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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環境時代法的平等價值

    陳泉生 何曉榕 已閱60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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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平等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之一,本文認為,環境時代的法對平等觀念造成的沖擊體現在時間維度上。傳統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時代的人之間的平等,即代內平等,而環境時代的法卻給平等增添了新的意蘊,平等不僅包括代內的平等,還包括代際平等,亦即當代人的發展不能建立在犧牲后代人發展的可能性的基礎上,自然資源應該在世代間進行合理的分配--這就讓后代人穿越了時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談判桌上,平等原則因為時間的維度而變得更加立體。
    關鍵詞:環境時代 法 平等價值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之一。從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開始,古往今來的許多法學家都對平等價值作了深入的探討和分析,但由于平等的內涵總是隨著時代和人性需要的變化而不斷變遷的,因而這樣的探討永遠不會停止--正像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歷史上對什么的確構成而什么又不構成不合理的歧視的問題并不存在著一種普遍一致的看法”,“給予人們和群體平等和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觀的生產狀況而定的,依基本上無法控制的社會現實狀況而定的,依社會進化的一般狀態而定的,以及以現有的認識和理解水平而定的”。[1]環境時代的法對平等觀念造成的沖擊體現在時間維度上。傳統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時代的人之間的平等,即代內平等,而環境時代的法卻給平等增添了新的意蘊,平等不僅包括代內的平等,還包括代際平等,亦即當代人的發展不能建立在犧牲后代人發展的可能性的基礎上,自然資源應該在世代間進行合理的分配--這就讓后代人穿越了時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談判桌上,平等原則因為時間的維度而變得更加立體。 代際平等的實質是自然資源利益的代際分配問題,即自然資源利益的代際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際平等理論的是美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華盛頓大學的愛迪·布朗·韋絲教授(Edith Brown Weiss)[2]。她于1984年在《生態法季刊》上發表了《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的論文。[3]她認為,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是各代(前輩、當代和后代)之間的一種伙伴關系,在人類家庭成員關系中有著一種時間的關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確保每代人至少擁有如同其祖輩水準的行星資源區;如果當代人傳給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違背了代間的公平。[4]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論。該理論主張,“我們,人類,與人類所有成員,上一代,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著被認為是地球的我們行星的自然資源。作為這一代成員, 我們受托為下一代掌管地球,與此同時,我們又是受益人有權使用并受益于地球”。[5]對此,韋絲教授認為,作為地球的管理人,人類對將來世代負有道德義務;我們的祖先對我們負有這樣的義務,作為過去世代地球自然資源遺產的受益人,我們要給將來世代留下享受這種遺產之恩惠的權利,而將來的世代也要從我們的世代繼承這樣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將這些稱為世代之間的地球義務和地球責任。[6]
    有鑒于此,韋絲教授進而指出,就算知道我們是地球上生存的最后一代人,但是我們是否有污染、破壞地球的權利也并不是確定的,這是因為人類社會的發展結果不過只是大自然體系的一部分,在為自身利益而利用的同時,他人也應當可以繼承。人類社會的目的應當是實現、保護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這就有必要讓地球的生命維持體系、生態學過程、環境條件、人類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資源、健康舒適的人類環境等持續下去。為此,所有的世代都是這個伙伴關系中的成員,并且哪一個世代在自身生存的世代到來之前,都不知道在將來什么時候能成為生存的世代、成員的數目有多少、結果將有幾代人存在等問題。[1] 同時,在此基礎上,韋絲教授提出了構成代際平等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一,保存選擇原則,即每一代人既應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資源的多樣性,以避免不適當地限制后代人在解決他們的問題和滿足他們的價值時可得到的各種選擇,又享有可與他們的前代人相比較的多樣性的權利;第二,保存質量原則,即每一代人既應保持行星的質量(指地球的生態環境質量),以便使它以不比從前代人手里接下來時更壞的狀況傳遞給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種對行星的質量的權利;第三,保存接觸和使用(access to)原則,即每一代人應對其成員提供平等地接觸和使用權。[2]而為了實現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韋絲教授認為有必要回到作為存在于地球財產管理人基礎上的目的,也就是要使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能夠得以持續。這個目的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使地球的生命維持體系得以持續;其二,使人類生存所必要的生態學流程、環境質量以及文化資源得以持續;其三,使健全、舒適的人類環境得以持續。因為這對將來世代繼承豐富的地球具有積極意義。據此,各世代對將來世代負有對其繼承的地球自然、文化資源不比現在繼承的狀況更惡化并使現世代能夠合理接近人類遺產的義務。[3]此外,韋絲教授還強調這種代際權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集體的權利或代權。鑒于地球處于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當代人有責任保護地球環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傳給后代人,為保障這種代際權的實現,應設立保護后代人權益的調查委員會、行星權利委員會、行星未來委員會、行星用戶費和后代人托管基金。[4]
    也就是說,韋絲教授認為,人類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資源利益的托管人,每一代人之間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一方面,當代人是擁有有限的終生財產的受益人;另一方面,當代人又是對后代負有義務的受托人,而后代則是持久不斷的地球的祖傳遺產的受益人。該托管確定的財產包括自然資源和生物圈生態系統的環境以及外空間的國際公地。該財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無形的。當代人對自然資源區的安全保管負有責任,即不得超出合理必需限度而使用或占用這筆財產,并就浪費行為和生態惡化對國際社會負有說明責任。國際社會可根據“對人的訴訟”對失職的受托人采取行動,亦可根據“對物的訴訟”,保護生態系統、資源和環境。[1]韋絲教授關于代際平等的理論一經提出,就受到法學界的高度重視。日本學者山村恒年對其大加贊賞,指出韋絲的理論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基礎提出的,其背景兼具有洛克二重公共信托論與羅爾斯正義論的思想。他認為,韋絲教授的理論中有與政治、行政上的理念深深地結合在一起的部分,特別是與公共信托論、權利論、正義論相關。他指出,該理論是以確保人類的永續性及其世代問的平等為基本出發點的,在原則上是以保護人類利益為基礎的。而與此相對,美國西北大學的A。達馬特教授則提出了“由于我們對現在環境的干涉,未來世代則失去了現在所能考慮到的對未來環境的同一性”的主張。即雖然否定對未來世代的義務,然而卻沒有否定在環境上的義務。他說,“人權”的全部概念在狂熱的愛國主義類型中、在世界中所具有的唯一價值,是可以稱之為與我們自身利益直接相關聯的觀念。他認為,對未來的道德上的義務是毫無意義的,道德的意義只是對破壞環境、浪費自然資源和捕殺野生動物這樣的行為、樂于犧牲對我們毫無威脅的創造物這樣的事情給予厭惡和斥責。[2]
    可見,為了防止當代人過度地有利于自己、卻以犧牲后代人利益為代價濫用自然資源,在法律上承認代與代之間的權利和當代人對下一代人的義務是至關重要的。對此,目前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中已有規定。比如,1973年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6年的《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1977年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1979年的《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1985年的《東南亞國家聯盟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協定》,以及1992年的《保護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公約》,等等皆是。 環境時代的法給平等原則帶來的第二重沖擊是種際平等。如前所述,人類社會只是地球巨大的生命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地球生命系統則是一個網狀結構。這樣的網絡結構主要有三個層次:物種層次、生態系統層次和生物圈層次。[3](1)物種層次指在某一空間范圍內,不同物種在它的生命活動中通過營養、境位或者其他關系總與若干其他有機體緊密聯系。不同的物種之問既存在著競爭關系,也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關系。美國的生物學家皮特·H·勒芬在1982年的一次國會聽證時提到:隨著一種植物的趨于滅絕,有數十種相互依賴的昆蟲、非昆蟲動物或者其他植物跟著滅絕。(2)生態系統層次也是這種網絡結構關系的一種具體體現。它是生物在地球上生存和進化的基本單位,由眾多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物理環境組成。這些有機體或者以專性的結合相互依賴,更經常地是以部分的和韌性的關系彼此聯系,形成一種自發的有序狀態。(3)生物圈層次是最龐大的一個生命系統,覆蓋于地球表面,由大氣圈下層、土壤、巖石圈表層以及整個生命界組成。生物圈被生產和轉化的地球過程連續地替換,構成一個自發形成的網絡。在這一網絡之內,生命系統和非生命系統復雜地交織著,并被不同尺度的巨大回饋所調節。[1]總之,正是不同層次的形形色色的生命系統的網絡共同維持著地球各種功能的運轉。在這樣的網絡結構中,物種屬于最基本的層次。物種是進化的基本單位,它是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間斷的實體,是動態的自然類別。一個物種是一個保持在歷史生命線系中并不斷前進的動態的生命形式。大多數物種在生命的早期死去,這對個體顯然是“壞”,但對它所從屬的物種或生態系統的繁榮卻是必要的--因為通過優勝劣汰,每一個前進的物種捍衛了一種生命形式,這是一件“善”事。同時,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舊的物種消失,新的物種產生,這是自然的客觀規律。[2] 但在人類從自然界的生存競爭中全面勝出之后,由人類侵犯引起的大量物種的滅絕根本不同于自然滅絕,不僅滅絕的速度超過了自然滅絕的1000倍,而且被滅絕的動植物大多屬于高級類型,而非自然滅絕中的低級類型。比如,由多個保護動物組織所組成的“零滅絕聯盟”近日公布了一份“瀕危物種”報告,指出位于全球595個地點的近800種動物即將絕種,其中包括1/3的兩棲動物、12%的鳥類、23%的哺乳動物。聯合國環境計劃署也認為,在未來的20—30年之中,地球總生物多樣性的25%將處于滅絕的危險之中?梢,自然界的滅絕雖然對一個物種有害,但不是系統的“惡”,而是進行的特化的周轉--而人類引起的滅絕卻與進化中的特化無關,它關閉了生物進化線形體的特化和未來。物種的人為滅絕有兩種惡,一方面,它是對生命體內在價值的無視和踐踏,正像H·羅樂斯頓所說的那樣“毀壞一個物種就像撕掉以一種人類幾乎不知道如何去讀的語言寫成的尚未被解讀的書的一頁”[3];另一方面,這樣的滅絕摧毀了生命網絡最基本的環節,危害到系統整體的安全,如果放任生態危機的發展,人類社會必將與自然一起走向毀滅。
    也就是說,物種既是自然進化的基本單位,也是地球生命系統中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而目前人類的活動已經極大地破壞了自然界的固有規律,造成了物種的大規模滅絕。應該說,自然界同時有兩條并行的規律:優勝劣汰規律和生態平衡規律,這兩條規律自古共生共存,卻因為人類的出現而成為了一對悖論。優勝劣汰的規律體現的是一種“機會平等”,也就是指所有的生物平等地參與競爭,并在競爭中淘汰掉那些處于劣勢的物種。從這個意義上看,人類的種群數量龐大,遍布整個地球,地球自然環境在人的改造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類無疑是競爭中的優勝者。但是,優勝者的過于強大卻觸怒了自然界的另一條規律--生態平衡規律。生態平衡規律肯定了生物的多樣性能帶來穩定,維護生態安全的基礎就是保證物種種群的穩定和繁榮。人類與其他物種共處于生態系統之中,雖然人類已經從優勝劣汰的生存競爭中勝出,但如果對其他物種趕盡殺絕,最終必然造成自己的滅亡--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態平衡規律是以結果平等為取向的。作為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環境時代的法必然要遵從生態規律--就像江山先生認為的那樣:“與人在法相對應的是自在法(自在世界本身具有和呈現的法)。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復雜化!盵1]因此,環境時代的法作為“人在法”,其只不過是生態規律這個“自在法”的延伸和細化,生態規律是指導環境時代法的最高“圣諭”。因此,按照生態規律的要求,將自然界的生態規律引入人類的法律中,承認自然和其他物種的內在價值,肯定結果平等取向的物種平等原則,是生態人給法的平等價值帶來的第二重沖擊。物種平等原則就是肯定地球上所有的物種都平等地享有生存權利和繁衍后代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平等是以“物種”為單位的,而非以野生動物個體為單位的。換言之,物種平等原則與人域法中的平等原則有所差別,其所關心的不是個體平等,而是作為整體的物種與物種之間,它們在地球上生存和繁衍的權利是平等的。從整體上看,保持物種生存比保持個體的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的價值。因為失去了的個體總是可以由物種中的其他個體繁殖出來,但如果物種滅絕就再也不能產生出個體來。[2]
    摘自:周永坤主編《東吳法學(2007年春季卷)(總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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