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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寵物福利法的完善--動物福利法治:焦點與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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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寵物福利法的完善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經濟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寵物出現在居民尤其是較大城市居民的家庭中,成為重要的家庭成員或準家庭成員。針對我國寵物保護規定的不足,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借鑒歐盟寵物福利法的基礎上,完備我國的寵物福利法律規制。

    (一)完善地方性法規,區別對待城鄉寵物

    社會的福利制度往往被看做是一個社會文明發展水平的標桿,一個國家的福利制度必然受到實際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要尊重本國國情。中國目前仍為發展中國家,單獨為寵物福利立法的文化氛圍及經濟基礎尚不具備。然而,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要求寵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充分滿足寵物維持生命、健康和舒適的需求,盡量使寵物能在符合其天性的生存環境中,以其自然的天性來生活,是最有效、最直接也是最具操作性的保護寵物的措施。

      筆者認為,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可以從完善地方性法規入手,尊重各地方的習慣,考慮不同地方的發展水平,同時注意區別城市和農村實行不同的法律規制。由于城市居民的人口密度及居住特點,對城市居民的寵物福利規定應更為嚴格、更為詳細。例如,對飼養寵物者應做出以具有不影響鄰里生活的單幢住宅為飼養條件的規定。像一幢樓住幾戶、十幾戶人家的,不能飼養動物;對一些人口密度較高的區域,應禁止飼養寵物,以保證不能讓寵物影響公共生活環境和他人生活環境;飼養的寵物應保證不影響他人的健康,不能發生寵物傷人等類似事件。

    (二)限制寵物飼養主體資格

    在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法律中,寵物飼養主體資格的獲得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遠遠不夠。除了對飼養者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外,法規中應包括對飼養寵物年齡的限制,借鑒歐盟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應規定16歲以下的人不準領有寵物,如果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贈與寵物,必須得到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同意,由監護人飼養。

    寵物福利是人們基于平衡利用寵物和保護寵物的目的而產生的,它不是一味地保護寵物,而是要求人們在對寵物利用的同時,兼顧寵物的福利狀況,因此寵物飼養主體資格的限制還應包括對主人經濟基礎的限制,考察飼養主的經濟能力,以及是否能為寵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環境,只有飼養主的經濟能力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飼養寵物。

    (三)擴大寵物福利法規的適用范圍,完善寵物保護的各個環節

    我國雖然有零星的法律、法規保護寵物,但是僅局限于對寵物犬的規定,遠小于歐盟法律的適用范圍。因此,應借鑒歐盟及成員國的立法,擴大寵物福利法的適用范圍。建議可適度擴大到貓、狗、馬、猴、豬、鳥、兔、小白鼠、魚、兩棲類(如烏龜、青蛙)等。值得注意的是,現今有不少人養起了鼠、蜥蜴、蛇、鱷魚、孔雀等動物,甚至還有養黃鼠狼的,因此在擴大適用范圍的同時必須規定不得作為寵物的動物(如國家瀕危動物),并非任何動物都可以成為寵物。

    擴大寵物福利法規適用范圍的同時,要對寵物進行全過程的動物福利保護,注重把保護寵物的安樂納入法律規制范圍之內。對寵物的保護應該滲透到養殖、運輸、檢疫、利用和屠宰銷毀的所有環節之中。例如,禁止為化妝對寵物進行外科手術;主人必須為寵物提供繁殖的條件;飼養主必須保證寵物具有充分的休息和活動空間;寵物在主人的陪同下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等等。另外,寵物的尸體不能按照一般垃圾處理,建議為寵物設立一個火化場所和殯葬場所,甚至可以考慮設立動物公墓。當然,最便捷的辦法還是設立寵物火化機構。

    (四)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歐盟大部分國家都有針對寵物的專門立法,甚至以法律中最嚴厲的責任——刑事責任來懲罰那些虐待、遺棄寵物的人。如果我們也有同樣完善的寵物管理制度和法律的話,這些無辜的生命在中國就不會再受到如此不幸的待遇了。具體措施可以在中央或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例如,降低飼養寵物的首付管理費,使寵物能上上戶口,以便于有關部門管理寵物;同時,對寵物飼養人也是一種約束,使其不能任意處置寵物。對于遺棄、虐待寵物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輕則罰款、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剝奪其飼養照料寵物權,重則予以刑事制裁。依法來約束、規范人們飼養寵物的行為,保護那些帶給人們無限快樂和安慰的生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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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常紀文著《動物福利法治:焦點與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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