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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加坡法官的制度--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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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新加坡憲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一O一條,規定了新加坡的司法體系!缎录悠聭椃ā返诰攀龡l規定新加坡的司法權力集中在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及下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s)。最高法院包括了擔任職司最終審角色的上訴法院(the Court 0f Appeal),以及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新加坡最高法院設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及法官若干人(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缎录悠聭椃ā肺疵鞫ǚü俚娜藬,最高法院包括上訴法院及高等法院,所以包括在最高法院的法官,除大法官外,尚包括上訴庭法官(民、刑事)及高等法院法官。此外,尚有所謂的“司法委員”(Judicial Commissioner)也包括在法官的范圍之內。以1994年6月30日為準,最高法院共有13名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1人,民、刑事上訴庭法官各1人,以及10名法官),此外,尚有4名司法委員,故總共有17名司法官負責最高法院的審判事宜。新加坡最高法院實行彈性編制,不將法官硬性編在高等或上訴法院,所以一個法官可能在某案件承審高等法院,在另一個案件則擔任上訴審,只不過,必須遵照“回避原則”。但至1994年修正以后,才在上訴法院設立固定的民、刑事法官制度。

      另外,所謂的司法委員,依《新加坡憲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乃是首席大法官認為有審理案件的需要,才有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資格者,提請總統任命之權宜性法官,但其任期較短,可由6個月至1年或2年不等。這個制度往往作為日后擔任法官的“試用職”。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人選,是由總統經征詢總理的建議后,任命之。其他最高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委員)任命,亦同,惟總理于提名時,應征詢首席大法官的建議后,方得提名之(第九十五條及九十七條)。

      《新加坡憲法》并未對首席大法官以及其他高等法院的法官任期有任何的規定!缎录悠聭椃ā返诰攀臈l第三項之規定,首席大法官的任期乃總統征詢總理后,決定之,易言之,總統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例如,被提名人的年齡、健康,主觀意念等,來決定首席大法官的任期。至于其他最高法院法官,就沒有此規定。因此對照條文明定與否的解釋,當認為其他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采終身制。因此,新加坡的憲法也包括了遵循一般民主國家對于法官的任期保障原則的條款,例如,《新加坡憲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職時,不得撤廢其職務,另外,《新加坡憲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中也規定了,最高法院法官遇有行為不良、能力不足,以及身心耗竭而無法正常履行其職責時,得由總理提請總統,或由首席大法官征詢總理后,提請總統組成一個調查委員會(至少由五名以上最高法院或是大英國協相同地位的法官所組成),調查后,方得免職之。若該委員會因故未能作出決議,總統得征詢總理及首席大法官后,暫予停職。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者,依《新加坡憲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必須具有十年以上從事法律實務(律師考試及格),方能出任之,同時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在年滿65歲退休前,或第二項規定,于自行辭職外,應保障其職務。因此,新加坡對于最高法院法官的人身保障,已頗為周詳。

      與最高法院的法官已由憲法明白規定其任用期及獲得身份的保障完全不同的為其他下級法院法官,新加坡憲法便不在第八章的司法機關的條款內規定。而由普通法律(《法院法》)來規定,目前新加坡下級法院法官,由首席大法官提名,總統任命之;其退休年齡為60歲。下級法院法官乃典型的司法官,與檢察官一樣,亦可調派行政機關任職。

      摘自:黃石昌著《羅馬法與現代(中國近代法學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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