。
    其二,因果關系: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結果之間均有


    因果關系。對于共同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產生,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是必
    要的、不可缺少的。例如,甲、乙共同刺殺丙,其中甲刺中丙的心臟屬于致命

    傷,
    盡管乙的刺殺并非致命傷,但是丙的死亡結果是由甲、乙的行為所共同造成的

    。
    也就是說,甲、乙行為聯成一體共同造成了丙的死亡,對于丙的死亡來說,甲

    、乙
    的行為均是不可缺少的。
    四、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下列情況不屬于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聯絡,在過失心態的支配下共同
    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行為依然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二人以上主體;
    具有意思聯絡的共同過失心態;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共同原因力。因此,共同過
    失行為不僅關注對于過失結果的客觀行為原因力的共同性(過失行為的共同),
    而且強調對于過失結果的主觀心態意思聯絡的共同性(過失心態的共同)。所
    謂共同過失的意思聯絡,是指各行為人不僅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到①自己的行
    為可能導到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到他人所實施的行為對
    于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共同的指向(他人行為與自己行為協同增加危害結果發
    生的可能性),同時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行為人,不僅自己疏于避免。
    而且對于他人的疏于避免也不予注意。理論上,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
    罪可以作進一步的討論,不過立法上,我國《刑法》(1997年)第25條第2款已經
    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2)故意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與故意犯罪者存在著
    協同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盡管這種協同行為具有行為的共同
    性,但是由于主觀上缺乏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明知是犯罪
    所得的贓物,而欺騙乙稱是自家的物品,與乙共同向丙予以銷售,則甲單獨構成
    銷售贓物罪。
    (3)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過失犯罪,由于兩者缺
    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欲殺害丙,故意將裝有子彈
    的手槍交給乙,并欺騙乙說是空槍,讓乙向丙開槍以示玩笑,乙違反槍支操作規
    程,向丙射擊致丙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甲、乙分


    定罪量刑。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
    罪故意之外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屬于原
    先的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謀協同盜竊,二人同往現場實施了共同的盜竊
    行為,甲先一步離開現場,乙又臨時起意獨自在現場放火滅跡,則甲、乙構成共
    同盜竊犯罪,此外乙單獨構成放火罪。
    (5)同時實施故意內容不同的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態實施
    著協同的侵害行為,但是這種故意心態的性質內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觀上的意
    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一同對丙實施侵害,甲具有
    殺人的故意而乙具有傷害的故意,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6)缺乏意思聯絡的相同故意行為:主要為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以同一犯
    罪故意同時在同一場所實施同一性質的行為,但是相互之間既沒有主觀的意思
    聯絡,也缺乏行為的貫通整合,從而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在某商場實施
    盜竊,此時乙也來甲作案的地點進行盜竊,甲、乙各自竊取財物,則甲、乙分別
    構成盜竊罪。
    (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是指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并不存在
    共同謀議,而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
    罪故意,這種事后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反之,
    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
    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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