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3年,隨著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在中國實行了17年的強制婚檢作為制度好像是要被畫上了句號。但是,在此前即持續許久的關于要不要強制婚檢的爭論并沒有因新法的實行而終止,反而愈演愈烈,衛生部門驚呼“預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線崩潰了”,一些地區“婚檢已近零”,“新生兒缺陷發生率呈上升趨勢”,“整個民族素質將受影響”。由此,一些人呼吁重新確立強制婚檢制度。更何況制定于1994年,明文規定著強制婚檢的《母嬰保健法》的相關條款并未修改。
法律的問題總是復雜的,更何況我們處于在世界上少有的社會轉型中,從一個封閉的、總體性非常強的、計劃經濟的社會,轉向一個開放的、多元的、市場經濟的和法治的社會。 我們所處的社會和這個社會的法律都在改變,但如果我們不能隨時對變化中的事實和價值問題分別予以清理和辨析,我們就將在發展的路上左右搖擺,不斷重復類似的錯誤。 在有關婚檢的爭論中,人們混淆了性質不同的事項。
首先,法律要不要有公法、私法之分,婚姻和生育是個人的事,還是國家的事,抑或是社會的事。些問題是法律的根本問題,但這些問題又是個價值選擇問題。你如果認為整體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個人只是整體的一部分,那么,“一切法律都應該是公法”,“婚姻必須服從整體的要求”,“生育不只是個人的私事,它關系著整個民族的后代”,就是順理成章的;你如果認為人的基本權利是第一位的,包括民族、國家等只是由一個個的相互平等的人作為個體結成的聯合體,那么,法律就應該區分公、私領域,私領域中的事,由個人自治;涉及兩人的事,只須雙方同意而無須由國家、社會或其他人作為第三方干預。權利,就是每個人都有的在等量的空間中的選擇自由。給個人對自己的事自己做出選擇的自由,當然會導致一些人做出在別人看來是錯誤的選擇。但如果是自認為是出于為別人好的愿望,為了別人的健康和別人的后代的健康就可以強制婚檢的話,那么,為了別人的和別人的后代的幸;蛘呤瞧渌裁,也就可以包辦婚姻了。 當醫學忽略了倫理和愛心,把“健康”變為純客觀的指標而認為某個體何時宜婚配、何時宜生育時,人也就淪為了飼養場中的牲畜了。人之為人的重要之處在于人的社會需求,為了快樂、為了情感,為了一切并不合于客觀指標的追求,如果說結婚會少活五年,也總有一些人會選擇結婚。因為“健康”固然重要,但人可能還會有健康之外的,甚至是與健康相矛盾的追求;人有健康意識,看重健康,是為了使自己活得更好,而不是為了健康而活著。
主張強制婚檢的人還有一個理由:婚檢可以保障要結婚的雙方的知情權得以實現,當一方有意要向對方隱瞞自己的健康問題時,使其圖謀不能得逞。我們暫且假設婚檢可以百分之百地查出一切不宜結婚、不宜生 育的病癥,使一方絕對無法向對方隱瞞自己的健康問題,但又有什么辦法 能阻止一方的其他不忠誠之舉,向另一方隱瞞其他不利于婚姻的問題,如財產、情人、二奶、私生子之類問題呢? 以為了國家、社會、民族的利益,必須不準或暫時不準有可能生出殘 疾或有遺傳病的嬰兒的人結婚而要實行強制婚檢的主張,在法治精神的面前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他違背了以人為本的原則,把抽象整體利益看得高于一切。 以為了當事人好,要阻止自知生理或健康狀況不宜結婚而又都想結 婚的雙方結婚而要實行強制婚檢的主張,在法治精神的面前也是站不住 腳的,因為認可、尊重、保護人在私領域的選擇權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己所不欲,施于人”不對,“己所欲,施于人”同樣也是不對的。
至于以為保護一方不受另一方的欺騙而要實行強制婚檢的主張,在法治精神的面前同樣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普遍地認可、尊重和保護每個人在私領域中的選擇權相比保護一個具體的人不為另一人欺騙而言,前者 更重于后者。前者,是在立法上要解決的事,后者,則只能靠司法救濟去解決,F代法治自知不能阻止一切壞事的發生,正像它不能因人的手會 用于對他人施暴而捆上所有人的手一樣,也不能因有人會就自己的健康 狀況欺騙他人而對所有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強制檢查并告知相關人。
至于說,現代的醫學尚不足以查明一切不宜結婚和不宜生育的病癥; 現在做婚檢的那些人的醫術也有限,不能查出本應查出的問題;現在做婚檢的人服務態度不好,泄露別人隱私;醫療腐敗,為人出具假婚檢證明等都不是取消強制婚檢的理由。因為即使醫學已到了可以查明一切不宜結婚和不宜生育的病癥,做婚檢的人醫術極高,醫德極好,按照現代法理,也不應強制婚檢,道理極為簡單,因為這是個人私事,應由個人自己決定,我們只能勸說、誘導、影響別人,不能強制。 還有一說,認為中國人大都文化水平低,素質差,只有先強制,等待文化水平和素質都高了,才能讓其自治。這種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所說“文化水平”實際是指受教育程度,看看現今的社會中,受教育程度高的未必品質就好。強制婚檢時,據稱全國的婚檢率到了68%,不強制了,就幾近零?梢娙绻^續強制下去,永遠也不可能衍生出自覺來。
強制婚檢在法律上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它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與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相矛盾的。如果承認有私領域,那么也就有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隱私是個人的,卻并不是見不得人的。至于隱私為什么不容侵犯,則只因我們承認了私領域的存在。只要是在私領域的邊界之內,當事人拒絕別人侵人是不需要陳述理由的;闄z所涉及的身體隱秘處和與個人健康狀況等相關的信息,都屬隱私,強制婚檢,就等于剝奪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準許他人進入自己的私領域的選擇。僅就強制婚檢的法律規定來看,這種剝奪雖只是部分的,但它卻破壞了法律對隱私保護的邏輯,為在其他部分繼續侵入和剝奪提供了先例。至于進行婚檢的機構不容當事人選擇地將婚檢的結果告知將要與其結婚的另一人(雖然被告知者和告知者將要結為夫婦,但他們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權利主體)和婚姻登記機構--即使不再向“旁人”泄露--這在法律上也是“未經當事人允許而公開其私人事件”的侵犯隱私權行為。對隱私的確認是與人類尊嚴的確立不可分的,也是與個人的自治(自決)相關聯的。一個沒有尊嚴、不能自治的人,我們能指望他操守純正,行為端方嗎?一個人沒有尊嚴、不能自治的社會,我們能指望它習俗良善,發展協調嗎?
強制婚檢制度必須由醫生來實施。醫生是一個在現代社會中專業化程度極高的職業群體。正是這種極高的專業化程度決定了在這個群體中自律是規范職業行為、確立業內秩序的保障,以至相關法律的制定也往往要源于這個群體的職業倫理,而“知情同意”又正是現代醫療職業倫理的一個重要準則--盡管中國的醫學界和政府的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剛剛接受這個準則。強制婚檢,與“知情同意”又是相矛盾的。醫生能夠實施且贊同強制婚檢,又怎么能指望他們同時能認同和遵從“知情同意”的職、Ip倫理要求呢?
最后,在中國現在確實是醫生等衛生系統的人在驚呼婚檢率的下降和預言由此將帶來的中國人口質量嚴重下降,以至將影響整個民族素質的后果(但也有人在網上指出:某衛生廳副廳長以在其轄區內2003年新生兒畸形率高達20.08%0來證明取消強制婚檢之過的不當,因為2003年出生的畸形兒絕非2003年10月取消強制婚檢后才結婚的人所生)。一種關于事實的陳述,固然可以基于陳述人的知識和經驗,但也不排除受其利益的影響;闄z在強制實施時曾是某些醫療保健機構的專權,并且收費是含有利潤的。因此,有人主張,國家既然提倡婚檢,并認為是關系公民個人幸福,又關系民族利益的大事,何不作為福利,由政府出錢,以解決大量農村人口和城市貧困人口因無錢而不愿或不能做婚檢的問題呢?我是主張政府應建立最低限度的城鄉一體、覆蓋全體國民的醫療保障制度和義務教育制度的--包括由政府出錢支付人們的婚檢費用,但即使如此,人們是否婚檢,也應由每一對要結婚的人自己決定。我們所能做的,至多是盡可能地使人們知道婚檢的好處,盡可能地使每一個要結婚的人自己做出負責任的選擇,對將要和自己結婚的人負責,對自己將來的子女負責。
摘自:李楯著《已卯以來雜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