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實踐中,一些單位或個人在沒有貨物購銷、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他人大量虛開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票面數額巨大,并按開票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對此應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爭議。有意見認為,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虛開普通發票罪,只在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上述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另有意見認為應當定罪,但在確定罪名上亦存疑惑。
我們認為,虛開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出售發票罪處理。理由在于:
一、虛開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睘樗颂撻_用于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主觀上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按開票金額2%一%的比例收取手續費),客觀上其虛開的發票可能被用于偷稅、騙稅、非法經營、貪污、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開票額達到一定數值時,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定罪處罰。
二、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本質是“非法出售發票”。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出售”的含義為“賣”,“賣”的含義為“拿東西換錢”。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就是“拿”票面填寫內容虛假的普通發票換取對方以“手續費”名義給予的金錢。該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自然應理解為“非法出售”行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贝怂痉ń忉寣ⅰ坝袃斒褂谩苯忉尀殇N售,就是注意到了“賣”是銷售的本質。因此,將虛開發票并收取手續費認定為“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義,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且有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作為參照。
三、虛開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虛開行為,二是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單純虛開普通發票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對于虛開普通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如前所述,屬于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應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并收取手續費的,因為有專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予以規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
摘自:最高院刑事審判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