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慎議民主的確立
在上一章,我曾試圖提出一種民主理論,這種民主觀比初看上去可能更不確定,并與第四章提出的大部分民主理論極為不同。就像第四章討論的一些民主觀一樣,我的民主觀依靠的是民主轉化人們利益和偏好的能力。民主把自私偏好轉化為公正偏好的方法以對話為基礎。但我與其他人不同,因為我堅持認為,人們通過對話達成的合意具有認識價值。與哈貝馬斯相比較,我不認為合意——甚至當其在理想條件下獲得時——是正當解決方法的本質,我也不相信集體討論事業是了解那些正當解決方法的唯一途徑。我的主張只是,慎議民主是達到那些目標的最可靠方法。
我認為,這種認識論民主觀的最大障礙,來自于政治實踐。不公正處處皆有,令人討厭,并且,在民主政體內,也存在著搖擺不定的相對貧困,最終,我們必須解決與這兩種存在相關的實踐的缺陷。如果民主過程事實上具有一種朝向正當解決辦法的內在趨向,并允許我們在自己的正當推理中依靠民主過程的法律,那么我們還怎么能夠解釋民主過程造成的資源的不正當分配呢?沿曼哈頓第五大街漫步時,我們會注意到鮮明而強烈的對比,那么,就請想一下這種對比吧。按照這些不平等,有人可能會說,自由民主的憲章(1iberal democraticconstitutions)不是“自由的憲章”(constitutions 0f liberty)——意譯哈耶克的名著之題目——而是“貧窮的憲章”(constitutions 0f pov-erty)。似乎可以宣稱,某些人在民主憲政下享有的自由,是以犧牲那些沒有充分資源滿足自己最基本需要者的自由而獲得的,從社會和經濟角度來看,似乎民主政體并不比專制獨裁政體更加公正。一些資料數據支持這一斷言,但是,最終它并不令人完全信服。
從這一角度來看,可能有人認為我們對慎議民主理論之研究是正統烏托邦理想(1egitimate utopianism)中的演練。正統的烏托邦理想提出了一種理想的社會模式,這種模式也許不能得到,但它并不把所有不實現該模式的情況都視為同等之物。它按照那些情況距離實現該理想模式之要素的遠近來排列這些情況的順序。在民主的例子中,這一順序依靠給民主過程以認識價值的那些條件的實現程度,以及依靠允許那些條件不同滿足程度的制度來安排。
為了反擊根植于現實政治情況中的挑戰,我們必須表明,在社會境況的排序和反映公民需要不同滿足程度的政治安排之排序之間,有一種相互關系。政治安排的排序應包含與生產和資源的分配都相關的可變數。當然,這種相互關聯的方法會面臨形形色色的觀念和經驗問題。例如,民主的認識價值有賴于歷史的、文化的以及心理的種種因素,一些條件是民主認識價值的基礎,而同樣的制度安排,卻可能造成這些條件相當不同的滿足程度。我們將不得不確定人的需要這一觀念,以便決定不同的發展程度0[。]我們還需要確定怎樣去評價每一政體不同的分配情況。人們有時享有較廣泛的自由,但這種自由卻不是平等分配的,人們有時享有的自由數量更少,但卻是平等分配的,那么,我們如何來比較這兩種自由呢?在回答這類問題時,必然包含著令人窒息的困難,我將不處理這些困難,但我認為這些困難都能克服。
在本章中,我追求的是另一種性質的目標。我將提出對認識論民主觀之實踐挑戰的另一個維度,這一維度對憲法專家、政治學家以及實際的政治家都是更普通的。有人認為,鑒于真正的當代諸社會的經驗性特征,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滿足作為民主認識價值的條件,上述維度就出現于這一反對意見提出之時。倘若確實如此的話,這種意見就會使這種民主觀在很糟糕的意義上成為烏托邦——一個與現實沒有任何聯系的夢幻。作為我的事業的一部分,我將探索某些制度結構,它們在某些經驗條件下,與決定某一特定民主過程距離理想模式更近還是更遠有關系。就我們將要審查的這種制度結構的每一方面而言,我都將指出一些缺陷,因為它們經常導致民主過程不能制造道德上可接受的結果。
摘自:[阿根廷]尼諾著《慎議民主的憲法/憲政古今譯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