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二、技術培訓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技術訓I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
[基本案情]
原告呂風才、呂風來共同起訴稱,原告在《中國果樹》上看到被告北京中科首創應用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研究院)刊載的植物克隆技術、驅蚊香草的廣告,該廣告稱“克隆周期短:3~10天生根出苗,經濟效益高”,“家有驅蚊草,四季無蚊咬”。原告遂到被告處學習植物克隆技術,并交納了學習費14 000元。原告經學習后多次試制驅蚊香草均未成功,后發現被告提供的植物克隆技術的出苗期為1個月至半年不等,驅蚊香草技術的驅蚊有效率僅為50~80%,與被告廣告的承諾明顯不符。被告系以欺詐的手段騙取二原告與之簽訂技術合同,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被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學習費14 000元、相關費用6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中科研究院辯稱,我方的廣告宣傳中并沒有虛假成分;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我院已經如約履行了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已經通過協議書予以解決,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中科研究院在《中國果樹》雜志2004年第2期刊載了“植物克隆技術”及“神奇植物一一驅蚊香草”的廣告。在“植物克隆技術”的廣告中,有如下敘述:“克隆周期短:3~10天生根出苗,繁殖速度快,周轉時間段,經濟效益高!痹凇吧衿嬷参镆,驅蚊香草”的廣告中,有如下敘述:“家有驅蚊草,四季無蚊咬”。2004年4月,呂風才、呂風來到中科研究院要求學習“植物克隆技術”,特別是驅蚊香草的克隆技術。2004年4月16日,呂風才向中科研究院支付了“植物克隆培訓費”14 000元。中科研究院向呂風才出具了收據。此后,中科研究院向二原告交付了《植物克隆技術手冊》一冊及驅蚊香草克隆技術資料一頁,并進行了一天半的培訓。但雙方未簽訂技術合同。
呂風才、呂風來經過一段時間的驅蚊香草的培育之后,向中科研究院主張其給付的工作臺是假的,并導致其無法培育驅蚊香草。經雙方協商,2004年7月26日,呂風來與中科研究院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呂風來于2004年4月份來中科研究院學習植物克隆技術,由于某種原因,呂風來一直操作不善。經雙方共同協商,呂風來將中科研究院第一次贈送的工作臺在15天內退還給中科研究院。中科研究院另外于15天內重新贈送一部工作臺給呂風來。今后呂風來出現的問題,中科研究院不承擔相關責任。
同日,呂風來與中科研究院補簽了《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呂風來一次性向中科研究院支付植物克隆技術費14 000元;合同簽訂后,中科研究院安排1~2名人員對呂風來進行技術培訓,時間不限,學會為止,包教包會;中科研究院負責培訓呂風來,直到合格并頒發結業證書;呂風來不得公開中科研究院的內部資料,文件和各類合同,不得將中科研究院的經營信息和技術泄露給任何個人和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按合同總額的50%罰違約金給守約方,且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
在上述過程中,中科研究院又給付了二原告香椿、君子蘭、葡萄克隆技術資料各一頁及中國農業大學出具的《驅蚊香草(CITROSA)驅蚊效果試驗報告》。其中香椿克隆技術資料上有如下敘述:“培養1個月后,萌動的側芽形成3~4cm長的淡綠色芽叢,……小苗在生根培養基上培養1個月后,……小苗即可成活!本犹m克隆技術資料上有如下敘述:“1個月后葉片開始皺縮并增厚,切口處產生愈傷組織,3~5個月葉片變為淡綠色的致密性塊狀物!逼咸芽寺〖夹g資料上有如下敘述:“經過半個月左右的培養,就能形成帶根系的再生植物!痹谏鲜鲈囼瀳蟾嬷薪Y論部分有如下敘述:“結果表明驅蚊香草對白紋伊蚊有較好的驅蚊效果,總有效率達到50~80%!
二原告主張上述協議雖以呂風來的名義簽訂,但二人均是合同的主體,中科研究院對此予以認可。上述協議書簽訂后,中科
研究院依協議給付二原告新工作臺一個,但二原告未退回原工作臺。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呂風來與中科研究院之間于2004年7月26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以書面方式確定了雙方已實際履行的合同關系,并對該合同關系的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鑒于呂風才實際作為合同的一方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且中科研究院對此不持異議,確認呂風才、呂風來均系涉案合同的當事人。
本案中,二原告主張涉案合同系中科研究院通過虛假廣告,采用欺詐手段與之簽訂的,屬無效合同。但二原告缺乏證據證明涉案植物克隆技術中各種植物的生根出苗期與廣告不符;雖然涉案廣告在驅蚊香草的驅蚊效果的描述上存在夸大之處,但僅憑此不能認定中科研究院實施了欺詐行為。因此,二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涉案技術合同約定,中科研究院負有培訓二原告涉案技術,包教包會,直到合格并頒發結業證書的義務,F二原告主張其未掌握涉案技術,而被告中科研究院亦缺乏證據證明經過其培訓,二原告可以獨立掌握并實施涉案技術,亦缺乏證據證明其對二原告的培訓已經合格并向二原告頒發了結業證書。因此,中科研究院的上述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按約定賠償二原告相應的違約金。鑒于二原告表示其不愿繼續履行涉案合同,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涉案合同應終止履行,二原告應對其知悉的涉案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中科研究院亦應酌情賠償二原告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七)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二中民初字第12774號判決:一、終止呂風才、呂風來與北京中科首創應用技術研究院之間的涉案技術合同;二、北京中科首創應用技術研究院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呂風才、呂風來經濟損失一萬元;三、駁回呂風才、呂風來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0元,由北京中科首創應用技術研究院負擔。
[對《技術合同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理解與適用]
技術培訓I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技術合同中,技術培訓合同的簽訂一般依附于特定的技術項目,如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等。因此,技術培訓合同往往不以獨立的合同形式出現,而是和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合同一起約定相應的培訓內容。如本案中,中科研究院向呂風才提供“植物克隆技術”,特別是驅蚊香草的克隆技術,而掌握該技術的關鍵,就是對受讓人進行相應的有關技術的培訓,只有受讓人經過培訓,掌握了該技術的實施要點,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算完全得到履行。實際上,呂風才也支付了“植物克隆培訓費”14 000元。中科研究院向二原告交付了《植物克隆技術手冊》一冊及驅蚊香草克隆技術資料一頁,并進行了一天半的培訓。之所以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主要在于中科研究院的技術培訓出現了問題。案件經過審理中科研究院亦缺乏證據證明經過其培訓,二原告可以獨立掌握并實施涉案技術,造成合同最后被終止。由此可見,技術培訓合同在技術合同的家族中雖不像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那樣占有較大的分量,但是,該類合同也是組成技術合同所必不可少的部分。
(一)如何認識技術培訓合同
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中,僅僅在第三百六十四條關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涉及“技術培訓合同”一詞?梢娂夹g培訓合同作為技術服務合同的其中類型之一,有關問題已經在技術服務合同的規定中得以體現。但是,技術培訓合同還是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因此《技術合同解釋》對這些特殊問題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技術合同解釋》第三十六條把技術培訓合同的法律定義予以規定,即“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睂τ谶@個定義的理解,我們認為應考慮這樣幾點:
1.技術培訓合同培訓的內容應當是一定的專業技術。如農業種植技術、養殖技術,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植物克隆技術”,特別是驅蚊香草的克隆技術的培訓就是屬于此類;產品設計、工藝技術;先進儀器設備的維修技術;講解專業技術資料、解答和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等。不是一般性的可以反復重復進行的勞務培訓如汽車駕駛培訓、賓館、飯店服務人員培訓等。
2.技術培訓合同培訓的項目和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約定的特定項目的專業技術。不是學校教育、成人教育或者職業教育中傳授一般文化和科學知識。
3.按照各自行業特點,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的有計劃的本單位內部人員的技術培訓,或者職工業余教育不屬技術培訓合同。
(二)技術培訓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保證學員質量。技術培訓的目的是使接受培訓的學員掌握特定項目或者與專門業務有關的科技知識和技術,掌握專業技術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驟,熟練和正確使用有關儀器,設備和手段,成為能夠從事特定技術或科技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這就是要求學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基礎知識、工作經驗和其他條件。
(2)教育學員遵守紀律,聽從受托人的指導。為了保證技術培訓質量,履行技術培訓合同,保證質量,因而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秩序和紀律。委托人有義務對受訓學員進行思想教育,紀律教育,明確規章制度和各項紀律要求。
(3)按期支付報酬。這是委托人的最基本的義務。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培訓報酬。如本案中,呂風才向中科研究院支付“植物克隆培訓費”14 000元,就是技術培訓的報酬。
(4)《技術合同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技術培訓必需的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的提供和管理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托人負責提供和管理!
2.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的約定配備合格的教員。技術培訓的質量,很大程度取決于教員的素質和水平。這就要求受托人應當配備合格的教員,這些教員應當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工作經驗和指導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能力。如本案中,中科研究院安排1—2名人員對呂風來進行技術培訓,時間不限,學會為止,包教包會。就是符合該條件的受托人的義務。
(2)制定和實施培訓計劃。受托人應當根據技術培訓的目標,確定為使委托人專業技術人員達到預期水平所要學習的專業課程及其重點,實際訓練的內容、考核項目和方式,制定出具體的技術培訓大綱,編寫、準備詳實的技術培訓教材和學習參考資料、實際操作指南,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并按計劃進度進行技術培訓工作。
(3)按期完成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受托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l練,保證接受培訓的學員能夠達到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
(4)受托人發現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委托人發現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改派,接到通知的~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改派,未及時通知或者未按約定改派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技術培訓合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委托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技術合同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二、四款規定,委托人不履行技術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委托人選派的學員應具備一定的思想素質、專業技術素質和其他職業條件。因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受托人發現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改派,委托人接到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改派合格學員的,受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賠償受托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支付報酬是委托人的基本義
務。未按合同約定支持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
賠償損失。
(3)把要求保密的培訓內容引用、發表或提供給第三方。受托人對其培訓內容有要求保密的,委托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受托人許可,擅自將受托人要求保密的培訓內容引用、發表和提供給第三方的,委托人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受托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技術合同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委托人不履行技術服務合同應當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配備的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技術培訓中,教員始終處于主導地位,直接關系到技術培訓的質量。因此,受托人若配備的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影響培訓質量,則應承擔責任,即應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委托人發現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受托人在合理期限內改派,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未完成技術培訓工作。受托人的主要義務是,制定和實施培訓計劃,按期完成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受托人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工作,導致培訓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如根據本案合同約定,中科研究院負有培訓二原告涉案技術,包教包會,直到合格并頒發結業證書的義務。而二原告主張其未掌握涉案技術,被告中科研究院亦缺乏證據證明經過其培訓,二原告可以獨立掌握并實施涉案技術,亦缺乏證據證明其對二原告的培訓已經合格并向二原告頒發了結業證書。因此,中科研究院的上述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按約定賠償二原告相應的違約金。法院據此判決中科研究院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