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某某與某物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規定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
原審第三人:某職業介紹所
朱某某系上海某織布廠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人員。:1999年3月、4月間,朱某某在某職業介紹所登記請求介紹職業,該職業介紹所介紹朱某某去某物業有限公司擔任門衛值班,并告知其每月收入650元。同年4月26日,朱某某通過面試,進入該物業有限公司工作,實際工作崗位是門衛值班。對于該崗位,該物業有限公司曾向區勞動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理由為夜間門衛(可睡覺),時間為晚上5時至早上8時,做l天休息l天,安排2人值班。該申請獲區勞動局審批同意。同年5月7日,該物業有限公司與某職業介紹所簽訂勞務中介協議,約定:某職業介紹所介紹朱某某作為勞務人員,勞務費為每月650元,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協議有效期為1999年4月26日至2000年4月25日,其中1999年4月26日至1999年7月25日為試用期。但朱某某與該物業有限公司未簽訂勞務協議。朱某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因故未領取過工資,同年7月20日,朱某勞動爭議案例精選某被公司辭退并不再繼續上班。之后,雙方在結算勞動報酬時,對報酬的數額發生爭議。朱某某遂于1999年12月2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物業有限公司按1500元為月收入標準支付其工資,另主張加班等費用。
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后認為,朱某某仲裁申請已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朱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在某物業有限公司工作,應以該公司的基本工資1500元為月收入標準。要求判令該公司足額支付每月工資1500元、交通費150元、夜班津貼300元、“五一”節加班工資52.38元、平時加班工資654.75元。
某物業有限公司不同意朱某某的訴訟主張,但表示愿按勞務中介協議,根據朱某某的實際工作時間,以每月650元的標準支付勞務報酬1959.8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某進入某物業有限公司工作后,雙方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事實上雙方發生了勞務關系,該公司應當支付朱某某勞動報酬。朱某某在工作之前,已得知每月報酬為650元,某物業有限公司也同意按此標準支付,雙方應不存在爭議。朱某某主張平時工作要計加班工資、休息日工資,根據朱某某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顯然無法律依據,對此不予采信。1999年7月20日,某物業有限公司辭退朱某某后,雙方發生爭議,朱某某應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裁決,但朱某某在同年12月2日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對朱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于
某物業有限公司自愿給付朱某某勞動報酬,可以準許。據此判決:對朱某某請求某物業有限公司給付基本工資、法定假日和平時加班工資、交通津貼、夜班津貼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準予某物業有限公司自愿給付朱某某勞動報酬1959.80元。
朱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某物業有限公司從未明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他本人也同意該物業有限公司暫緩發放工資,故勞動爭議尚未發生。其申請仲裁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該物業有限公司為其安排的工作時間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每周40小時,違反了有關規定。他堅持一審時的請求。
某物業有限公司辯稱,朱某某的工作性質是門衛值班崗位,晚上lO時以后可睡覺。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1天休息l天。該工作制度是經主管勞動部門批準,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公司愿按朱某某的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勞動報酬,但標準是當時約定的每月650元。朱某某提出的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及經濟賠償的請求無依據。
某職業介紹所則稱,朱某某為紡織系統下崗人員,其接受朱某某的委托介紹工作,將朱某某介紹至某物業有限公司任門衛時,已將工作性質和報酬告知了朱某某,故認為朱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等沒有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1999年7月20日,某物業有限公司將朱某某辭退,但未支付朱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侵犯了朱某某的合法權益。朱某某應當自該日起的60日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朱某某直至12月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已超過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間。某物業有限公司安排朱某某擔任夜間門衛,該崗位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朱某某要求其工作時間按加班性質支付工資,依據不足,F某物業有限公司自愿按朱某某的實際工作時間,以每月650元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于法不悖,應予準許。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一起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重新就業而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引發的勞動報酬糾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同時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1995年1月1日,勞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該辦法明確,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梢詫嵭胁欢〞r工作制的職工是:(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該辦法同時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本案中,某物業有限公司在聘用朱某某時未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有一定過錯,但鑒于雙方對工資為每月650元有過口頭約定,故朱某某要求按每月1500元標準計發工資缺乏依據。該公司系聘用朱某某擔任公司門衛值班工作,而該崗位屬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
崗位,且該公司已向區勞動局申請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并獲審批同意,故朱某某是屬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其值班后,公司已安排一定時間的休息,其要求公司按8小時工作制標準支付平時加班工資及節假日加班工資,不能獲得支持。
至于本案的時效問題,因某物業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0日將朱某某辭退時,雙方對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就發生爭議,朱某某應當自該日起的60日內,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朱某某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仲裁,在訴訟過程中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未及時提起仲裁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對此訴訟請求只能依法駁回,F某物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朱某某勞動報酬,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準許,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摘自:呂國強著《勞動爭議案例精選(判案論法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