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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代憲法》內容提要

    [英]K.C.惠爾 已閱162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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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憲法是什么
    在一般的政治事務討論中,“憲法”通常至
    少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第一,它被用來描述國
    家的整個政府體制,即確立和規范或治理政府
    的規則的集合體。這些規則部分是法律,也就
    是說法院承認和適用它們;部分不是法律或處
    于法律之外,主要形式有習慣、風俗、默契或慣
    例,法院并不承認它們是法律,但在規范政府
    方面,它們與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則至少同等
    有效。
    世界上的許多國家,政府體制都由這種法
    律和非法律規則混合而成,這種規則的集合體
    可以叫“憲法”。確實,當說到英格蘭或不列顛
    憲法時,這就是該詞擁有的常規含義,即使它
    并非惟一可能的含義。英格蘭憲法是治理著英
    格蘭政府的法律與非法律規則的集合體。法律
    規則體現在制定法中,例如王位繼承法(the Act 0f Settlement)維
    持著王權的連續;自1832年以來,各種各樣的人民代表法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已逐步引入普遍公民權;司法
    法(the Judicature Acts)和1911年及1949年的議會法(the Par-
    liament Acts)限定貴族院的權力。法律規則也體現在依照特權
    (prerogative)或制定法權威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regulations)
    中;它們可以體現在法院的判決中。非法律規則體現在這樣的
    風俗或慣例中:諸如國王不能拒絕貴族院和平民院正當通過的
    法律;因為且只要獲得平民院多數的信任,首相就可任職。所
    有這些規則都是不列顛憲法的一部分。
    除不列顛外,幾乎世界上每個國家,“憲法”都在更狹窄的
    意義上使用。它不是用來描述法律或非法律規則的整個集合
    體,而是這些規則的選集(selection 0f them),它通常體現在某個
    文件或少數聯系緊密的文件中;而且,此種選集通常僅指法律
    規則。在世界上大多國家,憲法是指治理政府的法律規則的選
    集,且已被體現在某個文件中。
    也許,這種意義的憲法,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國憲法。但是,
    諸位無須在英聯邦以外尋找這種例子。盡管英格蘭沒有此種
    意義的憲法,但英聯邦其他成員有此種憲法,每一殖民地也有
    此種憲法。在英聯邦內,總共大約有七十部獨立的憲法,多數
    是在英格蘭制定的。如果全部印刷成冊的話,可能會有好多
    卷;如果再加上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憲法,總共有好幾千頁。
    狹義的憲法是較普遍的用法,本書即采此義。但是,需要
    牢記的是,這兩種用法存有聯系,這種聯系可以通過二者的歷
    史而來解釋。憲法的廣義比較古老,為博林布魯克(Boling-
    broke)在寫作《論政黨》時所揭示:“只要認真精確地提到憲法,
    我指的便是:法律、制度和習慣的集合,它源于永恒的理性原
    則^¨一它是普遍的體制(general system),共同體(community)
    要再國民同意的基礎上,依憲法接受治理!比欢,很久以前,人
    們就覺得:把未來政府據以建立和行為的根本原則寫入文件之
    審,是適當或必要之舉。在現代歐洲史上,1579年的荷蘭聯合
    省統一法就是很好的例子。在美國和法國革命之前,這種根本
    原則的集合或選集,一般很少叫做憲法。1787年,美國人宣稱:
    ?我們,美國人民,……特此為美利堅聯邦確立和奠定這部憲
    法。"從那時起,用書面文件規定政府組織的原則,已被很好確
    立“憲法”開始擁有這種意義。
    然而,須著重強調的是,雖然在本書中,“憲法”在狹義上使
    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只研究在某國憲法中發現的規范政府
    的法律規則之選集。這個選集不是孤立運作的。它是國家的
    整個政府體制和憲法結構的一部分,是法律和非法律規則的整
    個集合體的一部分。它尤其受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的
    補充,在很多國家,這些規則都與體現在憲法本身中的規則幾
    乎一樣重要。因此,雖然憲法會確立政府的主要機構,如立法
    機關的議院、執行委員會和最高法院,然而,規定這些機構之構
    造和選任方式的任務通常由普通法律承擔。在很多國家,選舉
    體制的規范、席位的分配、政府部門的確立、司法機關的組織等
    這些憲法的重要分支都不是規定在憲法本身之中,或者,即使
    規定,也只是停留在普遍原則的層面;它們具體由普通法律來
    規定。在一些國家,特別是歐洲大陸和美國,這些法律中的某
    些被稱作組織法(10is organiques),也就是說,是組織某些機構
    的法律,它通過憲法已確立的機構來規范公共權力的行使。在
    確立機構和規定管控這些機構之運作的寬泛原則的憲法與規
    范這些機構的具體組織和運作的組織法之間,似乎存在大致的
    職能分離。但是,無論是否叫做組織法,很多國家都存在由立
    法機關制定的重要法律規則,它補充和(也許)修正或修改存在
    于憲法中的規則。如果憲法和這些組織法的關系沒能被理解,
    任何憲法都不可能被很好理解。
    立法機關不是法律規則的惟一淵源。憲法還受產生于司
    法解釋的法律規則的補充和修正。而且,在這些法律規則的領
    域之外,憲法還受習慣、風俗和慣例的補充、修正甚或廢止。這
    些主體在第七章和第八章中將被更充分地討論。此處只消說:
    如果要理解某國憲法的意義,或描述其運作,或判斷其優劣,就
    必須在整個憲法規則的更廣泛的背景下來思考它,憲法只是其
    中的一部分,盡管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此處還有必要補充或許是非常顯而易見的一點,即:憲法
    說什么是一回事,實踐中發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思考憲
    法的形式和實質時,必須考慮到這種可能的差別。更重要的
    是,必須要敢于承認:雖然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有憲法,但在
    很多國家,憲法是受到忽略和輕蔑的。確實,在20世紀中期,
    可以說,世界上的大多數人生活在這樣的政府體制之下:政府
    本身尤其是其執行部門比較重要,而且要比憲法本身更受敬
    畏。只有在西歐、不列顛聯邦、美利堅和極少數拉丁美洲國家.
    政府是在尊重憲法施加的限制的條件下運行的;只有在這些國
    家,真正的“憲法政府”才能說是存在的;谶@種原因,不可
    避免的是:在討論憲法運作時,本書將主要關注這些國家,因
    為,只有它們那里才存在憲法研究的大量資料。這并不是說,
    其他國家的憲法就完全沒有意義。相反,它們體現某些至少能
    激起學術興趣的制度和理論;對憲法學者來說,對它們在實踐
    中沒能被很好遵守的事實本身的解釋,可能頗具啟發性。
    既然某國憲法只是該國的整個政府體制的一部分,憲法之
    有無又有什么差別呢?簡短的回答是:在很多國家,憲法之有
    無確實是有差別的。這體現在大多憲法都表現出來的特點上。
    從法律視角來看,在政府體制中,它們都在某種程度上被賦予
    了高于其他法律規則的地位.。至少,它們通常都會規定:憲法
    的修正只有通過區別于普通法律之修改的專門程序才能發生。
    有時,如美國憲法,修憲程序不能由立法機關單獨實施,還要求
    其他外來機構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在美國,國會的法案或州
    立法機關的法案或其他任何規則制定機構的法案如果和憲法
    條文沖突,就是無效的。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和愛爾蘭的情
    形也一樣。
    然而,也有少數國家,其憲法可以和普通法律一樣,依照相
    同的程序而被修正。新西蘭似乎就是其中之一(盡管只是自
    1947年末以來),有人認為南非也處于類似情境。這種情境和
    不列顛有何實質差別呢?從嚴格的法律視角看,二者并無實質
    差別。在新西蘭,較重要的憲法規則的選集被載諸單個文件即
    憲法之中;聯合王國則沒有這種單個文件:規則分散于大量文
    件之中。但是,在這兩種情形里,立法機關都高于憲法的法律
    規則。這里不存在對其修正權的法律限制。
    像新西蘭這樣,憲法可以被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國家確實
    有憲法。某些人會說,這種說法嚴格講來是不正確的。依照他’
    們的觀點,憲法必須有高于立法機關的某種程度的至上地位;
    它必須高于普通法律。如果所有旨在規范政府的法律規則在
    法律上都和普通法律處于平等地位,那么,這個國家就沒有憲
    法。他們認為,這在不列顛是被明確承認的;她之所以更容易
    承認這點,或許是因為,沒有某個法律文書主張享有“憲法”之
    名;像新西蘭這樣的其他國家,同樣應該承認這點,即使其有個
    叫做“憲法”的文件。
    憲法在某種程度上與它創立和規范的機構不同,以至于它
    們在法律上高于后者或是最高的——只要該命題被承認,采取
    上述的如此嚴格的術語學,便是不必要的。這種差別是重要
    的,但是它無須被如此著重地強調,以至于剝奪包含著規范某
    國政府的重要規則的集合體的文件的“憲法”之名,盡管這些規
    則不主張限制它們可能在事實上已確立的立法機構的權力。
    依照這種討論,有人自然會問,為什么國家要有憲法?為
    什么很多國家要使憲法高于普通法律,或者更進一步,為什么
    不列顛竟然沒有這種意義上的憲法? -
    如果研究現代憲法的起源,就會發現,它們之所以被起草
    和采納,幾乎毫無例外的是因為,人民希望他們的政府體制有
    新開端。這種對新開端的欲望和要求或者是因為,某些相鄰的
    共同體希望聯合于新政府之下,如美國;或者是因為,某些共同
    體因為戰爭而從帝國中解放出來,現在能自由地自我統治,如
    1918年后的奧地利或匈牙利或捷克斯洛伐克;或者是因為,革
    命導致了和過去的斷裂,人們要求基于新原則的新政府形式,
    如1789年的法國和1917年的蘇聯;或者是因為,戰爭的失敗
    打斷了政府的連續,戰后需要新開端,如1918年后的德國、
    1875年和1946年的法國。與過去斷裂之情境和對新開端之需
    要,隨著國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是,在現代的幾乎每種情形
    下,國家需要憲法,是基于非常簡單和基本的原因:它們基于某
    種理由,想要重新開始,于是,它們便開始撰寫至少是它們建議
    的政府體制的大綱。這就是自美國憲法被起草的1878年以來
    的實踐,毫無疑問,隨著時間的流逝,模仿和榜樣的力量已導致
    所有國家認為:有部憲法是必要的。
    然而,這并不能解釋,為什么很多國家認為,在法律上給予
    憲法高于其他法律規則的地位是必要的。對該現象的簡短解
    釋是:在很多國家,憲法被認為是控制政府的文件。憲法來源
    于對有限政府的信仰。然而,在它們要限制政府的程度上,各
    個果家之間是不同的。有時,憲法限制行政機關或從屬的地方
    機關;有時,它還約束立法機關,但是,這種約束只限于對憲法
    魚身的修正;有時,它限制超過某種臨界線的立法機關,禁止它
    就某些事項或以某種方式制定法律,或禁止它制定具有某種結
    果的法律。然而,無論這種限制的性質和程度如何,它們都奠
    基于共同的信仰:有限政府和用憲法來施加限制。
    要對政府施加的限制的性質、從而憲法高于政府的程度,
    魁取決于制憲者希望捍衛的目標。首先,他們可能只是想確保
    憲法不被隨意或草率或陰謀或間接地修改;他們想確保這個重
    要文件不被輕率地篡改,而是在給予正當注意和審慎考慮的情
    況下被神圣地、自覺地修正。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某種專門的
    憲法修正程序就是正當的——例如,立法機關只能經由2/3的
    多數或在普選之后或經三個月的通知后修正憲法。
    制憲者心中所想有時并不就此為止。他們可能會覺得:立
    法和 行政之間的某種關系是重要的;或者司法應當有獨立于立
    法 和行政的某種程度的保障。他們會認為,公民有某些權利,
    這是立法或行政機關不可侵犯或剝奪的。他們會認為,某些法
    律根本就不應該被制定。例如,美國的制憲者就禁止國會通過
    溯及既往的法律,也就是在某種行為或情境出現之后制定的試
    圖規范前述行為和情境的法律——它可使在行為之時無辜的
    又因該行為而成為罪犯。1937年愛爾蘭憲法的制定者禁止立
    法機關通過允許離婚的法律。當某獨立和不同的共同體決定
    在共同的政府之下聯合起來但又渴望為自己保留某些權利時,
    還需要進一步的保障。如果這些共同體在語言、種族和宗教上
    是不同的,某些確保他們自由運用民族特點的措施就是必要
    的。那些制定瑞士、加拿大和南非憲法(這只是少數幾例)的人
    就不得不考慮這些問題。即使某些共同體在語言、種族和宗教
    上沒有不同,他們可能仍舊不愿意聯合起來,除非他們在聯合
    體內部被賦予了某種程度的獨立。為滿足這種要求,憲法不僅
    要在聯合體政府和個別成員國之間分權,而且,就確立和捍衛
    這些分權而言,它還必須是最高的。
    上述諸項考量,在某些國家可能只有一項起作用;在某些
    國家,可能肴一些考量起作用;還有些國家,則可能上述全部考
    量都起作用。例如,在愛爾蘭憲法中,制憲者便很在意下述事
    項:憲法修正應該是審慎的過程,公民權利應該受保障,某些法
    律根本就不應該通過,因此,為實現這些目的,他們就使憲法處
    于最高地位,并對立法機關施加限制。美國憲法的制憲者也關
    心這些事項,但是,對他們而言,最重要的是:他們不得不認識
    到,只是就某些目的而言,13個殖民地才有聯合的愿望;而就其
    他事項而言,它們依然渴望獨立。這是賦予憲法最高地位并為
    之引入額外保障的另一項理由。
    關于憲法的至上性和修憲程序中的專門障礙,后文還會詳
    細論述。這里只須注意下述命題:基于諸種不同的理由,那些
    制定憲法之人通常要規定對政府的限制,雖然限制的程度會各
    不相同。
    有少數憲法,并沒有基于上述的諸種理由的一項或多項,
    而給立法機關設置某些限制。在沒有這種限制的情形下,一種
    解釋是這里的憲法不受尊重;另一種解釋是這里的憲法受到極
    大尊重,即使憲法中沒有這種法律要求,它也只會在和人民作
    正當協商后被審慎地修正,如新西蘭。
    為什么不列顛沒有憲法?這個問題提出來容易,回答起來
    難;冗長地回答起來——通過勾勒不列顛的憲法史——容易,
    簡短地回答起來難。但是,我可以沿著這些線索,給出簡短的
    回答?紤]一下國家之所以要有憲法的第一個原因——對新
    開端的渴望。英格蘭有這種經驗嗎?人們有時的談論似乎表
    明她沒有。他們談論著自早期以來的沒有斷裂的發展線索,藉
    由它,少數粗糙的制度被修正、被補充,最后被擴展并被民主
    化,直到絕對君主制逐漸被轉化成議會民主制。但是,英格蘭
    的歷史有過一次斷裂;在該斷裂來臨時,人們也曾經嘗試新開
    端,也曾將新的政府原則供奉在憲法文件中。這個斷裂開始于
    1642 年內戰和1649年的查理一世被砍頭。1649年至1660年
    的共和國和護國主政體,曾多次嘗試為不列顛諸島——不只為
    英格蘭,因為克倫威爾把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統一于一個
    政府之下——制定一部憲法,其中,最著名的立憲舉措是1653
    年的政府組織法(Instrument 0f Government)。它具備了今日憲
    法的所有特征。如果共和國存續,這世上無疑本可能有部不列
    顛憲法,承載著由內戰沖突而生的政府的根本原則。這時的英
    國人已經為新開端做好了準備,他們希望約束政府;對于行政
    和立法的關系、臣民的權利,他們也有某些看法。在多次的立
    憲努力中,他們也曾刻畫自己關于上述問題的原則。
    然而,他們最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他們的憲法也未能獲
    得充分的支持。查理二世重獲王位,復辟發生了——這是個很
    重要的詞,它解釋了為什么1660年英國沒有制定憲法。查理
    二世的復辟看似新開端,實非新開端。它是對舊的政府形式的
    回歸,是舊體制的復辟。那些談論英國政府史的無斷裂發展鏈
    條的人因而也就勝券在握。不列顛確實有斷裂,有關于憲法的
    斷開端的舉措,但是,它失敗了,先前的秩序又被恢復了。
    但是,可能有人會問,1688年的革命和權利法案又怎么樣
    呢?難道它不是斷裂和新開端嗎?難道權利法案不是憲法嗎?
    在這里,英格蘭本該有部憲法,但是卻沒有。權利法案規定的
    當然是憲法內容,它特別要限制國王權力,保障某些臣民權利。
    它確實近乎你要在英格蘭尋求的憲法。然而,它所規定的只是
    憲法的一小部分內容。更重要的是,它并沒有試圖約束議會權
    力。確實,在英格蘭政府體制中,1688年革命的結果,從法律上
    來說,是議會至上和議會主權。
    由此便產生了一個很有趣且重要的結果。既然議會是最
    高立法機關,所以就不可能起草約束議會權力的憲法。要限制
    這些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權力,必須訴諸法律之外的手段,如輿
    論、選舉、習慣和慣例。17至19世紀,歐洲很多國家都在忙著
    制定憲法,約束立法機關的權力;在英國,議會則是至上的,它
    只受政治手段而非憲法之法律(the law 0f constitution)的控制。
    和其他民族相比,不列顛并不是不關心臣民的權利的伸張和對
    政府活動的限制,但是,他們的憲法沖突的性質導致了他們的
    議會相對于國王的勝利;這種勝利是徹底的,議會作為主權者
    聳立著,在它之上,沒有憲法是最高的。
    我們注意到,國家之所以要憲法,還有另外的原因,此即:
    當它們和其他共同體聯合為一個國家時,它們希望在聯合的行
    為中為它們自己保留某些權力,或捍衛某些條款。英格蘭1707
    年和蘇格蘭、1801年和愛爾蘭聯合為一體,為什么這種聯合沒
    生出憲法呢?第一個原因是:這種聯合并非聯邦式的聯合;在
    每次聯合中,地方立法機關消失了,蘇格蘭、愛爾蘭與英格蘭在
    一個議會——一個被承認為主權者的議會——之下完成了充
    分的立法聯合。因此,沒有任何立法權力曾被保留給蘇格蘭或
    愛爾蘭的議會,它們本來是需要憲法保護的。同時,須注意的
    是,在聯合之時,有某些保障可被看成是談判的一部分。于是,
    在和蘇格蘭與愛爾蘭的聯合法案中,某些宗教保障曾被援引。
    它被制定的過程表明它們依舊是永遠不能修改的。然而,它們
    已經被廢止或修正了。因為議會主權禁止自我約束。一旦議
    議會主權被確立,任何有約束力的憲法都不可能在和蘇格蘭或英
    格蘭 聯合之時被起草,這將和其核心原則相沖突。無疑,如果
    英格蘭議會曾愿意允許自己被聯合之時的憲法控制,那么,它
    可能早樣做了。但是,事實上,當時的政府體制的主導學
    說是議會主權。
    因此,導致其他國家采行憲法的力量類型或者不適用于英
    椿豎,或者來得太遲了,或者被強大的反對力量壓制了。英格
    蘭確實至少在革命斷裂之后曾爭取過新開端,但是,復辟把這
    一切都葬送了。在1688年后,議會主權學說的發展排除了制
    定可控制立法機關的憲法的任何可能。與蘇格蘭和愛爾蘭的
    聯合也是在主權議會的框架下完成的,它完全廢除了它們各自
    的議會。因此,在不列顛本可能有憲法的任何階段,它都被阻
    止了。
    這不是說不列顛不可能有一部憲法;蛟S,有朝一日。要
    求議會權力受到憲法的法律限制的強烈的公共輿論會勝出。就
    像愛爾蘭的議會那樣。如果聯邦體制在不列顛被確立,一部最
    高的憲法可能就不得不被起草。目前能夠說的一切就是:這尚
    未發生;如果這要發生的話,不列顛的政府體制的法律將不得
    不被改變——議會主權的原則將不得不被廢除。然而,即使無
    須走這么遠,不列顛也可能會有一部憲法。沒有理由能夠證
    明:為什么規范政府的主要法律規則不應該被集合成一項鞏固
    的法案,并由議會通過。這部憲法將不具有高于任何其他議會
    法 案的優越地位;它將不約束議會,但是,它當然將約束國內的
    其他機構和個人。在國內法中,它將和新西蘭憲法擁有相同的
    地位。它可能是一部有趣且或許頗有啟發的文件;它當然將包
    含憲法史中的某些重大的宣告。然而,很多英國人將認為,這
    種編撰和立法只是學術的操練,如果不是浪費時間的話——他
    們會認為,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最后,在《我們相互的朋友》
    (Our Mutual Friend)中,樸茲奈(Podsnap)先生和法國紳士有段
    對話,特錄于此:
    “我們英國人,很為我們的憲法而驕傲,我們受神賜天佑,
    沒有哪個國家,像英國,如此享受上帝的恩寵!
    法國紳士說:“那其他國家呢?它們怎么做的?”
    樸茲奈先生優雅地搖了搖頭:“它們?對不起,我只能說,
    它們做它們想做的!
    “這種天佑神賜有點特別,因為,它鋪灑的地域并不大”,法
    國紳士大笑道。
    樸茲奈點頭道:“毫無疑問,確實如此。它只是對這個國家
    的特許狀。此種福分被我們的島嶼所獨享,正如可能發生的那
    樣。如果我們所有英格蘭人都在場的話,我會說,只有在英格
    蘭人中,謙遜、獨立、責任和安詳等諸種高貴品質才奇妙地融為
    一體。他們缺乏任何可讓年輕人臉紅的事物。這些,都無法在
    世上的其他民族中找到!
    人們將很樂于承認,這樣的民族,確實沒必要有憲法。但
    誠如樸茲奈所言,其他國家做它們想做的事,事實如此,現在,
    我們有必要回頭來看看它們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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