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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

    王利明 已閱14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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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建立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在民法典編纂工程已然啟動的情況下,學者與立法者所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應當如何建構與確立民法典的體系。探究民法典的體系,其根本目的在于獲致一個關于民法典的完備的體系,從而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邏輯性與體系性的民法典?梢哉f,民法典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
    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美國學者龐德認為法典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形式在于“它展示了整個既存的法律體系化的模式”,加拿大學者Vander linden也認為民法典的本質特征是指多個部分結為整體之形式的統一性,L0binger也指出法典化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在于法典“包含了各種有效的控制主體的法律規則的完整性、邏輯性、科學性”。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所決定的邏輯性為重要特征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事法律的匯編”,而不能稱之為民法典。民法典必須滿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這種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其體系的完整性之上。因此,探求民法典的體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
    二、體系化有助于貫徹民法的價值觀念
    體系化有助于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如平等、誠實信用、私法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等,同時有助于消除防止整個法典價值觀念彼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單行的法律固然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領域貫徹一種或多種民法價值觀念,但是無法在全部社會生活領域中實現諸多民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和諧融洽。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例如,現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個主要方面在于,現代民法不僅注重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同時也注重對交易安全的維護。當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對所有權的保護發生沖突之時,現代民法優先保護的是交易安全。此種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別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編章之中。例如,總則中的表見代理制度、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制度等,都體現了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選擇。因此,只有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典化才能夠使民法中的各種價值貫徹如一,并協調它們相互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三、體系化有助于建立和諧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
    體系化有助于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由于我國許多單行民事法律法規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階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為了適應改革的不同階段對法律調整的需求或者是為了適應特定的目的或環境而采取的權宜之計,如擔保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社會所面臨的越演越烈的債務糾紛問題,而在制定擔保法時尚未對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制度、合同法或債法中的擔保制度的關系作出思考。由于在立法之初對嗣后所進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動缺乏通盤的考慮,也由于沒有考慮到民法自身的體系化,這就使得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經常存在著沖突與矛盾的現象。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通過確立民法典的體系,能夠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在民法典的體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邏輯結構,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總則與分則相l爰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內在結構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與各個單行的民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別法之間的和諧體系。這個體系構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嚴格的法律適用規則,可以有效地為行為人提供相應的行為規范體系,為法官提供完整、和諧、清晰的裁判規則體系。體系化不僅有助于消除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與矛盾,而且通過體系化能夠有效地保障整個民事法律體系中各種概念、范疇的嚴謹性與統一性。例如,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出現了“民事行為”、“民事活動”、“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等諸多概念,這些概念究竟哪一個是屬概念,哪一個是種概念,它們的內涵與外延如何界定,許多學者都很難理清一個頭緒。這就需要通過法典化來解決民法概念與范疇的嚴謹統一的問題。
    四、體系化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
    依照科學的、完備的體系所構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極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點就在于適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體系化也將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適用民法之時形成體系化的思維觀念。體系化要求我們去掌握體系化的民事法律規范,例如關于債的請求權的確立之時,應當考慮債的請求權體系,在此基礎上才能使我們用一種體系的觀念來適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體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種請求權時,應當首先判斷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如果有則產生合同法上的請求權,沒有則判斷是否存在無因管理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最后才判斷是否存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體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體系化的觀念分析解決個案,從全方位的角度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
    五、體系化有助于實現社會生活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穩定性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茂榮教授所言,法的體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綜覽性”,從而提高其適用上之“實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預見性”,從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構成的體系“圓滿無缺”,則光憑邏輯的運作便能圓滿解答每個法律問題。①民法典的體系化就是要將市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通過此種體系的安排使其成為穩定的規則,從而獲得長久的生命力,不因國家的某項政策而隨意發生改變。至于社會生活中的某些特殊領域,則可以通過頒布某項特別的民事立法加以調整,盡管此種特別民事立法可能會因時因地發生變化,但是民事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卻不會隨意發生變動。從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民法典的發展歷程來看,雖然社會歷盡變遷,新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體系性使然,這些民法典得以在其體系框架內容納這些新制度,民法典依然保持了生命力,歷經數百年而巋然不動,這就充分說明了體系化對保證民法典的合理性,從而維系民法典的存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階段,因此在我國建立民法典的體系性具有更為突出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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