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節 海域使用權的續期制度
一、海域使用權的期限
海域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屬于有期限物權、限制物權,所以海域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我國《海域法》第25條根據用海的性質、需要的投入、可能的收益等情況,對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①養殖用海為15年;②拆船用海為20年;③旅游、娛樂用海為25年;④鹽業、礦業用海為30年;⑤公益事業用海為40年;⑥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為5。年。
二、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的概念
我國《海域法》第26條規定:“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边@一條可以看作是關于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的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是指當海域使用權的期限即將屆滿時,法律允許原權利人續展海域使用期限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續期制度存在的制度價值
我國《海域法》之所以規定海域使用權的續期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能夠保持海域的持續利用,充分發揮海洋資源的價值。如果不允許海域使用權續期,權利人往往在海域使用權將要屆期時,對海洋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破壞海洋資源,這不利于海洋資源的有序利用和保護,也不利于海域的長期開發。
第二,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符合經濟效率的原則。按照《海域法>)第29條的規定,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如果允許原海域使用權人續期,這些用海設施和構筑物將會繼續存在,從經濟上而言,符合效率原則。
第三,海域使用權續期制度有利于充分調動和保護用海人持續參與海域開發的積極性,保護原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更大限度地實現投資回報。海域使用權的投資和收益往往需要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如果不允許原海域使用權人續期,權利人對自己的長期性投資不能獲得或者不能全部獲得回報。
四、海域使用權續期的條件
按照我國《海域法》的規定,原權利人如果要續展海域使用期限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續展日期。海域使用權的續展日期,是指原海域使用權人在什么時間內提出續展請求。從我國《海域法》的規定來看,海域使用權的續展日期是“至遲于期限屆滿前2個月”,也即海域使用權的續展必須在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之前的2個月內提出。
第二,續展申請!逗S蚍ā芬幎,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
第三,消極條件。海域使用權續展的消極條件,是指當出現該條件時海域使用權不得續展的情形。消極條件主要包括兩個:其一,按照《海域法》的規定,海域使用權人請求續展的,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如果因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權不能續展,此乃為海域使用權續展的消極要件之一。其二,續期申請必須符合申請續期時的海洋功能區劃。由于海洋功能區劃可能會根據海域自然屬性的變化、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等實際情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適當修改,所以海域使用續期申請必須符合最新的海洋功能區劃,如果不符合’也不得批準原海域使用權的續期申請。
第四,必須繳納海域使用金。么海域法》為整治海域的無償利用造成的不利后果,特規定海域有償使用,設海域使用金制度。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期限續展的,權利人必須繳納續展年限的海域使用金,如果不繳納的,海域使用權不能達到續展的法律效果’有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五、我國《海域法》續期制度的完善
我國《海域法》第26條對海域使用權的續期制度做了規定,但是該法規定并不全面,甚至存在立法漏洞,必須加以補充。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雖然《海域法》規定,海域使用權續期的,需要繳納海域使用金,但應繳納多少海域使用金,是按照原海域使用權登記取得時的價格繳納海域使用金,還是按照續展日期海域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繳納海域使用金,法律并沒有規定。有的學者認為,海域使用金的數額,是維持原標準還是根據情況變化而重新確定,均無不可。筆者認為,海域使用權的續期是原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是原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先于其他海域使用權申請人的權利,在性質上類似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所以,海域使用權的續展必須是在同等條件下的續展而不是其他,海域使用金的數額應以續展日期的市場價格為準。
第二,從我國《海域法》對海域使用權續展的規定來看,續展期限的規定并不明確。如果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續展的,應再給其續多長的海域使用權期限,法律并沒有規定。是按照《海域法》關于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的規定處理還是由人民政府隨意決定,也是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海域使用權續展時間的長短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方面,原海域使用權人提出續展多長時間的申請;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權續展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即養殖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15年,拆船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20年,旅游、娛樂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25年,鹽業、礦業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30年,公益事業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40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的續展期最長不超過50年。
第三,海域使用權的續期次數是否應該有所限制。從《海域法》的規定來看,并沒有對海域使用權申請續期的次數做出限制性規定,按照私法規范沒有限制性規定視為同意的理論,可知原海域使用權人的續期次數由其自由決定,不受任何限制。
第四,對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而沒有批準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應當予以完善。
有的學者認為,依民法一般原理,當有他人競爭該海域的使用權時,還應承認和尊重原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取得權。筆者認為,法律已經規定了原海域使用權人的續展權,沒有必要再專門規定優先購買權;否則,兩種權利可能存在沖突。
編號:25842
書名:海域使用權研究
作者:李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