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賦予追討工程款新武器
——兼評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人
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適用
鄒 菁
[摘要] 新修訂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實施,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突破公司的獨立財產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文試從該新規定出發,來探討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款追討的新的方式和出路。
[關鍵詞] 《公司法》 揭開公司面紗 工程款追討 新武器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追討工程款新添了有力武器,這個武器就是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而要求公司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新規定。即要求項目公司的投資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法定責任。
這個新規定對于債權人的保護具有革命性的意義。自1994年7月1日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得以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大量產生。但因為公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經濟城公司”以及某些“項目公司”等一大批規避法律,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不規范公司應運而生,為股東的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即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機會,成為規避合同義務的工具,極大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經過多次探討,我國終于在立法層面上對揭開公司面紗、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作出了規定,這也為施工單位追討工程款、解決民工工資拖欠新添了有力武器。
一、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特征和類型
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和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股東僅就出資承擔法律責任,股東與公司的財產與人格相互獨立。但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突破公司的獨立財產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揭開公司面紗必須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即存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下適用。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第一,公司法人財產不足。公司的財產是公司債權人的唯一保障,但我國存有相當一部分公司在注冊時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或抽逃資本,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和資本維持的法律規定。
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規避合同義務。例如負有合同特定不作為義務如競業禁止義務、不制造特定商品義務的當事人為回避此義務而以新設公司的名義從事不允許的活動。
第三,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代理機構或工具,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其重要表征是人格、財產、業務等發生混同。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嚴格的分別,例如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財產混同通常表現為公司的營業場所、辦公設施與股東同一化,公司與股東利益一體化,股東將公司的盈利當作自己的財產隨意調用。業務混同在集團公司中比較常見,例如公司與股東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具體交易行為受同一控制股東或同一董事會指揮,公司集團內的交易活動、交易方式和交易價格等以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的需要為準,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隨意流動,公司對業務活動無真實記錄或連續記錄等
。 除上述之外,新修訂的《公司法》還允許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但是同時規定,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債權人請求揭開公司面紗,舉證責任將倒置而由一人公司的股東來承擔。
二、我國揭開公司面紗的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在公司法修訂之前,我國雖然尚未從立法上確立揭開公司面紗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但已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突破有限責任的限定,要求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關責任。這些司法解釋在公司法修訂并實施后仍然有效,也是施工單位追討工程款可以運用的武器。這些規定主要有:
第一,199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公司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直接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注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已經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于注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額,并且具備了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法人資格。但如果該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開辦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人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1998年6月,在執行領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的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收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
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或通知的形式,將揭開公司面紗、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直接運用于審批和執行程序,有力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揭開公司面紗后公司股東承擔的兩種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揭開公司面紗后公司股東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如下兩種:
第一,公司股東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形式是一種比較嚴重責任形式,往往會適用于公司股東在主觀上有濫用公司形式和股東有限責任來故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司法上往往要求這類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公司股東在資本不實部分內或在不合規定取得公司的財產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法律責任。如果公司股東目的不是逃避利用公司形式來逃避債務,而是出資不到位,或不滿足最低注冊資本額,或違規抽調資金,或撤銷、注銷公司后無償或低償接收公司的財產的,則應在資本不實部分范圍內或取得公司財產范圍內承擔補充法律責任。
四、揭開公司面紗可以適用的幾類工程款拖欠
根據公司法關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規定,配合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我們認為,揭開公司面紗今后可以適用的工程款拖欠的情形有:
第一,建設單位的注冊資本不能滿足有關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滿足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規定的與其資質相對應的最低注冊資本規定,如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的企業,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如果注冊資本少于最低要求的,則施工單位可以運用揭開公司面紗規則。
第二,雖然建設單位名義注冊資本達到最低法定要求,但實際沒有到位或全部到位或到位后被抽逃。施工單位可以請求建設單位的股東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三,集團公司人格混同。諸多建設單位采用的是集團公司管理和控制下屬幾個或十幾個項目公司滾動開發的經營模式。集團公司每取得一塊土地,需要就地設立一個項目公司,集團公司統一負責項目公司人力調配、資金調配、重大材料采購和營銷策略等,項目公司僅相當于集團公司的某個部門,項目公司僅僅負責項目的施工,而不具備獨立的人事、財務、資產處置等決策權。集團公司與項目公司不僅人員混同經常調換,資金也由集團公司在項目公司中隨意調撥,集團公司與項目公司利益完全捆綁在一起。為爭取資金的周轉率快一些,在預售完一個項目尚未支付工程款時,集團公司就將資金抽走去開發另一樓盤或競拍另一塊土地,而置工程欠款于不顧,一拖再拖。
第四,建設單位被注銷、吊銷或歇業后無償或低償將資產劃轉給股東的,可以要求股東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對工程款承擔責任。
五、施工單位追討工程款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的若干建議
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公司具有獨立財產權和獨立人格的補充和例外,將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杠桿調節器的作用。一般情況而言,法院不會冒然適用此規則,只有債權人具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證明公司股東和公司存在上述濫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行為且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時,才能揭得開公司的面紗,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因此,對于施工單位而言,宜將此規則作為一般民法債權和優先受償權的補充,在追討工程款時與一般債權和優先受償權同時進行考慮,充分運用公司法賦予的新武器。具體而言,施工單位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可以采取的舉措有:
第一,審查注冊資本是否滿足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是否到位。根據公司法的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首次出資額僅需注冊資本的20%,剩余部分則可以在二年內逐步繳清。因此今后建設單位可以先注資一部分再逐步繳清注冊資本,施工單位應充分關注建設單位的注冊資本到位情況。
第二,留意建設單位為集團公司的開發動向和資金動向,加強對集團公司下屬項目追討工程款的力度。如覺察建設單位可能需要挪用本項目資金到別的項目時,委托律師發函給予及時的告誡,并積累有關集團公司人格混同的各種證據。
第三,及時主張工程款,防范建設單位在項目銷售完畢后進行清算。實際中施工單位為與建設單位進行結算往往錯過使用優先受償權的時間,即錯過在施工合同約定竣工后的6個月內或實際竣工后的6個月的向建設單位主張優先受償權。而建設單位在項目資金全部回籠后往往將項目公司進行清算處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留意到清算公告,就錯過了主張工程款的機會。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充分運用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在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后,必將產生以一個自然人或法人為股東的項目公司,項目公司一旦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就可以要求一人公司舉證以證明其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如不能證明的,一人公司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留意今后關于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司法審判案例,以及關于公司法適用的相關司法解釋,以把握關于該規則如何適用的最新的法律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