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節 同級人民政府對國資委的監督
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應當接受國務院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對國資委的監督包括國務院總理、國務院人事部、國務院監察部和審計署等機構的監督。
一、國務院總理的監督
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的直屬特設機構,應當向作為國務院最高領導的國務院總理匯報工作。其中,事前監督主要包括國務院對國資委預算方案的批準、對國資委管理體制中的問題進行行政立法。國資委的預算方案應當包括國有資產的產業布局、投資發展規劃、營運發展戰略、結構調整方向的宏觀調整的目標等,以充分發揮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作用。事中監督主要體現在對國資委管理國有資產工作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進行批準和決策,以及對國資委管理國有資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調查、詢問和質詢。事后監督主要是對國資委年度決算方案的批準和重大事項的批準。國資委的年度決算方案應當包括預算方案的實施情況,并重點解釋預算方案中未實現的目標以及原因等。重大事項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的戰略性布局調整,購買和出售戰略性行業國有企業的國有股份,以及重大的資產投資和收益分配等!镀髽I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對此有明確規定。該條例第2l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因此,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重要國有獨資企業和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應當報國務院批準。至于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法律也應當明確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第23條規定,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國務院對國資委擬議的中央國有企業全部或控股股份的轉讓履行批準的職權。但由于條例中沒有規定國資委編制國有資本的宏觀預算職權,國資委實際上沒有國有資產收益的處置權,因此,條例中也沒有將收益的處置列為需要國務院批準的重大事項。
二、國務院人事部的監督
國務院人事部在國務院領導下,從國家人事制度角度對國資委進行監督。根據其職責的內容,國務院人事部對國資委的監督也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及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主要包括:國務院人事部通過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直接決定并影響國資委的機構安排和人員配置;通過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及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從宏觀上為考核國資委組成人員的工作績效提供法定的依據。
事中監督主要包括:國務院人事部通過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完善國資委的人事任命及其他各項人事制度,對國資委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達到對國資委監督的效果;通過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的有關事宜,承辦國務院對國資委的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可以就承辦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反映,實現對國資委的領導人員的監督和約束。
事后監督主要包括:國務院人事部通過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這些人事職權的行使都與國資委的人員設置等密切相關,通過監督檢查國資委的人事制度可以達到對國資委人員進行管理的目的,而對國資委人員的表彰本身就是一種約束機制。
三、國務院監察部的監督
國務院監察部作為國務院的專門監察部門,其主要職能是主管全國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頒布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調查處理其違法違紀行為,以保證政府廉潔,防止腐敗’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因此,監察部對國資委的監督主要是一種事后監督。通過對國資委主要領導人員的監察,可以保證國資委的工作在廉潔高效的目標下正常開展。
四、國務院審計署的監督
審計署是國家的專門審計部門。它對國資委的事前監督包括: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制定審計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全國的審計工作,為對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提供法律依據。事后監督主要包括:監督國資委對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國資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國資委的財務審計和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杜絕國資委人員腐敗現象的發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