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犯罪情節
按語:
這篇論文與前面的《犯罪情節與刑法中的情節》都是我大學畢業
論文的組成部分,本文曾投稿給我母校當年的學報《法學季刊》(現為
《現代法學》),編輯部曾經答復我將擇期刊用,但后來始終沒能發表。
大約一年后,我向編輯部索回原稿,稿件上還留有編輯老師當年擬刊
用前修改過的字跡。借出書機會,我也把這篇塵封多年的文章一并收
入,我自信文章的觀點至今還沒有過時。文章所引用的是1979年的
刑法條文。
犯罪情節是刑法上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時所考慮的一個重要依
據,正確認定犯罪情節,對理論和實踐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然而長
期以來,這個課題并沒引起更多人的問津,我們可以說,犯罪情節問
題還是一塊未被開墾的處女地。本文,筆者試把自己對犯罪情節和與
之有關的一些問題的初步探討作一粗淺介紹,就教于學術界的老師,
并謹向致力于這方面研究的各位同仁致商榷之意。
一、什么是犯罪情節
什么是犯罪情節?至今尚沒形成一個統一的看法。有的認為,“所
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手段是否惡劣、犯罪行為的后果是否嚴重、
違法所得的數額是多或少、犯罪分子是初犯或是累犯、是個人實施或
是結伙實施,以及在結伙實施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等!(見統編教材
《刑法學》第240頁)有的人認為,“犯罪情節是指引起犯罪,實施犯罪
以及與犯罪行為相聯系的各種情況!(見《安徽大學學報》1980年第
1期蘇靈雨同志的《試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文)也有的人認為.
“犯罪情節是指引起犯罪事實的基本單位,即最小分解單位”。見(《政
治與法律》1984年第5期王希仁同志的《論犯罪情節》一文),有的則
干脆指出,“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的時間、地點和環
境,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等等”。(見《民主與法制》1980年第4期)
形式邏輯學告訴我們,一個概念的科學定義,不僅要揭示出事物
的本質屬性,而且要合理地確定與其內涵相適應的外延。從上述所列
舉的四種觀點看,都沒有能揭示出犯罪情節的本質屬性,而無一例外
地試圖說明犯罪情節包括了哪些內容,這種單純地從概念的外延方
面下定義,顯然是不符合定義要求的
那么,犯罪情節的科學定義究竟是什么呢?筆者認為,犯罪情節
是指組成犯罪過程,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量刑有關的各種
事實情況。為什么這樣說呢?
理由之一,犯罪情節是指組成犯罪過程的事實情況。一個完整的
犯罪過程,總是要由一系列的犯罪事實情況所組成,從犯罪預備開始
到犯罪既遂為止,離不開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
的手段、方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等等情節,可見,離開了犯罪情
節,犯罪過程就不存在了。
理由之二,犯罪情節能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情節是犯
罪的事實情況,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能反映出
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比如,同是故意殺人,蓄謀已久、手段殘
忍的殺人比一般突發性的、手段較平和的殺人要嚴重,同是盜竊罪,
但盜竊數額巨大的比盜竊數額不太大的也要嚴重。不管是從犯罪的
動機、目的、或是從犯罪所造成的結果等等情節.它們都能反映出犯
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但是,由于一個案件中的犯罪情節是錯綜
地交匯在一起的,有輕的,也有重的,所以衡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
只能綜觀整個犯罪過程,才能作出較正確的判斷。
理由之三,犯罪情節是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它能反映出犯罪的
社會危害程度。為此,我國刑法第25條、第32條、第48條、第67條
作了專門規定,把犯罪情節作為量刑的依據,以條文的形式固定下
來。因為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只有重罪重判。輕
罪輕判,才能使量刑公平合理,刑罰其當,從而避免出現重罪輕判.輕
罪重判的錯誤現像。判斷犯罪行為輕重的標準,只能看犯罪行為對社
會的危害程度。而犯罪情節是衡量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尺度,所以,把
犯罪情節作為量刑的依據,是客觀的,是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
以上三個方面是犯罪情節所必須具備的特征,三者缺一不可,共
同組成犯罪情節的本質屬性。
二、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與量刑有關的情節,也就是指作為對犯罪分子進
行從重、從輕、加重、減輕以及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各種事實情況。
可見,量刑情節是量刑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犯罪情節也是一種
量刑情節。但犯罪情節并不等于量刑情節。它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主要表現在兩者的外延方面,量刑情節的外延大于犯罪情節。
量刑情節包括了犯罪前的情節、犯罪情節和犯罪后的情節。犯罪
前的情節主要指犯罪前行為人的表現,如犯罪行為人一貫表現好.犯
罪帶有偶然性,那么法院在量刑時就要作適當的考慮。相反,如果行
為人一貫作惡,橫行霸道,量刑時就要相應地予以重處,比如我國刑
法第6l條對累犯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犯罪后的情節,主要指行
為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如刑法第63條規定的自首等,都是對量刑
有影響的情節。
三、量刑情節與刑法中的情節
刑法中的情節是指刑法中的與定罪和量刑有關的各種事實情
況。我國刑法中許多條文把“情節”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刑法
第10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谭ǚ謩t
中,把情節是否嚴重、惡劣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那就更多了。如
刑法第117條規定的投機倒把罪,第120條規定的仿造、倒賣計劃供
應票證罪,第121條規定的偷稅、抗稅罪等等,就把情節嚴重作為這
些罪構成的前提。此外,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又把情節惡劣作為
該罪構成的前提?梢,刑法中的情節,可以起到劃分罪與非罪界限
的作用。
刑法中的情節與量刑有關,我國刑法對此也有專門規定。如刑法
第57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
犯罪的性質、情節(著重點為筆者所加)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毙谭ǚ謩t中,許多條款也相應地把情節是否
嚴重、惡劣或特別嚴重、特別惡劣作為量刑的依據。
刑法中的情節與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具
有量刑的依據這一特征。但刑法中的情節和量刑情節又存在差異性.
這是它的個性所在,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不管是犯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它們都是在作有罪宣告
的基礎上才存在的。但刑法中的情節不同,由于它本身具有劃分罪與
非罪界限這一屬性,所以它的存在是不以犯罪構成為前提的。相反.
如果犯罪已經構成,那么刑法中的情節所具備的那種劃分罪與非罪
的特征就失去了。此時刑法中的情節,就轉變成量刑情節,原來意義
上的刑法中的情節就不復存在。
第二,刑法中的情節包含了更廣泛的外延。如果說犯罪情節是量
刑情節之一,那么我們也可以認為量刑情節又是刑法中的情節之一。
刑法中的情節包括了除量刑情節以外的更多情節,具體分為:它包括
了劃分罪與非罪的情節,犯罪前的情節,犯罪情節和犯罪后的情節
等。
四、關于劃分罪與非罪的情節
首先應肯定,劃分罪與非罪的的情節不是犯罪情節,也不是犯
罪前的情節或是犯罪后的情節,所以,它也不是量刑情節。但是,作為
劃分罪與非罪的情節,它與犯罪情節、量刑情節之間,存在著一種從
量變到質變的哲學演變關系。
當劃分罪與非罪的情節處于顯著輕微,或者說這種情節不“嚴
重”、不“惡劣”時,它就與犯罪及量刑無關。而當這種情節達到了一定
程度,構成“嚴重”或“惡劣”時,這種情節就變成了與犯罪和量刑有關
的情節了。實現這種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的原因,是這種情節對社會
的危害性達到了那樣一種程度,以致于違犯了刑法,應受到刑罰懲
罰。
(五)關于刑法中情節的內容
關于刑法中情節的內容,一些學者進行了分類。但由于他們往往
混淆了犯罪情節與刑法中的情節這兩個不同概念,其分類就不可避
免地有一些不足之處。茲就《法學季刊》1984年第1期上的《犯罪情
節芻議》一文,提出一些管見,與作者文敬同志商榷。
首先,文敬同志認為,“刑法中的情節就是犯罪過程中和犯罪環
境里的某些因素或某些環節!卑研谭ㄖ械那楣澗窒拊凇胺缸镞^程中
和犯罪環境里”,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中的情節不同于犯罪情節,把犯
罪情節限制在犯罪過程中和犯罪環境里是正確的,但刑法中的情節
就不行。因為它有更廣的含義,正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它還包括了除
犯罪過程和犯罪環境以外的情節。只要與定罪和量刑有關的。都可以
看作是刑法中的情節。
其次,文敬同志的文章本身,就使這個觀點自相矛盾。既然他認
為刑法中的情節是存在于犯罪過程中和犯罪環境里,那么在對刑法
中的情節的內容進行分類時,卻把認罪情節包括在刑法中的情節之
中。作為悔罪情節,坦白情節,抗拒情節這些認罪情節,又究竟是屬于
哪個犯罪過程和哪個犯罪環境?顯然,它們都不屬。因為認罪情節是
犯罪后的事情,怎么能把它們劃到犯罪過程和犯罪環境里呢?
刑法中的情節,其內容也遠遠不止文敬同志所列舉的三大類,即
犯罪情節,自然情節和認罪情節。對刑法中的情節進行分類,應包括
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l、.與犯罪無關的情節。這種情節是指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情節
還沒達到一定程度,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情節。比如刑法第116條規
定的走私罪,行為人雖然違反海關法規,進行走私,但情節不嚴重的,
仍不構成犯罪,此時,行為人只屬一種走私行為。這里的違反海關法
規,進行走私等,就是一種與犯罪無關的情節了。
2.犯罪前的情節。
3.犯罪情節。
4.犯罪后的情節。指犯罪后犯罪分子的表現等。如犯罪后有立功
表現,接受改造或畏罪潛逃、抗拒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