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利刑法視野下的中國死刑問題
我國的死刑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經歷了一個從野蠻到文明、從
任意到法制、從執行方式的繁雜到簡單的歷程,體現出社會的滄桑變遷,體現
出人性的解放,體現出文明和進步。但在21世紀的今天,世界性的刑法觀念
并沒有停頓它前行的步伐,所謂“權利刑法”的理念正在大行其道。如果把中
國的死刑置諸權利刑法的視野中,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景象呢?
一、關于權利刑法的詮釋
權利是什么?學者們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其中主要有道德資格論、自由
論、利益論、意志論、法律力量論,等等。我國學者夏勇認為:“權利的本質是
由多方面的屬性構成的,如利益、主張、資格、權威和能力、自由,五個要素必
不可少! 總之,權利的概念有豐富的內容,可以從上述任何一個要素去解
釋或理解。不過,不管哪一種概念,都是由法律規定所體現,都反映出法律的
價值趨向,反映出對人的尊重,對人的保護。權利刑法不是一個標新立異的
名詞,也不是一種新理論,只是從刑法與人權的關系的角度來審視我們的刑
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
權利刑法是一種刑法觀,將見證刑法從專注于社會保護到重視個體權利保
護的轉變,體現的是刑事法治的一種人文關懷。權利刑法的出發點是尊重人、
關懷人,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權,廣泛關注各階層的權利,特別是弱勢群體的
權利;重視人的各項權利,特別是人的生命權;不管是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都
將保護人權放在第一位。權利刑法的核心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代刑法應是一部權利憲章,既是守法公民的權利憲章,也是犯罪
人的權利憲章。人的自然本性是人的社會性的基礎,人的需要直接源于人的
自然本性,法是為權利而產生的,因為只有權利才更符合人的需要。犯罪是
嚴重侵犯或威脅公民權利的行為,關系到善良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
權、勞動權、教育權、隱私權、自由權、環境權、文化權、財產權、公平交易權、政
治權、正當競爭權、知情權、受扶助的權利等,刑罰則關系到罪犯的生命權、自
由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等,與人關系最為緊要,所以,權利觀對刑法理論和刑
法實踐都會提出較高的要求,在出發點上必然要求刑法是一部權利憲章。
第二,權利刑法將保護公民權利放在第一位,這是由刑法的現代社會性
所決定的。社會是以一定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類生活共
同體,“根據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是否分化,社會結構可以被區別為一元化結
構和二元化結構。在一元化社會結構中,刑法自然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整
體利益為己任,難以人權作為價值導向,難以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擅自發動為
目標定位,也就是說這時的刑法是一種政治刑法。它最大限度地追求對犯罪
的打擊和控制,以保證對社會秩序的維持”。①而“在二元化社會結構中,國
家權力受到公民權利的制約,保障人權應當是國家權利存在的根據。同時,
公民權利的行使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是一定范圍內的自由”。 筆者認為,上
述一元化社會結構可以稱之為傳統社會、專制社會,二元化社會結構指的是
現代社會、民主社會,而現代社會中的人權觀念又是反對封建專制、提倡現代
民主的有力武器,也是現代社會的精神支柱。在民主社會,公民權不僅制約
國家權力,而且是國家權力的基礎,決定國家權力。刑罰權是公權,是國家權
力的一部分,權力來源于公民權,也決定于公民權,受其支配,為公民權服務。
國家行使刑罰權是代表全體公民行使,行使刑罰權的目的是維護公民權利,
為其創造一個安定、幸福、和諧的生活環境。
第三,權利刑法本質上就是民主刑法。權利刑法的基礎和前提是市場經
濟和民主政治。人類之所以選擇現代意義的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現代法
制,就是因為這一切都有助于實現個體的自由和價值,如果沒有個體的獨立
自主,怎么可能有市場經濟?怎么可能有民主政治?怎么可能有現代社會生
活?反過來,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又促進公民的獨立、自由。因此,沒有民主
政治和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產生以權利刑法觀為指導的刑法。正由于此,一
方面,權利刑法排斥專制刑法,因為專制刑法將刑法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重
視刑法的威嚇鎮壓功能,忽視刑法的保護、保障功能,這不符合權利刑法理
念。另一方面,權利刑法排斥精英刑法,由于精英刑法是由杰出的法律工作
者根據自己的經驗、邏輯、良好愿望對刑法作出批判、修改和操控,精英刑法
缺乏深厚的社會底蘊,也不完全符合權利刑法的要求,刑法的發展、進步應由
普通民眾來決定,而不應由法律精英來決定。
二、關于我國死刑的現實分析
第一,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是比較多的。我國刑法首
先重視的是社會本位,隱含著諸多的重刑主義的影子,期待用嚴刑峻法來實
現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權利刑法告訴我們,刑法的首要使命是保護
公民人權,生命權是公民的最為重要的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在我國,國
家在習慣上一直有剝奪公民生命權的權力,公民的生命權在強大的國家機器
面前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我們不得不提出如下質疑:國家剝奪公
民生命權的正當性在哪里?國家在什么情況下才有權剝奪公民的生命權?
我想,社會契約論能回答第一個問題,國家是國民之群體,非有國民的集體同
意與授權,國家不享有剝奪公民生命權的權力。權利刑法可以回答第二個問
題,國家在經國民授權之后,唯從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出發,而非從維護統治
階級的私利出發,只有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人權而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
以剝奪個別公民的生命權。
第二,從死刑的適用對象看,死刑多適用于農民,他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
地位處于社會的最底層,文化水平不高;以中青年為主,其他還有一部分人剛
滿18周歲,有的是高中生,有的是大學生,有的是獨生子女,有的是國家干
部。這些人犯罪,國家、社會和家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就拿農民來說。
農民的經濟地位低與我國長期的“剪刀差”政策和重工輕農、重城市抑鄉村政
策關系甚大,農民的政治地位不高與我國長期重視經濟建設、民主政治未充
分發展密切相關,這些大環境決定農民是社會的弱者,綜合的社會因素是他
們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在他們走向犯罪道路的時候,讓他們為犯罪承擔所
有責任公平嗎?再拿學生來說,他們從小學到大學畢業前,一直在學校與家
庭之間,缺乏社會經驗,人生觀和社會觀很不成熟,他們犯罪與社會、家庭教
育監督不力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再如獨生子女,由于我國的計劃生育國
策,千萬家庭只能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判處死刑,必將帶來諸如養老等嚴重的
社會問題。
第三,從死刑判決的形成看,我國一個死刑案件的判決除受立法因素影
響外,還受諸多司法因素的影響。首先,司法行政化決定我國的刑事審判往
往受到行政命令的制約,特別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一般是由未參加刑事
審判的審判委員會作出最終的判決,這種審判不符合直接、言詞原則;往往是
由職業法官裁決,通常并不充分聽取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的意見,還常
常受到其他黨政機關領導人員的干涉。其次,我國有幾千年的倫理文化、集
權文化,其影響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形成強弱分明的群體與個人的分
化,強弱鮮明地由關系、金錢、權力、身份等體現出來,反映到刑事審判中,判
決結果則會因被告方、被害方的強弱對比的差異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
民的權利在綜合性、系統性等方面仍顯不足。死刑歷來是作為打擊“反社會
主義的敵對分子、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敵對分子而用”,歷來具有階級統治和
維護民權的雙重功能,但在歷史上,由于過分強調死刑的階級統治功能,留下
了許多慘痛的教訓。我國公民在強大的國家面前常處于從屬、被動、弱者的
地位,公民權在與國家權的對抗中,易受到損害。為矯枉趨正,也為實現刑法
的現代化、科學化,我國死刑的定位必須是把維護人權放在第一位,把階級統
治放在第二位。
(二)死刑的適用:濫用或科學合理
為維護統治工具的死刑必然會被濫用,而維護人權的死刑則會追求死刑
適用的科學合理,F代人的獨立自主,現代民主制度和權利刑法要求,在死
刑暫未廢除的情況下,必須科學、合理地適用死刑。刑罰具有人文社會科學
的內容,刑罰的終極目的就是促進人的幸福,死刑適用的科學合理就是死刑
的適用要符合人性,符合民主原則。為此,應探討確立死刑適用的最低標準:
第一,不因財產犯罪而剝奪公民的生命權。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身權,高于
其他人身權,也高于任何形式的財產權,因為任何財產理由而剝奪公民的生
命都是蔑視人性而令人無法容忍的。第二,無“非法剝奪公民生命的情況”不
得適用死刑。從權利的對等的角度來講,生命權是人權中最高層次的權利,
其他權利都從屬于生命權,都低于生命權,因此,無“非法剝奪公民生命的情
況”而剝奪公民的生命是不公正的。第三,只有“無人性”的犯罪才可判處死
刑。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只能適用于“罪大惡
極”的罪犯。下列案件一般不應適用死刑: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責任的;突
發性的間接故意犯罪;犯罪后自首的;日常飲酒后的犯罪,飲酒是人們日常生
活的重要內容,酒后人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我們應將酒后犯罪與其他犯罪
區別開來。第四,必須經過民主公正的程序才能適用死刑。在行政化的審判
方式下,審判難免受到少數領導意志的支配,受到權力的左右,國家強權在審
判結果中總有充分的反映,普通公民的意志卻難有充分體現。因此,應取消
行政化審判方式,建立以普通公民為主的“貨真價實”的陪審團,并由陪審團
來裁決是否適用死刑。由此,陪審團作出的裁決不僅能充分體現民意,而且
能排除國家強權對審判的干涉,有助于保證死刑適用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