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構的法律規則
以疑難案件、法律適用者的復雜推論和法院判決的最終性作為分析的切入點,以格雷和霍姆斯暗含的規則懷疑論作為推演的出發點,現實主義法學展示了徹底的法律規則懷疑論。
美國法學家弗蘭克(Jerome Fl"ank)以為,正常理解的“法律規則”是一種具有約束力的規則。在現實中,如果可以發現其對法律適用的主體產生約束的作用,那么,便應承認其是存在的。但是,對現實的觀察可以證實,像法官這類的法律適用者并未受到這類規則的約束。法官時常是在超越所謂的“法律規則”。如果法官可以在所謂的規則之外自立判決的依據,那么,這種規則顯然不能認為是有約束力的,因而不能稱為法律的規則。如果法院具有事實上的自由裁量權,不同的法官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不同的判決,而且,不存在唯一正確的判決結果,那么,怎能會有法律意義上的規則?所以,即使是在法院的判決之中.同樣不能認為存在著法律規則。盧埃林(KarlLIeweIIyn)指出,法律制度中的規則在實際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所具有的意義,遠沒有人們設想的那么重要!澳欠N根據規則審判的理論,看來在整整一個世紀內,不僅愚弄了學究,而且愚弄了法官”。②對于那些白紙黑字的制定法或判例來說,它們“僅僅是法官就具體案件作出法律判決的許多淵源中的一些淵源”,而不是人們認為的法律規則。③
摘自:劉星著《法律是什么:二十一世紀英美法理學批判閱讀(修訂版)/劉星作品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