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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企業改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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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國有企業改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1.1 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類型與方法
    國有企業改制的類型
    國有企業實施產權主體多元化改革,要堅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主要類型包括:
    ·吸收增量型
    將原企業國有凈資產作價出資,通過吸收外資、民間資本和其他法人投資人股的
    方式增加企業資本總量,降低企業國有資本所占比例。

    將國有資產在產權交易市場通過拍賣、招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轉讓,吸收各
    種非國有股東投資入股,全部或部分退出國有資本,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對實行存量
    資產置換的部分大型企業,可從其稅后未分配利潤或資產轉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納
    入省政府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用于支付其他國有企業的改革成本,不再轉增國有資
    本,實行直接減持。
    ·擴股棄權型
    在保障國有資本權益的前提下,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股東全部或部分放棄增資擴
    股權,增加非國有股東持股比例,降低國有股比重。
    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法
    國有企業改制反映在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造,實踐中主要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造、企
    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兼并、企業分立、企業出售、企業債權轉股權等方法。
    ·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
    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是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國有企業采取由法人、其他組
    織或者自然人投資入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為。
    是將國有企業的資產量化為股份并改變原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過程,其實質是對企
    業產權制度的改革。
    目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有以下兩種方式:
    (1)國有企業整體改造為公司
    國有企業整體改造為公司,是指國有企業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造為國有
    獨資有限公司,或者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吸納其他投資者對企業參股,將
    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后,為實現產權多元化,還可對國有獨資有限
    公司進一步改制,改制模式包括變為國有控股、民營企業控股、外資企業控股、企業管
    理層與職工組成的持股會控股的企業,等等。各種不同的改制模式,不僅將直接影響
    企業未來的發展命運,也將決定我們國企改革的走向。
    (2)國有企業部分改造為公司
    國有企業部分改造為公司,是指企業以其部分資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
    司,保留原企業情況。
    ·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我國集體經
    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結合,是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式的
    民主管理,是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的結合。
    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國有小企業改造的一種形式。其中職工買斷式股份
    合作制是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法。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在《公司法》生效前即已產生的一種既已存在的企業形態,法律
    與政策制定者受到“職工是企業的主人翁”這一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而未堅持投資者
    才是企業終極的、真正的所有者這一理念,是對傳統企業形態的一種妥協,其結果是致
    使其內部治理結構混亂,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監督,且導致經營者理念的模糊與混亂。
    因此,股份合作制只應是企業改制中所產生的一種過渡形式。為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并非是一種最優選擇。
    ·國有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是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個公司
    或企業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包括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公司將其一部分資產或營業分離出去,成立一個或幾個具有法人資
    格新公司的,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的行為。
    解散分立是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依法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企業
    注銷的行為。
    ·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
    投資,成為債務人企業股東之一,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包括政策性債權轉股
    權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兩種形式。
    改制企業與企業外部債權人協商,可以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債務重整或債轉股。各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經國家批準可以實行債權轉為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
    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經與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將其債
    權轉為股權;改制企業與債權人充分協商,可以回購或豁免企業債務,回購的債務按照
    原賬面數與支付的回購款的差額轉作資本公積,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
    免的債務,按照豁免額轉作資本公積。
    ·國有企業出售
    根據《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
    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有企業出售是指將國有小型企業出讓給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
    人的行為。 .
    ·國有企業兼并
    《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
    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包括:承擔債務式兼并、購買式兼并、吸收股
    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
    承擔債務式兼并是指,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
    購買式兼并是指,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其特征是以現金換資
    產, 不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
    .,吸收股份式兼并是指,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價投資于兼
    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股東。
    控股式兼并是指,一個企業通過受讓其他企業的股權方式,實現對標的企業的控
    股?毓墒郊娌⑹枪蓹嗍召彽囊环N形式。
    改制模式現狀
    在世界銀行資助下,2005年5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做了《國有企業
    改制重組調查研究報告》,據報告樣本得出的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底,在全部企業
    中,只有30%的企業在改制后由國有變成了非國有企業,70%的企業則保持了國有控
    股。而且,在改制后的中央企業中,仍保持國有控股的企業占到近9成。
    而在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模式中,由企業的管理層與職工持股會控股,是所占比
    重最大的改制模式,大約占到50%,而改制為民營企業的比例約20%,外資控股的則微
    乎其微。
    1.2國有企業改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關系
    國有企業改制的主要類型包括:吸收增量型、存量置換型、擴股棄權型。以這三種
    類型進行企業改制的結果是企業主體變化、財產占有變化和股權結構發生變化。除了
    企業國有產權劃轉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情況外,國有企業改制的實質是對企業產權
    結構的重新調整,是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過程,國有企業改制的核心問題就是企
    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問題。
    1.3企業NI有產權轉讓的基本條件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
    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1)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企業必須按要求提供占有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證。未
    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按規定到同級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登記或變動登記手續后,再向有關部門申報改
    制事項。
    (2)對產權性質不清、歸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的改制企業,應當按照國有
    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調處的有關規定,先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
    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明晰產權歸屬關系并取得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后,
    再進行改制。
    1.4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非國有產權轉讓的主要區別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非國有產權轉讓的主要區別在于: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必須嚴格遵守強制性審批程序和交易規則。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為例,《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
    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
    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
    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
    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
    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
    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痹撘幎
    適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產權主體,但對于國有股權的轉讓而言,與非國有股權的轉讓
    相比又有特殊要求,兩者主要區別表現如下:
    (1)轉讓國有股權必須經國有股權持有單位的審批,包括但不限于國有資產管理
    委員會、地方政府所出資企業;而非國有股權的轉讓只需股權持有人決定。
    (2)轉讓國有股權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標的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
    估及財務審計等,而轉讓非國有股權是否需要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及財務審計由
    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
    (3)在轉讓國有股權后,如果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涉及職工身份置換問題,必
    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
    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而轉讓非國有股權不
    存在此問題。
    (4)在一般情況下,轉讓國有股權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而轉讓非國有
    股權是否需要進場交易,由轉讓人決定。
    (5)轉讓國有股權價款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
    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而轉讓非國有股權
    支付方法和期限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
    (6)關于管理層收購問題,國家規定禁止大中型國有企業向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
    企業國有產權,同時對轉讓程序、受讓人的資金來源等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而非
    國有股權的轉讓完全由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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