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郭某康與郭某英人身權糾紛案--子女一方行使母親骨灰落葬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其他子女的知情權和最后哀悼瞻仰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已閱7216次

    查看此書介紹或購買此書


    【案情】
    原告(上訴人):郭某康 被告(補上訴人):郭某英 原、被告系姐弟關系。2003年8月2日,原、被告母親杜某因病去世。次日,原、被告及其妹妹在上海龍華殯儀館操辦杜某喪事時,約定暫將杜某的骨灰寄存在上海龍華殯儀館,在當年冬至將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園。同年12月21日,被告與其妹妹將杜某骨灰落葬于福泉山留園。在落葬前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原告亦未向被告詢問落葬的具體事宜。2004年4月4日,原告發現其母親的骨灰已落葬。 原告訴稱:2003年8月3日,原、被告的母親因病去世,火化后骨灰寄存于上海龍華殯儀館存放廳。同年12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私自將母親的骨灰落葬于青浦福泉山留園。被告的這一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其母親骨灰落葬的知情權和最后哀悼瞻仰權,給原告精神上帶來了嚴重的傷害,F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母親生前患病多年,原告不盡孝道,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去世后,因遺產繼承問題,原告與被 告曾發生訴訟糾紛,為此原告視被告為仇人,根本無心思安 排母親的落葬。當初是原告提出在2003年冬至前后將骨灰落 葬,落葬事宜原告應屬明知。2003年12月21日,被告與妹 妹將母親的骨灰落葬于青浦福泉山留園,了卻了做女兒的心 愿。原告的訴訟請求毫無理由,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審判】
    本案涉及的骨灰落葬這一民間習俗,應當屬于一種社會 的公序良俗。本案的原被告對母親的骨灰進行落葬的權利是 基于父母與子女間的身份而產生的,是屬于身份權中的親屬 權,是子女應當享有的權利。由此,骨灰落葬權利的性質、 被告郭某英是否適當行使該落葬權利就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骨灰落葬是生者對死者骨灰選擇固定場所以長久 安葬并便于拜祭、悼念的民間習俗,符合我國傳統倫理道德的一般觀念,應視為一種社會的公序良俗。法律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方式和手段。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也就是說要遵守公序良俗,這是各國民法中規定的民事 行為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也有相應條款的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北景干婕暗墓腔衣湓峋褪且环N民間習俗,在我國民間對骨灰落葬有著一整套儀式和規定, 生者為了哀悼死者而嚴格遵循著這一習俗并延續至今,不過 法律對此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或者說法律對此沒有提供任何保護,但這一習俗是我國傳統倫理道德的基本觀念,完全屬于一種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本案的審理雖然缺乏法律 的明文規定,但是將其置于公序良俗的范疇是完全符合法律宗旨的。
    其次,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被告已適當行使了骨灰落 葬權利。本案的關鍵是如何認定骨灰落葬權利的性質。本案的子女均有對母親的骨灰進行落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父母與子女問的身份而產生的,是屬于身份權中的親屬權。 也就是說,本案的原被告作為死者的子女均可以對死者行使落葬的儀式,那么,任何一人行使了該行為后是否可以認為三名子女均已行使了對父母的落葬權利了呢?本案的被告在 與原告事先有約定的情況下,對母親的骨灰落葬是完全正常的行為,原告在明知落葬的時間、地點的情況下,在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問,對具體的落葬事宜怠于與被告商量, 即可視為委托被告及妹妹處理落葬事宜,原告對母親的落葬權利已經行使,F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對母親骨灰落葬的知情權和最后哀悼瞻仰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費的要求,顯然有違常理。故依法判決對原告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郭某康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
    本案原告訴稱被告侵犯了其對于母親骨灰落葬的知情權和最后哀悼瞻仰權(以下簡稱“兩權”)而要求賠償,因此, 判斷原告是否享有上述權利以及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上述權利應當成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基軸。 首先,原告的“兩權”是否應受法律保護。顯然,原告所稱的“兩權”并非法定的民事權利,而是原告基于自己與母親的身份關系而擁有的親屬權的應有內容。對于親屬權的 概念和具體內容,雖然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但我國民法 通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 法律保護”,可以在這一原則性規定的文義“射程”之內作出擴張解釋,即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身份權利--親屬權,因此,原告主張的“兩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再來分析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上述權利。 民法通則及我國其他民事法律既然沒有明文規定上述親屬權利,當然也未明文規定侵犯上述權利的判斷標準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關于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 擔民事責任”,被告是否在實施對其母親骨灰進行落葬的行為 --亦即如裁判要旨所言行使落葬的權利--的同時,對原告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和尊重義務呢?根據民事活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對于母親骨灰進行落葬這一與當事人利益 關系重大的事項,被告與其妹妹共同實施落葬行為之時理應 向原告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但根據一審的事實認定情況來看,雙方事先曾有在特定時期對母親骨灰落葬于特定地點的 約定,被告屆期未能積極詢問、具體商議和參與落葬事宜, 視為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此外,鑒于被告辯稱的原告在其母親生前未盡孝道以及因遺產分配與被告產生糾葛的事實,故被告的行為雖有不妥之處,但原告自身對這一法律后果應負主要責任。綜上所述,被告對其母親骨灰實施落葬、 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對于其母親骨灰落葬的知情權和最后哀悼瞻仰權,其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不應獲得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官的法律適用邏輯,并非沿著原告訴求能否獲得支持的上述常規路徑人手,而是徑直分析阻遏侵權行為成立的情形之--_權利行使行為,認為被告的 行為屬于權利的正當行使,從而阻卻了其行為的違法性,相應地,原告的訴求不能獲得支持。這一裁判技法回避了正常 的案件推理過程,而是劍走偏鋒,一劍封喉,達致正當的裁判效果。但是,其中隱蔽的問題同樣值得注意:其一,這種 思維邏輯折射出明顯的先人為主、執果求因的思維痕跡,而這種返向的法律作業因為具有強烈的目標導向,如果操作不慎,容易遺留瑕疵。如對于本案中被告疏于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的事實“視為委托被告及妹妹處理落葬事宜”,這一推斷顯然有欠周密。其二,與上一問題緊密相連,即容易使整個司法推理過程忽略法律適用的完整性和邏輯性,進而使得法律裁判文書的表述不夠嚴謹、明確和充分。如本案中對于原告權利的認可與是否獲得支持未能作出區分,對于侵權行為違法性阻卻的論理不夠鮮明等。司法文書固然有其簡潔明了的結論效果, 但在司法改革不斷推進的今天,裁判淪理的詳略情況和說理 的透明度卻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
    案例提供單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編寫人:蔡菊元 點評人:韓長印
    摘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編寫《200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選》

    聲明:該書摘由本站掃描錄入,僅供介紹圖書使用,錯誤在所難免,引用時請與原書核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