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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喜歡訴訟?

    柳經緯 已閱43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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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傳統的思想觀念里,訴訟絕不是什么美善之事,人們對訴訟不抱好感,“惡人告狀”、“訟棍”等都表達了一種對訴訟的鄙視態度;對于涉己訴訟,更是避之 如避瘟疫。因此,依國人的傳統觀念,是不會有人喜歡訴訟的。然而,在今日社會, 法治昌明,情形有所改變,雖不是人人都喜歡訴訟,但至少有些人是喜歡訴訟的。
    一是通過訴訟獲得了本來無法獲得的利益的當事人。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只要有利可圖,什么事都有人干,無論它是道德還是不道德的。訴訟也一樣,如果 能夠通過訴訟獲得好處乃至發財,即便被認為是“惡人告狀”也是值得。筆者曾經 見過某法院在1999年《合同法》頒布之前審理的一起案件,如果讀者先生經歷過這 樣的案件,保準多半也會喜歡訴訟。該案的案情是:某運輸公司為籌備春運,向某進出口公司購買N輛某國產大巴,總價款近M百萬元;合同約定買方應支付賣方定金75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25萬元。在運輸公司支付了75萬元定金后,進出口公司也從產地國進口了大巴。交付之時,運輸公司發現大巴的 顏色與合同約定不符。于是,在交涉未果后,運輸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進出口公司加倍返還定金合計150萬元;(3)判令被告進出 口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運輸公司因此贏得了近100萬元(75萬加倍返還的定金加上25萬違約金)的利益。我們完全可以設想,倘若被告進出口公司交付的汽車符合合同要求,原告運輸公司接受該車并將所購車輛投入當年的春運,苦心經營,即使不發生任何營業、交通事故等風險,也不可能獲得百萬元的利潤。僅僅是因為被告進出口公 百]所交車輛顏色不符合約定,原告通過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就可獲得如此巨大的利益。這樣的訴訟,除了抱有不占他人便宜之堅定信念的人以外,恐怕沒人不喜歡。上述案件在筆者所接觸的案件(包括代理的案件以及接受咨詢的案件,上述案件就是筆者接受被告方咨詢的案件)中,并非絕無僅有。當然,出現這樣的案件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法律不健全。1999年《合同法》頒行之前,我國法律既未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作出限定,也未對違約金和定金是否可同時請求作出規定。倘若此案發生在《合同法》頒行之后,法官斷無支持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因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能單方解除合同,本案賣方交付的汽車顏色不符合合同約定,雖構成違約行為,但不足于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他方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請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二是承審的法官對何謂公正缺乏基本的判斷。倘若審理的法官知道何謂公正,也斷不會作出如此利益失衡的判決。隨著國家法制的健全,法官素質的提高,相信上述類型的判決將越來越少,通過訴訟來獲取本不該獲得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將越來越小。因此,這一類喜歡訴訟的人也必將越來越少,而越來越多的人則因訴訟“費時費力費錢”而不喜歡訴訟,避之唯恐不及。
    二是律師。律師以代理訴訟為業,打官司是律師的生存之道。因此,律師屬于最為喜歡訴訟的群體。法治昌明時代,法律越來越復雜,訴訟也越來越重程序,訴訟成為一種專業性極強的社會活動,倘若訴訟不是委托身懷絕技的律師代理,一般民眾恐怕難以應付,尤其是在對方當事人委托了律師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律師也因為具有法律和訴訟的專業技術,而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中獲得可觀的代理費收入,成為較為富裕的階層,律師也因此成為諸多法科學生未來擇業的目標之一。不僅如此,同樣精通法律和訴訟技巧的法官有時也對律師的收入多有羨慕,不少的法官毅然脫下法袍,加入律師的隊伍,喜歡起訴訟來。由于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中能夠獲得可觀的收入,因此作為別無所長,只擁有法律和訴訟專業技術的律師,喜歡訴訟是理所當然的,完全在情理之中。在市場經濟年代,律師之喜歡訴訟,猶如喪葬業者之喜歡喪事,希望糾紛越多越好(這當然不是指自家的訴訟,猶如喪葬業者不可能喜歡自家喪事一樣,律師是不會喜歡自己或自家人涉訟的)。例如,有的律師在開發商交房時,當場向購房者發放名片和自己的專業介紹廣告,希望購房者一旦發現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有問題時便聯系自己;有的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咨詢時,極力慫恿當事人訴訟;有的律師鼓動當事人提高訴訟標的金額,無論合理還是不合理,盡量往高寫,于是常常出現獅子口大開的訴求,道理很簡單,律師的代理費也因此而水漲船高。如果說上述這些律師以剛出道者居多,并不能代表律師群體形象的話,那么絕大多數律師尤其是成功的律師在他的職業履歷中,都會介紹自己成功代理過哪些重大疑難案件,其喜歡訴訟之情溢于言表。然而,在筆者與律師的接觸中,又著實感受到很多律師其實也不是很喜歡訴訟,一些成功的律師甚至表示了對訴訟的厭惡,少部分有條件的律師則遠離訴訟而轉向非訴訟代理。律師不喜歡訴訟的原因大體有二:一是案件的勝負常常無法從專業上加以把握,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認為必將勝訴的案件,可能因為其他因素的存在而遭受敗訴;而認為勝訴法律依據不足的案件卻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勝訴。因此,律師即便精通法律,也無法準確預測訴訟結果,這就使得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時缺乏底氣,顯得“九分”的不專業。二是法院的門難進,法官的臉難看,律師為了中長期的利益,一般不愿得罪法官,因此在法官面前總是戰戰兢兢、唯唯諾諾,無法施展自己的專業才能,更無法彰顯自己的人格;倘若遇到不專業的法官或者已經無法保持中立的法官,律師更會感到無奈。因此,除了大學剛畢業的法科學生還會感到法庭上那種唇槍舌劍帶來的興奮以外,多數律師之所以喜歡訴訟實在是因生計所迫。一旦他們的生計有了充分的保障,他們中的多數人就會遠離訴訟。
    三是法官。法官與律師一樣,都是靠自己的法律和訴訟專業技術吃飯的群體。與律師不同,法官靠納稅人養活,吃國家財政的飯,不必像律師那樣為生計而掙扎,即便法院沒有案件可辦,也不會發生生計問題。因此,法官對于訴訟的態度與律師有別。一方面,從內部競爭來看,大多數法官都希望自己成為辦案的能手,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官,進而獲得晉升的資格。衡量一名法官是否優秀,除了人為的因素外,辦案的數量和質量是最重要的指標。因此,法官希望自己能遇到易辦的案件和典型的案件,前者可以在案件的量上反映自己的辦案能力,后者可以在案件的質上展示自己的辦案能力。不僅法官如此,法院也是如此。同級法院之間也存在類似的競爭,各法院處理的案件情況都會在上級法院的月份或季度簡報中得到反映,法院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考核法院的指標之一,從地域先進一直到全國優秀法院,都離不開案件的量和質。而且,按照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人大監督法院,法院院長須于每年人大會議上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在院長的工作報告中,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字句:當年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執行各類案件多少,與上一年相比,同比增長多少……因此說明法院工作的業績,并希冀得到人大代表們的贊許和獲得人大的通過。由此可見,法官之喜歡訴訟,不似律師那樣純屬于金錢的驅動,而是來自法院內部的競爭機制。這種競爭機制有時也會發生畸形的變化,有的法院為了造就明星法官,在統計數字上做文章,培育出年審數百案件的“高產法官”;有的法院為了增加案件數量,將一個案件分拆成數個乃至十數個案件;甚至有的法院為了辦案指標,干脆造假案,以增加案件數量。法官之喜歡訴訟,到了無所不及的地步。但是,另一方面,法官其實也不是很喜歡訴訟,尤其是那些棘手的訴訟案件,法官絕無喜歡的理由。例如,法院得靠同級政府的財政撥款吃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法官是不喜歡以同級政府或其部門為被告的訴訟的,這會使法院很為難:一方面法院肩負著主持正義的神圣職責,另一方面法院又絕不敢得罪政府。又如,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在理論上雖無爭議,但是當個案中的原被告雙方都持有某些權勢領導的條子時,法官就會感到左右為難,因為兩頭都得罪不起呀!這樣的案件,法官是絕對不喜歡的。還有執行難的案件、具有社會群體『生的案件(例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法官通常也不喜歡,因為這會把法官推到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去,稍有不慎,即會招來社會輿論的譴責,常常是吃力不討好。還有,當訴訟案件如潮水般涌進法院,當卷宗材料堆滿法官的案頭時,法官也會因為不堪重負而不喜歡訴訟。有社會就會有糾紛,有糾紛就會有訴訟,這是不依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規律。因此,喜歡也罷,不喜歡也罷,訴訟總是會發生的,不是發生在你我之間就是發生在張三李四之間,而且訴訟無論是從量上還是從類型上看,必將呈現出不斷增長的態勢。伴隨著訴訟的增長,律師和法官這樣的法律職業群體作為社會糾紛的寄生物,也不會消失,而是越來越壯大,成功的律師和法官還是法科學生的楷模。因此,談論喜歡還是不喜歡訴訟,其實是多余的。
    摘自:張士寶主編《法學家茶座(第15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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