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香港唱片公司起訴上!板X柜”、“麒麟’’等知名卡拉OK經營者未經其許可營利性播放MTV,由于卡拉OK已經成為公眾文化娛樂的重要消費方式之一,該類案件的訴訟結果直接觸及唱片公司、卡拉OK行業和消費者三方利益,因此,MTV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對MTV相關問題的規定不甚明了,理論研究也鮮有深入,法律界、唱片業、行業協會紛紛組織各種研討會,主要圍繞MTV的法律屬性、收費標準、收費渠道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筆者從司法實踐出發,對與審理MTV著作權侵權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作一梳理,并不揣冒昧提出一己之見,以期能為同類案件的正確審理提供一些參考。
一、MTV的相關知識
1.名稱由來。1981年8月1日,美國華納阿克邁斯公司在有線電視網上開發了一個全新的電視頻道,名稱為“Music Televison",成為世界上最早全天候播放MTV的有線電視 網。①這種嶄新的藝術形式剛從海外引進我國大陸時曾冠以多 種稱謂,如可視歌曲、電視歌曲等,后經中央電視臺建議,定名為 “音樂電視”,英文為"Music Televison",簡稱"MTV"。香港、臺 灣地區的媒體則習慣稱“音樂錄影帶”或“音樂錄像帶”,英文為 “Music Video",簡稱“MV”。MTV是將音樂形式與電視畫面 形象相結合的一種綜合藝術形式,其中音樂的節奏變化、旋律流 動乃至整體風格一般是與鏡頭表現的畫面互相配合,從而力求 達到一種視聽互動的效果,給人以強烈的視覺和聽覺沖擊。有 人形象地比喻MTV是“看得見的音符”。
2.使用方式。據了解,目前MTV在各娛樂場所的使用方 式主要有三種:(1)由專門的音像師進行播放,一般都是使用 LD、DVD;(2)由點唱機播放,比較典型的是萬利達點唱機,可 儲存的MTV少則2 800首,多則4萬首;(3)由電腦點歌設備播 放,目前大部分卡拉OK經營場所都使用該設備。該設備儲存 的MTV有三方面來源,其一是電腦點歌設備出售前已經自帶 的大量MTV,其二是卡拉OK經營者將購買的MTV音像制品 儲存進電腦點歌設備,其三是直接從網絡下載的MTV。 3.主要類型。MTV根據畫面內容主要分成五大類型: (1)原唱歌手現場演唱會剪輯而成的錄像畫面;(2)原唱歌手演 繹的具有一定故事情節的畫面;(3)自然風光加簡單表演的畫 面;(4)電影片斷剪輯的畫面;(5)卡通片或動漫形象的畫面。
4.制作方式。拍攝MTV與拍攝電影的基本步驟大致相同。拍攝電影的基本步驟為:首先確定導演人選,由導演對劇本進行反復修改,并編寫符合其創作意圖的“分鏡頭劇本”;其次導演組織創作班底進行影片拍攝,拍攝過程由演員、攝像師、錄音師、美工師、化妝師、服裝師、道具師、燈光師等共同合作完成;最后進行后期制作,對影片進行剪輯、配音等。但兩者也存在以下區別:(1)一般拍攝MTV制作成本較低。我國大陸拍攝電影的成本從人民幣200萬元至上億元不等。拍攝MTV成本則從人民幣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相當于一集電視劇的成本。境外和國外拍攝MTV的成本相對要高一些。我國大陸著名MTV導演王國平于1994年拍攝的《我愛五指山,我愛萬泉河》MTV,耗資30萬元,動用了小型蜜蜂飛機航拍、200多名兒童參演,拍攝了10本膠片,歷時10天,已屬國內MTV的大制作。(2)制作期限較短。拍攝一部電影一般需要半年以上時問,而拍攝一部MTV僅需5天至1個月。(3)使用的介質不同。在我國大陸拍攝電影使用電影膠片,而拍攝MTV大部分使用錄像帶,與電視劇使用的介質相同。個別畫面精致的MTV也有使用電影膠片,因此總體上電影的清晰度要高于MTV的清晰度。(4)放映的時間不同。一部電影一般在100分鐘至2個小時,而MTV只需五六分鐘。上述區別僅說明拍攝MTV的過程比拍攝電影的過程略為簡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進行拍攝。
二、關于MTV的法律屬性
1.正確界定MTV法律屬性的意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1)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足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吨鳈喾▽嵤l例》第5條第(3)項規定,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從以上法律規定中,我們很難得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兩者的明確概念,也無法對兩者的界限加以清晰的界定,從而導致對MTV法律屬性的種種爭論。MTV的法律屬性無法確定,將直接導致權利人權利性質的無法確定,因為如果將MTV界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權利人享有著作權,就可以主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17項權利,包括放映權。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如果將MTV界定為錄像制品,則權利人享有鄰接權,僅可主張《著作權法》第4l條第1款規定的4項權利,即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不包括放映權。因此,正確界定MTV的法律屬性,對MTV案件的審理和裁斷具有重要意義。 2.關于MTV法律屬性的爭論。對于MTV的法律屬性,目前主要存在四種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作品說”,認為所有的MTV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主要理由為錄像制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唯中國獨有,其他國家沒有“錄像制品”概念;MTV作為類似電影作品保護是國際慣例,英國和美國都將MTV視為電影,法國統稱為視聽作品,法院判決應考慮國際慣例;1992年9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9條規定,外國錄像制品根據國際著作權條約構成電影作品的,作為電影作品保護。 第二種“音樂作品說”,認為所有的MTV屬于音樂作品。MTV是以音樂為主、畫面為輔的藝術表現形式,MTV產生的初衷也是為了推銷音樂作品,并且是伴隨音樂作品奉送的。消費者在卡拉OK廳唱歌主要是使用音樂作品,并非欣賞電視畫面。電視畫面還是為音樂服務,如果沒有音樂,電視畫面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因此,MTV不具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獨倉0性。 第三種“制品說”,認為MTV屬于錄像制品。MTV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表現詞曲作品,所以只是一種包裝或傳播技術。它的獨創性僅體現在傳播方式和表現手法上,并不具備《著作權法》所稱的藝術領域的獨創性,因此屬于錄像制品。 第四種“折衷說”,認為MTV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錄像制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因為MTV在一些國家被看作是電影作品,就認為它在我國也一律構成電影作品,不免有些武斷。對MTV的法律屬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MTV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有的MTV屬于錄像制品。
3.筆者的觀點。國外對MTV的法律屬性不存在作品和制品的爭議,因為國外沒有“錄像制品”的概念。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89年4月在主持締結《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中認為,一系列鏡頭伴隨或不伴隨聲響而固定在一定介質上,可以復制、可以供人們視、聽的作品,統稱“視聽作品”。1985年以后制定或修改版權法的國家,一般或是使用“電影作品”來包括一切影、視作品和錄像制品,或是使用“視聽作品”來包括這一切。法國將電影和MTV統稱視聽作品。英國和美國將MTV作為電影作品保護。日本有一種類似于MTV的視頻卡拉OK,即
在視頻軟件中編人音樂作品。視頻軟件的重放相當于電影作品的放映這點并無爭議,可以認為重放視頻軟件時,服務員或客人同時進行的歌唱行為,屬于歌詞的放映和演奏,同時也屬于樂曲的放映。①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則運用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兩個不同的概念。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于著作權的客體,錄像制品屬于鄰接權的客體!耙灶愃茢z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一詞源于《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②(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訂)第2條第l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規定,原文為“cinematographic works to which are 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我國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該公約,10月5日成為該公約第93個成員國,因此在我國1991年的《著作權法》中尚沒有作規定,至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時才增加這一概念。1991年的《著作權法》第3條第(5)項的規定為“電影、電視、錄像作品”,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法律修改的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國際通行的觀點,認為以拍攝電影方式制作的那部分電視片、錄像片,和電影一樣屬于作品,而復制性錄制他人報告、講學等而制作的電視片、錄像片等,則不屬于作品。 “錄像制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一個獨有概念,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錄像制品的特點是將已有作品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加工而產生,比如,機械錄制的他人的現場表演、教學講座等。錄像制品不包括:(1)以劇本為基礎,經過導演、攝影、音樂、演員等多方面共同創造性勞動制作完成的錄像片、MTV片,這些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6)項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不是錄像制品;(2)由電影作品制成的錄像帶。這種由膠帶變為磁帶的載體轉化,是對電影作品的復制,而不能認為是錄像制品。① 對于MTV的法律屙l生,筆者更贊同“折衷說”的觀點,即對MTV的法律屬性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一定的判斷標準進行具體分析。筆者認為,這一判斷標準就在于獨創性。獨創性或稱原創性,是指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勞動而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創作性。MTV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將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并能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2)畫面內容具有獨創性;(3)聲畫合一。在上述三個條件中,第(1)、(3)個條件比較容易判斷,第(2)個條件是判斷的難點和關鍵。筆者認為,MTV是否具備獨創性,應該根據MTV畫面的內容從拍攝電影的技術角度進行綜合判斷,法官可以運用“畫面排除法”來判斷MTV的法律屬性。首先排除錄像制品,即MTV畫面內容為演唱會、舞臺劇、音樂劇等現場表演的機械錄制,例如張國榮告別演唱會
MTV,是使用張國榮演唱會錄像經簡單技術加工而成,屬錄像 制品;其次排除電影(美術片)、電視劇剪輯,很多電影主題曲MTV就是以該電影的精彩片斷剪輯合成,例如滿文軍演唱的《懂你))MTV;最后排除風光配簡單表演,例如以海灘風光與泳 裝美女為畫面的MTV。上述三種MTV的畫面內容均不具備作品獨創性,或是對舞臺表演現場實況的機械復制并作簡單的技術加工制作完成的MTV,或是電影(美術片)、電視劇和其他 影像畫面與音樂進行簡單的復制完成的MTV,或是聲畫不合一,畫面內容與音樂主題完全脫離的MTV,因此均不能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法官也可以運用“直接判斷法”審視MTV的法律屬性,如果MTV的畫面內容具有一定的 故事情節,畫面的開頭或結尾出現導演、詞曲作者和演唱者的名字,通過導演、演員、攝影、剪輯和作詞作曲者等共同創造性的勞 動制作完成的MTV,一般可以認定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完 成,應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三、關于MTV的收費問題
1.收費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只有MTV制作者有權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MTV放映權報 酬,音樂著作權人無權再收取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報酬。因為 MTV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根據《著作權 法》第15條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 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 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因此,詞曲作者的報酬應當由MTV制作者收取放映權的報酬 后再根據合同約定作內部分配,不應單獨對外收費。第二種觀點認為,MTV的制作者有權要求支付放映權報酬,但并不排斥音樂著作權人獲得表演權報酬。理由是MTV作為影像和音樂合成的派生作品,是以音樂作品為原作改編而成,根據著作權的一般原則,派生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不影響原著作權行使。因此,即使MTV制作者可以要求卡拉OK經營者支付放映權報酬,通常也不影響音樂著作權人獲得表演權報酬。①第三種觀點認為,MTV屬于音樂作品,應由音樂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由代表音樂著作權人利益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②收取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報酬。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對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完成的MTV,制片者享有放映權及許可他人行使放映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制片者可以直接向使用其作品的娛樂機構收費,也可以由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費。制片者或者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卡拉OK經營者只能收取一筆使用費,即收取了MTV作品使用費后就不應該再收取音樂作品使用費。制片人在獲得MTV作品使用費后再根據合同的約定向詞曲作者支付相應報酬,這是比較合理的收費方式。因為MTV作品是畫面與音樂交融的綜合藝術形式,MTV作品使用費本身就包含畫面和音樂兩部分報酬,如果既收取MTV作品使用費,又收取音樂作品使用費,就存在重復收費問題,對于卡拉OK經營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較為合理的收費方式是先在音著協中暫時增設一個專門收取MTV 作品使用費的機構,負責向卡拉OK經營者一次性收取MTV 作品使用費,同時不再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音樂作品使用費。 但是,實現這種收費方式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音著協需獲 得制片人授權;(2)收費標準需獲得卡拉OK經營者認同。另一 種收費方式是建立一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05年3月 1日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為成立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 組織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第2條規定,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 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等活動。第4條規 定,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 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唱片公司應考慮通過建立集體 管理組織來統一收取MTV作品使用費,這是一條簡便省力的途徑。
2.收費標準。這是MTV制作者、卡拉OK經營者最為關注的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只有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沒有MTV放映權的收費標準,因此各方對于MTV放映權的收費標準分歧很大。根據香港地區的MTV收費標準,國際唱片業協會的香港各會員對其創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慣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許可,使用期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費亦從港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其后,會員的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經由會員授權公開放映的場所使用。 根據目前我國娛樂行業的現狀,卡拉OK經營者只需每年向音著協支付一定的音樂作品使用費,即合法獲得放映所有MTV的權利。音著協針對卡拉OK經營者仍然適用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即按照營業面積收費。營業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15元;營業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12元。音著協在上海還首次嘗試一種新的收費形式,由音著協與上海文化娛樂業協會簽訂一份《音樂著作權使用費代收協議》,約定上海市文化娛樂業協會經音著協授權向上海地區的文化娛樂行業單位收取表演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費。該協議約定,包房數在80間以上的卡拉OK歌廳,以每月500元計算,一年繳納音樂著作權使用費人民幣6 000元。
四、關于MTV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MTV案件而言,一般較難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由法院綜合各種因素酌定。一般來說,參照正常許可使用費計算賠償額,是一種簡便易行且公平合理的辦法。但鑒于我國尚未制訂MTV許可使用費的統一標準,故法院可以參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制定的關于音樂作品表演權的收費標準,并綜合考慮侵權行為人侵權持續的時間、使用MTV作品的經營規模、使用方式、經營場所的位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MTV作品的流行程度、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摘自: 沈志先總主編《法官論文精選(二)(判案論法叢書/沈志先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