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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的分析--人民司法應用版(200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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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對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的分析

      一、對主體資格“分化”、“擴張”范疇的邏輯分析

      (一)主體資格“分化”與“擴張”兩個范疇的含義與類別

      主體資格的“分化”、“擴張”這兩個范疇都是基于主體資格范疇的“類型”屬性而提出的。茲分述之。

      1.主體資格的“分化”指不考慮時間與法律的變遷,某一私法制度中穩定的、靜態的主體資格的“類型系列”,在本書中又分為兩種情形:

      (1)由“實體”這個要素的變化決定的兩種主體資格:自然人資格和法人資格;

      (2)由‘‘實體”和“法律關系”這兩個要素的變化共同決定的三種主體資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2.主體資格的“擴張”屬于以時間和私法制度的變遷為動因,私法中開放性的、動態的主體資格制度的類型化(過程),在本書中又分為三種情形:

      (1)當“實體”要素的范圍擴大,而“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既定類型不變時主體資格的類型化。比如,奴隸制的廢除體現的可以成為自然人的生物人之范圍的擴大。

      (2)當“實體”(同時已是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要素的范圍不變,而“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既定類型擴大時主體資格的類型化。這集中體現為新的法律規則的確立,亦即新型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確立。比如,在現代民法中,人格權的確立與不斷擴展就意味著權利能力制度所賦予的“可享有的權利”在范圍上的擴張;無過錯責任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意味著責任能力制度確立的“可歸屬的責任”在范圍上的擴張。

      (3)當“實體”要素與“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類型同時擴大時主體資格的類型化。這集中體現為某種社會關系得到了私法的規范,從而產生了新型的法律關系和主體。比如,從近代私法向現代私法的轉變中,勞動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產生即意味著確立了特定社會領域中的自然人可據以成為勞動者、消費者等新型主體的資格。

      (二)確定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這兩個研究對象的方法論依據作為20世紀西方三大哲學思潮之一的結構主義分析方法與法學上的“類型”式思維頗有相似之處。結構主義分析方法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接過既定的或約定的東西,把它分解再組合”,由此“來重造一個‘對象’,這一重造活動能揭示對象據以發揮作用的規則”。而“一個結構可以定義為成分間和基本過程間的一個關系網”。①據此,體現了“實體”向“私法主體”的轉化關系的主體資格就是由“實體”、“可以成為”和“私法主體”等要素形成的一種“結構”;把主體資格分解為這三個要素以及這三個要素所包含的若干“二級要素”——如“實體”要素包含的具備相應“適格者屬性”的“生物人”和“組織體”這兩種“二級要素”,“(法律關系)主體”要素包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和“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兩類法律關系)等“二級要素”,并通過這些要素之間的關聯或組合關系來分析主體資格范疇的含義和類別,就是“類型”式思維與結構主義方法的共同體現。所以,本書在這里就從結構主義的視角出發,對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作一種哲學上的詮釋。

      如上所述,主體資格的分化關注某一時間點上私法制度中主體資格的靜態的“類型系列”,主體資格的擴張則關注某一歷史時期中的主體資格制度在類型上的動態變化。前者研究若干主體資格類型的并存事實以及“實體”和“法律關系”這兩個主體資格要素之間的關系狀態,后者則研究不同的主體資格類型在時間變遷中的先后演化以及“實體”和“法律關系”兩個要素各自的流變狀態,前者是斷代研究,后者是歷代研究。既然主體資格制度乃是其構成要素形成的一種“關系結構”(另見本章第一節的有關分析),那么在結構主義哲學的視角中,上述兩個方面的研究就構成對主體資格制度的“共時性分析”和“歷時性分析”,①構成對主體資格制度的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②所以,從結構主義思想來看,主體資格的分化和擴張就分別屬于對主體資格制度的共時性研究和歷時性研究。

      二、主體資格的“分化”、“擴張”在近現代大陸法私法史上的意義

      首先,近代大陸法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體現了始自羅馬法的市民法(世俗法)演變為近代民法典的市民法(世俗法)的分化運動——部門法運動。③所以,近代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體現了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在民法典之外和之內的兩方面的“分化”:其一,在民法典之外,既出現了公法與私法之分,導致了公法主體資格與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如公民資格和自然人資格之分,公法人資格和私法人資格之分;又出現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導致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的分化(在羅馬私法中,二者是合一的)。其二,在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諸多民法典之內,出現了自然人資格和法人資格以及三種民事能力這幾種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

      其次,上述主體資格之“擴張”的三種類型中所舉事例都體現了近現代私法的發展進程中出現的主體資格(以及相應的主體類型)的擴張現象。當代國外民法理論中產生了“民法的解法典”④的觀點,對這一觀點反映的某些西方國家中私法體系“解(民)法典”的趨勢(或現狀),也可以從主體資格之擴張的角度加以分析:“解(民)法典”也就意味著在民法典以外不斷產生著新型的私法關系和主體資格,或者意味著民法典中既有的法律關系和主體資格逐步地“離心化”(或特別法化)了。

      三、主體資格的“分化”、“擴張”的價值取向

      主體資格的分化和擴張具體地發揮著主體資格制度的功能:決定哪些實體可進入哪些具有私法意義的社會活動領域中,進而可以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承擔哪些義務和責任。對主體資格進行何種分化與擴張,集中反映了一個時代、一個共同體(國家為其主要形態)中生物人的法律地位與存在狀態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根本上體現著立法者在分配正義和配置資源等問題——何者才有資格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和責任主體?法定的利益(體現為權利)和不利益(體現為義務和責任)如何在社會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上的價值取向。近現代大陸法私法中主體資格之分化和擴張的價值取向就是追求社會成員(包括個體的生物人和相應的組織體)的平等和自由。

      四、主體資格的“分化”、“擴張”的現實基礎

      主體資格的“分化”、“擴張”的現實在于人類客觀的生存狀態以及特定的社會條件和意識形態。

      在人的諸多本性中,追求平等、自由,但又必須形成經濟組織等共同體以求生存和發展這兩個因素成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資格之分化的人性基礎。近世資本主義興起以來,古典自然法理論(包括個人主義思想)、理性主義(包括康德和黑格爾的自由意志理論)、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以及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民法制度的普世性發展,成為主體資格“分化”為三種民事能力的理論基礎和社會根源。①

      強調穩定性、形式正義的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滯后性、不合目的性,但是法律又必須回應動態的社會發展對其提出的要求,同時盡可能地實現實質正義,這就成為主體資格“擴張”的社會基礎。②

      綜上所述,“私法主體資格的分化與擴張”這一提法既能最大限度地概括本書的研究范圍,又能體現本書的方法論取向:建立分析框架,進行實證分析;所以足以成為本書的文眼和主題。

      下面就通過法理邏輯的分析,首先介紹羅馬私法上的主體資格制度,然后探討近代大陸法私法中主體資格的分化(以德國民法為重點)和現代私法制度中主體資格的擴張。

      摘自:《人民司法》雜志 著《人民司法應用版(2009年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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