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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稅收概覽--《國際稅收基礎》

    劉劍文 已閱95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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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國際稅收概覽
    一、國際稅收體系的目標
    國際稅收是指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進行的跨境交易行為進行征稅的一系列稅收規則。由于稅款分別由不同國家征收,所以國際稅收體系的目標實際上也就是一國國內稅收體系目標的實現。國際稅收體系的目標主要包括:
    ·對于具有相同收入和支付能力之納稅人所得(不論該所得的來源)課征同等的稅負,盡量確保公平;
    ·通過財稅措施加強國內競爭并促進經濟發展;
    ·確保本國在跨境交易中分取合理的稅收收入;和
    ·保證資本輸出與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的實現。
    存在于各個經濟主權國家內部的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決定著國際稅收的基本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在國際經濟往來中產生的稅收收入應該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分配,同時該原則也應該確保納稅人在稅負輕重上不應遭受歧視或者享受不合理的優惠。
    如果稅收制度是中性的,則意味著其不會影響納稅人在跨國交易中的經濟選擇。不論在資本輸入或者資本輸出行為中,它們都是中性的(參見附表)。發達國家通常傾向于資本輸出的中性,這樣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內或者投資國外時不受影響(也就是追求全球效率)。相反,發展中國家則更傾向于資本輸入或競爭性的中性,以確保國內投資者和國外投資者在決定投資該國時處于同等水平(也就是追求國內效率)。
    國際稅收系統的公平與效率并非取決于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所有國家稅法制度的整體效果。每個國家都在運用各自的稅法規則管轄相關交易。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則,各國稅法系統在對跨境交易行使管轄時常常存在沖突,從而導致多重征稅或不征稅現象的產生。而對稅收中性原則缺乏共同標準的結果常常引發經濟扭曲和國際稅收競爭。
    建立以可操作性和互惠為原則的國際稅收體系就試圖解決這些問題。有關征稅當局必須有能力執行該國的稅法,同時也能夠與其他貿易伙伴合作推進國際征稅原則的統一并實現各國自身的財政目標。
    二、國際稅收沖突和雙重征稅
    在跨境交易中,納稅人必然受到不同征稅主權的管轄。相對于國內貿易,跨境交易的納稅人往往要承擔更高的納稅義務,最終可能導致雙重征稅甚至多重征稅。雙重征稅可能是經濟性雙重征稅,也可能是法律上的雙重征稅。經濟上的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間段內就同一交易、同一標的物或者同筆收入課稅,但是納稅主體并不相同。法律上的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間段內就同筆收入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征稅。
    消除雙重征稅最初是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來解決的。許多國家在國內法中通過單邊稅收減免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雙重征稅的影響。這些減免措施包括免稅、稅收抵免或者將外國已納稅額作為費用予以扣除的方法(該種方法最為經常被采用)。然而,由于各國基于不同的基本稅收理念和征稅主權觀念,雙重征稅仍然不可避免。因此這些減免措施雖然有效,但是缺乏靈活性,并不能夠滿足需要。
    許多雙重征稅問題是通過國際稅收協定(也稱“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或者DTAA)解決的。這些稅收協定是由主權國家根據國際公法原則和《維也納公約》有關稅收協定原則的指導下通過談判簽署的。
    三、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
    《Diamond and Diamond》 中包含了20余種不同類型的稅收協定。除了對于所得和財產收益的綜合性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外,該列表還列舉了對于遺產稅、房產稅與贈與稅的稅收協定以及相關稅收征管互助協定。除此以外,許多國家之間還專門簽訂雙邊協定約定海運業和航運業征稅的有關事宜。許多國際區域內國家之間還簽訂多邊條約,協調各國之間的稅收政策,共同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
    本書只討論對所得和財產收益進行征稅的綜合性雙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時至今日,大部分的這類協定都遵循兩種為各國所廣泛接受的范本——經濟合作組織范本(OECD范本)和經聯合國修改后的范本(UN范本)。上述稅收協定范本都包括了標準條款以及附加解釋,以便于各國進行雙邊談判以及締約后條款的適用和解釋。
    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避免并減輕了法律上的雙重征稅。這種法律上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于同一納稅人就相同事項在同一時期內征稅” 。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締約國根據其各自的國內法對同一納稅人和事項同時都能享有征稅權情況的發生,并在出現雙重征稅時提供稅收減免。在一個稅收協定下,締約各國同意分擔避免雙重征稅的成本。締約各國通過稅收協定分配征稅權。通常在雙重征稅產生時,由居住國承擔稅收減免義務。。 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特別規定了由締約國的“有權機構”來解決國際稅收分歧。這些爭端產生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由于對稅收術語的不同解釋、在交易中征稅方式的不同或者納稅人的地位不同以及締約國挽回其多承擔的稅收損失的企圖。稅收協定對納稅人進行保護,使其在跨境交易或投資中免遭不公正的稅收歧視;同時稅收協定也可以幫助締約國征稅機關之間進行情報交換,共同打擊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 稅收協定實際上是兩個國家通過協商來分配稅收收入。除了財政收入的考慮以外,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也左右著協定的內容。例如,稅收協定使得征稅更具有確定性,從而達到鼓勵國際貿易和國際商事活動的效果。許多稅收協定都通過財政手段促進資本、勞動力和技術的流動,例如稅收減免和稅收抵扣。除此以外,本國依據稅收協定對應納稅額的饒讓抵免也可以看作是為了實現東道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特別讓步。
    在國際公法下,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對主權締約國家(并非納稅入)嚴生約束力。然而,一旦這些條約獲得國內立法機關通過就成為具有可執行效力的國內法的一部分。通常這些條約是凌駕于國內法之上。許多國家的稅收司法實踐都允許納稅人在條約與國內法的條款之間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納稅方案進行納稅。
    四、國內稅收體系
    研究國際稅收之前首先應當了解各國國內的稅收體系。國內稅法規定了稅率、計稅基礎和應遵守的準則。稅收協定不能開征額外稅種或提高稅額,只能減少或在必要時對它們加以修改以避免雙重征稅。 了解特定國家的稅收規則以及該規則在實踐中的運用是必要的。不同的稅收制度、稅收法律和征稅實踐必然存在沖突。通常這些規則本身并沒有清晰的表述,而且解釋也各不相同。對于相同的術語和表述,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這種沖突就會導致雙重征稅或者雙重不征稅的產生。
    納稅義務在一國的產生的唯一原因就是納稅人(納稅主體)或者納稅行為(納稅客體)與該國的稅收管轄權發生關聯。所謂的關聯包括以下因素:納稅人的納稅居民身份、所得來源地、所得實際產生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等。稅法上居民和來源地的概念通常由國內法規定,各國對其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五、國際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中心允許納稅人在國外成立有利于減輕稅負的中間機構,以實現大量的商業目標。它們既可以被用來作為“避稅港”或稅收協定網絡中的導管,或將一個低成本或稅收優惠的離岸中心作為資本積累的“基地港”。
    選擇適當的離岸金融中心需要考慮諸多實踐和商業方面的因素。理想的離岸金融中心應該免征資本利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并且對境外支付不征收預提稅。此外,該地區還必須與東道國簽有稅收協定以減少繳納來源于東道國所得的預提稅額。除了稅收方面的優惠,離岸金融中心還應當具有某些非稅收方面的優勢。但是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滿足上述所有條件。同時建立中間機構也增加了企業的管理費用,是否有設立的必要應當根據綜合效果加以評判。成本的增加是短暫的,而受益可能是長久的。
    對于離岸金融中心或者避稅港一直就沒有統一的定義。除了單純的避稅港以外,許多國家對于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特別稅收優惠。例如許多發達國家為了吸引外國跨國公司而規定各種稅收減免。
    在當今這個瞬息萬變的世界,資金、投資和貿易迅速在全球范圍內流動,這就要求商事主體對國際競爭快速應變,抓住新出現的機會!皟汝憽闭趯Χ嘧兊膰H市場變化做出快速反應的能力上受到諸多限制,離岸中心滿足了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因而在最近幾年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當今世界約有一半以上的金融交易是通過離岸中心完成的,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繼續。減輕稅負已經不再是最主要的目標了。
    六、反避稅措施
    征稅當局十分重視納稅人通過避稅手段導致本國全球稅收收入份額減少的現象。大多數國家都在國內法或者司法實踐中規定了范圍廣泛的反避稅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了通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阻止虛假交易的發生,以及通過“商業行為目的標準”來進行商業正當性裁判。這些措施特別強調任何交易都不得以節稅為其唯一或者主要目的。
    其他一些反避稅措施包括:
    轉移定價原則:目前全世界超過一半的交易是由跨國公司完成的。許多國家對于關聯公司跨境交易中的轉移定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這些轉讓定價是可接受的。其中很多國家采用了OEcD起草的示范條款。這些規定都要求上述交易的進行必須基于真實善意且基于公平原則進行。
    反避稅港及反延期納稅措施:這些措施防止公司通過在國外(特別是在避稅港)積累應稅所得從而逃避當前的納稅義務。由于一國國內稅法對于納稅人在國外取得但并不匯回國內的所得不能進行征稅,這些措施有效地將征稅權擴張至居民納稅人在海外取得的消極所得。目前許多OECD國家都在國內法中規定了受控外國公司(CFc)的原則。
    支出在計算納稅中是可以被扣除的,而支付股息卻不能被扣除。因而,高負債率能夠減少公司的稅負。資本弱化公司的利息支出可能不被允許并被推定為股息支出而進行征稅。
    反稅收協定濫用條款:稅收協定濫用行為允許第三國居民非故意適用稅收協定利益。其結果就是使雙邊條約成為一個“世界性條約”,從
    而導致本國(特別是所得來源地國)稅收收入的減少。許多國家在國內法和/或稅收協定中都規定了反稅收協定濫用條款。
    稅收情報交換:稅收協定使締約國征稅機關之間交換稅收情報成為可能。當出現可疑的避稅或者逃稅案件時,雙方可以進行情報交換。當今世界趨向于保護客戶隱私,但這并不是絕對的。
    七、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主要是研究跨境交易中各相關主權國家征稅規則的適用;趯H稅收的了解,國際稅收籌劃綜合地運用了各種法律規則,使交易在納稅上最為有效。
    稅收籌劃策略使得稅后所得和交易中資金從母國(homestate)向東道國(host state)流動達到了最佳效果。稅收籌劃綜合考慮了交易成本、管理結構和其他可能的商業風險。最佳的稅收籌劃并不一定意味著稅收負擔絕對數最低,但與各關聯國家征稅總額相比,幫助納稅人實現全球綜合稅負最小化。
    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目標是在實現交易的預期商業和其他目標的前提下合法地使全球稅負最小化或者延遲納稅。美國的漢德(Judge Learn-ed Hand)大法官在著名的稅法案件中論及:“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事務以達到稅負最小并沒有任何罪過。不論富人還是窮人,大家都應這么做,而且這么做是正確的。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承擔比法律要求更高的稅負;稅收是強行征收的費用,不是自愿的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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