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綜合
在16世紀和17世紀早期,羅馬法和亞里士
多德與托馬斯道德哲學之間的綜合最終得以實
現。它是一個更大精神運動的組成部分:托馬斯
哲學復興運動。 這一運動開始于1503年,當巴
黎大學一個名叫皮埃爾·克羅卡爾特(Pierre Crockaert)的教授舉辦
了一次知識分子聚會之時,他拋棄了他曾講授過的奧卡姆唯名論哲
學而轉向托馬斯.阿奎那的哲學。他加入了多明我修道會,托馬斯
自己曾經屬于這一修道會。1512年,他在其學生佛朗西斯科·德·
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的幫助下出版了關于托馬斯《神學大
全》(Summa theologica)最后部分的評論。維多利亞回到他的祖國西
班牙,從1526年直到1546年去世時,他一直在薩拉曼卡大學擔任教
授職務,并創立了西班牙自然法學派。他自己沒有出版過任何著
作,他的思想也僅僅通過他的講座手寫記錄得以保存下來為人所
知。然而,他培養了許多具有很大影響的學生。其中有法學家卡法
盧維阿斯(Diego de Covarruvias,1512—1577)以及神學家索托
( Domingo deSoto),后者作為他在巴黎的學生是多明我會的成員,在
薩拉曼卡(salmanca)大學時成為他的同事。
對于維多利亞和他的學派來說,托馬斯哲學對當時的知識
界、精神界和政治界的惡是一劑解毒良藥。它的成員不喜歡哲
學中的唯名論、宗教中的新教(Protestanism)和政治學中的絕對
主義。他們認為,這些錯誤的根源,是對于世界上存在一個人類
理智可以發現的秩序的懷疑主義。因為那一懷疑主義,唯名論
哲學家認為抽象概念是人類心智的創造而非關于世界的發現。
路德教派和加爾文教派主張人類的墮落(the Fall)敗壞了人類,
他既不能發現也不能實施善行。君主們主張法律只取決于他們
的意志。解毒劑就是對自然理性抱有信心的托馬斯主義,特別
是托馬斯的自然法思想。
在某些領域,如他們的政治哲學,后期經院哲學家極大受惠
于蘇格蘭學派以及唯名論者,但他們并不承認,他們企圖沖破其
束縛。 在他們的合同法理論中,我們將會看到,這一受惠如果存在
的話,也是很少的。在對待合同法理論方面,如果他們仍然忠誠于
托馬斯的方法,將決定論(目的論)與概念推理相結合,他們可能會
更早發現它。在任何情形下,就如何分析具體的合同法問題而言,
托馬斯比蘇格蘭學派或奧卡姆提供了更多線索。他們幾乎總是把
這些線索作為他們的起點。
維多利亞對自然法的興趣可以從他的演講記錄中看到。他的學
生卡法盧維阿斯和索托開始把托馬斯的思想和羅馬法規則結合起
來?ǚūR維阿斯和中世紀法學家一樣認為他的主要任務是解釋
羅馬法。不過,他還是明確表述了托馬斯哲學所提出的正義問題。
索托作為一個哲學家和神學家,試圖將托馬斯和亞里士多德的原理
適用于人們所熟悉的羅馬法中的財產權、合同和侵權問題。
由這些多明我會修士或者他們的學生在16世紀前期發起的這
項工作,在16世紀后期及17世紀早期由耶穌會教士完成。蘇阿勒
茨(Francisco Suarez,1548—1617)、莫里納(Luis de Molina.1535—
1600)以及勒西烏斯(Leonard Lessius,1554—1623)都屬于這一教派。
盡管蘇阿勒茨關于形而上學、政治和法律哲學的著作使他成為這一
學派最著名的人物,但對法律學說他卻寫得很少。但是,莫里納和
勒西烏斯對羅馬法進行了極為細致的重新組織,并將其作為是對亞
里士多德和托馬斯關于正義的德性原理的評注。羅馬法和希臘哲
學比在此之前或剛開始時更加緊密地結合為一體。
在17世紀,后期經院哲學家的學說由北部自然法學派的奠基人
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接替并得以推廣。實際上,這些學說
在其繼承者的著作中仍然基本保持原貌。這些繼承者包括薩繆
爾·普芬道夫(1632—1694)、巴貝拉克(Jean Barbeyrac)以及法國自
然法學派的多馬(1625—1695)和波蒂埃(1699—1772),后二人對法
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和19世紀的普通法學者都產生過重大影響。
盡管這些法學家保存著后期經院哲學家的學說,但是他們不再用亞
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原理解釋它們。他們也沒有為它們找到任何
新的哲學解釋。因而,這些學說的意義變得含糊不清。這些法學家
常常保留著這些學說得以構造的亞里士多德術語,但人們不能肯定
其含義如何。在18世紀某些法學家如沃爾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的著作中,后期經院哲學的學說構造開始不見了。但
是,一般性的合同法理論的重構并未發生,一直到19世紀。
我們將會看到,后期經院哲學對這些學說的構造以及北部自然
法學派對它們的傳播幾乎沒有產生什么實際效果。具有效力的法
律規則極少改變,并且這些改變也很少具有經濟意義。最大的變化
是理解合同法的方式。
我們將通過考察后期經院哲學家和北部自然法學派如何回答
三個問題,來探討那一變化:合同何時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何時表
示了同意?什么是合同中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