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董事會的演變與重構及公司治理運動的興起
從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生起,公司董事會經歷了從業主董事會到內部人董事會以及人們認識到董事會獨立性的重要而進行的董事會的重構過程。
(一)業主控制的董事會
從19世紀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生到20世紀初經理革命的發生,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公司董事會一直都是由企業主直接控制的。在這個階段,公司控制人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他們往往是企業創始人,他們不僅是企業的最大所有者,而且也是企業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因此這個時期的董事會可以稱之為“業主董事會”。 業主董事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董事會為大股東所控制。
2.董事必須是公司的股東。董事必須是股東,甚至有最低持
股比例的要求,既可能是出于法律強制性的要求,也可能是基于商業慣例。直到最近,法國才取消了董事必須是公司的股東的 規定。
3.董事會是公司權力中心,實際上掌握著控制權,公司經理從屬于董事會的控制。
從19世紀到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的董事會都屬于業主董事會。但在20世紀初以后,在英美國家的大公司里,隨著股權分散,職業經理人構成的管理層逐漸取代了過去的創始人家族,控制了董事會,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在法國、意大利,許多大公司仍然為創始人家族所控制,董事會仍然控制在大股東 的手中。在日本、德國,金融機構作為大公司的主要股東掌握了公司控制權,支配著董事會。
由于董事會為控制股東所控制,因此在這個階段,公司面臨的主要治理問題是多數股東與少數股東的問題,因此,規范董事 會的法律規則的重心就落實到董事對公司及股東的信賴義務上和責任上。
(二)公司內部人董事會
經理革命后,職業經理人取代控制股東掌握了公司管理層。隨著大公司的股權越來越分散,公司控制權逐漸從控制股東轉移到了公司管理層。此后,在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英美國家,大多 數上市公司都基本處于管理層控制之下,代表管理層的CE。和執 行董事控制了董事會。他們既是公司的管理層,又是董事會的董 事,董事會完全淪為公司內部人的董事會,筆者將這種董事會稱 之為“公司內部人董事會”。
在傳統公司法上,董事會的結構、構成,完全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國家不加干預。公司董事代表股東管理公司,股東通過 掌握董事的任免權來實施對公司的有效控制。因此,傳統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公司董事個人的信賴義務上,著重于董事個人行為的調整。按照傳統公司的法理,只要每個董事盡到了對公司或整個股東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那么公司董事會和董事就能夠獨立履行其職責,能夠有效維護整個股東的利益,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但在公司內部人董事會情況下,由于股權分散,股東會不能有效制衡公司內部人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法典就越來越多地關注整個董事會的獨立性問題,規范的重心不再是單個董事的行為,而是整個董事會構成和結構。
(三)董事會的重構
從20世紀60年代,隨著美國公司內部人控制越來越嚴重,董事會功能失效,從而導致大量公司失敗。這引起了社會對公司董事會的結構、構成和應當發揮的職能的普遍關注,董事會獨立性越來越受到重視。20世紀70年代,美國首先掀起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改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世界各個國家紛紛予以仿效,從而在全世界范圍掀起了董事會改革運動。從那時起,美國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就開始對公司董事會的構成、結構及職能加以干預,從而在美國掀起了董事會改革運動。20世紀90年代,公司治理運動在全球范圍內展開,董事會改革也成為其中核心內容,董事會的獨立性受到特別強調。公司內部人董事會正向獨立董事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