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本條中的“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條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等。本條第三款中的“組織起來就業”是指通過興辦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實現就業。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實行在資金、貨源、場地、原輔材料、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的政策。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本條中的“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指:勞動部門、非勞動部門和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非勞動部門針對不同的求職對象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等。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其業務范圍不同。本條中的“就業服務”主要包括:(1)為勞動力供求雙方相互選擇,實現就業而提供的各類職業介紹服務;(2)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術和就業能力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就業訓練和轉業訓練服務;(3)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的失業保險服務;(4)組織勞動者開展生產自救和創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服務的四項工作應做到有機結合,發揮整體作用,為勞動者就業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本條中的“平等的就業權利”是指勞動者的就業地位、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平等。本條中的“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具體規定在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中。
第十四條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中的“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本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在國務院第81號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本條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指《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罰款標準》等。
摘自:李國光主編《勞動合同法辦案手冊(中國勞動合同法理論與實務叢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