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調查中,“對您或您家所承包的土地,您是否已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338人回答了此問題。結果顯示,對于耕地承包,有40.5%的人回答“已經拿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而59.5%的人回答“沒有”。相比之下,林地承包情況好得多,對“您或您家所承包的山林,您是否已拿到山林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答的98人中,98.0%的人回答“已經拿到了山林承包經營權證書”,僅有2%的人回答“沒有”?梢,第二輪土地承包到現在已過去數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狀況仍然不能令人滿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雖然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權責,但缺乏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申領主體、頒發主體、頒發程序、政府所作頒發決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申領主體不服決定的救濟等方面可操作性的規定,特別是沒有規定政府辦理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事宜的期限,使得對政府懈怠、拖延發放證書的行為難以追究。
針對上述方面不足,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特別是發放制度。(1)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申領主體是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2)明確證書的頒發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3)完善證書的頒發程序,規定了主管部門處理證書申領事務的較短期限。但是,該規定仍然存在較大不足:其一,如果主管部門不按規定登記、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領證書的主體對主管部門處理證書申領的決定不服的,并沒有恰當的救濟途徑。其二,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內容。因此,我們建議,未來立法應當規定承包方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必要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應當包括承包方所有成員的姓名。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效力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外部效力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20條規定,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訂立兩個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可見,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對抗效力,先登記并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人能對抗簽訂合同在先的人。登記并取得證書是對抗要件。而多個承包人均未依法登記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人取得,無法確定合同生效先后時由實際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承包地經營權。這是因為,其他方式的承包與一般承包合同大致相同,賦予登記和證書對抗效力有助于減少紛爭,穩定土地承包關系。
對于家庭承包的土地,如果發生同一地塊上簽訂有數個承包合同的情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沒有涉及。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6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訂立兩個以上承包合同的,家庭承包的,由先成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梢,最高人民法院曾設想調整家庭承包情形下同一地塊之上存在數個承包合同的爭議,并認為在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沒有對抗效力,先登記并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人并不能對抗簽訂合同在先的人。我們分析,征求意見稿的觀點,可能是考慮到家庭承包土地是在全村全組范圍內公開進行的,其承包關系的公示性強,即使不借助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公示效力,仍然能在利益所及范圍內眾所周知。我們贊同這一立場。
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內部效力看,對參與家庭承包的成員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他們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的書面憑證,在成員之間出現糾紛的時候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其內部成員通常不是同一家庭內的成員,他們之間發生權益爭執的可能性也較大,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于明晰他們的權利義務有較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