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WTO體制對國際投資法發展的影響
WTO體制對國際投資法各種淵源的發展產生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影響。
(一)WTO體制對多邊投資協定發展的影響
制訂一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綜合性、實體性的多邊投資協定,是發達國家長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實現的目標。在烏拉圭回合中,已通過“與貿易有關”領域的擴展,直接涵蓋了投資議題。TRIMs協定就是這方面努力的第一步。不僅如此,發達成員力圖將多邊投資協定納入WTO體制,發展中成員首先面臨的是多邊投資協定的“談判場所”之爭的問題。一旦發達成員的主張占上風,發展中成員被迫接受,WTO將成為催生多邊投資協定的溫床。
(二)WTO體制對區域貿易協定發展的影響
早期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一般只調整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關系。隨著RTAs在世界范圍的發展。已包含了廣泛的經濟領域,特別是有關國際投資的規定。一些RTAs專章規定投資問題。 在WTO體制中,有規范RTAs的規定,主要是GATT第24條、《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和授權條款、GATS第5條等。wT()通過對RTAs的規范,進一步直接或間接影響了由WTO成員組成的RTAs中的投資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RTAs中,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同時對成員之間的貿易、投資產生影響。如2002年11月簽署、2003年7月生效的《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反映了WTO對RTAs的影響以及兩者的兼容和互補性。
(三)WTO體制對BITs發展的影響
在BITs中,也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如加拿大2004年BITs范本第5條第2款規定:“本條規定不適用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以此種頒布、撤銷、限制或創設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訂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為限!敝档米⒁獾氖,該條款的征收認定與《WTO協定》相聯系,反映了BITs實踐與WTO體制掛鉤的新動向。
(四)WT()體制對外國投資法發展的影響
WTO 體制對各成員的外國投資法產生直接的影響。特別是,TRIMs協定直接調整各國的TRIMs,直接對各國的外國投資法產生影響。實際上,中國在加入WTO之前,為符合WTO體制的要求,根據TRIMs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法作出了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