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
南京鐵路分局代理保險業務收受商業賄賂案
1999年12月,南京鐵路分局與人保貨運險部、平安保險公司訂有《2000年度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代理協議》、《貨運險合約》以及《補充協議書》等保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兩家保險公司根據代辦的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實收保費支付10%的代理手續費和10%的安全防范費給南京鐵路分局。按此約定,南京鐵路分局共代理兩家保險公司收取保費123.72萬元,獲得代理費和安全防范費共24.74萬元;而人保貨運險部和平安保險公司分別從該項業務中獲得利潤19萬元和1.43萬元,2000年2月,南京市工商局大廠分局在查處鐵路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時發現以上事實。 南京工商局大廠分局認為:
(1)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通知》規定,保險業務中代理手續費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安全防范費不得突破實收的1%。人保貨運險部、平安保險公司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支付代理手續費和安全防范費給南京鐵路分局以推銷鐵路貨物運輸保險的行為構成了商業賄賂行為。
(2)南京鐵路分局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和安全防范費屬于收受賄賂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禁止性規定。
據此,南京工商局大廠分局對上述三企業分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對人保貨運險部處以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9萬元的處罰;
(2)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對平安保險公司處以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43萬元的處罰;
(3)依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對南京鐵路分局處以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1·88萬元的處罰.
案例解析:
在本案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有兩個情況值得注意。
其一,保險公司支付鐵路分局代理費和安全防范費是合同明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
一方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蘇工商[2000]88號請示的答復》關于商業賄賂手段的解釋,“賬外暗中操作’是構成回扣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構成其他商業賄賂行為的必要條件!币虼,不能以“合同明示”作為不構成商業賄賂的理由。
另一方面,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公司可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但代理手續費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安全防范費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l%”。保險公司違反這一規定,以向保險代理人支付超過實收保費8%的代理手續費和超過實收保費1%的安全防范費的手段達到推銷保險的目的,妨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因此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其二,商業賄賂案中行賄和受賄雙方違法所得額如何計算?
人保貨運險部、平安保險公司作為行賄方,其違法所得是指從通過賄賂獲得的交易機會中牟取的利潤。 按照國家工商局《對(關于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南京鐵路分局作為受賄方,其違法所得則是人保貨運險部、平安保險公司實際多支付的那部分代理手續費、安傘防范費之和。
案例2
無錫廣播電視網絡中心違法代理
保險業務商業賄賂案
無錫廣播電視網絡中心(以下簡稱“無錫廣電中心”)依法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但于1998年9月17日接受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分公司”)委托并簽訂了《關于在我市有線電視網絡用戶中開展保險工作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協議規定,由“無錫廣電中心”的收費人員在向有線電視網絡用戶收取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時,代為收取保險費;“太平洋保險分公司”支付給“無錫廣電中心”保費總額30%的手續費!盁o錫廣電中心”從1999年至2001年6月,代收保險費共計507965元,收取手續費150677.2元。
無錫工商局濱湖分局經調查認為,“無錫廣電中心”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其收取的手續費無論是否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比率,均屬收受商業賄賂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4條禁止性規定。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無錫工商局濱湖分局對“無錫廣電中心”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5~77.2元;2.罰款2萬元。 案例解析: 保險公司之所以委托廣播電視網絡中心作為代理,就是看中了該中心具有的特殊地位,希望利用其優勢達到推銷保險的目的。根據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如果不具備法定的兼業代理人資格,屬于無效的委托代理行為,無論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是否超過規定的比例,均構成商業賄賂。無錫廣播電視網絡中心的行為構成收受商業賄賂行為。
案例3
承諾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導致合同無效案
謝某是四川崇州市一家大型私營餐飲企業的老總。1999年6月初,崇州一家保險公司的經理和業務員多次動員他參加該公司成立的“百萬保額俱樂部”,并承諾加入該俱樂部將享受一流的服務,為其提供與全國成功人士交流的機會,同時每3年還將返還生存金5萬元。謝某于是在6月中旬經體檢合格后投保加入了該俱樂部,保險公司向其敬贈了“百萬保額俱樂部”的“會員”銘牌。此后謝某按保險合同約定分10年購買保險,每年繳保費93451·50兀。從1999年6月起謝某連續繳保費4期,共計373806元,但發現“百萬保額俱樂部,,從未開展過活動,后經查詢得知,這個俱樂部根本就不存在。于是,謝某向四川省崇州市法院起訴了該保險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理由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但被告在該保險合同條款之外向投保人提出的承諾違反了《保險法》中關于不得承諾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利益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公司扣除原告領取的生存金和疾病理賠金56475·50元后還應返還原告保費317330.50元并賠償此款的資金利息。
案例解析:
本案的特點是,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規定內容以外的某種利益作為優惠條件引誘投保人投保。法律明文禁止在保險合同以外給予被保險人某種利益,因此該案中的“百萬保額俱樂部”就成為一種不正當利益。此外,在本案中最終查明保險公司許諾的利益是虛假的,保險公司并未真正實現許諾的內容。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論許諾的利益是否最終實現,許諾行為本身就已違法,構成了商業賄賂。本案還說明了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商業賄賂行為對合同法律效力的影響。禁止商業賄賂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強制性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因此,商業賄賂的存在會直接導致合同效力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